交通運輸部安全委員會(hui)
附件
(二)全麵核查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從(cong) 業(ye) 職員持證上崗情況。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分要製定檢查計劃,進一步加大安全檢查力度,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ye) (單位)駕駛職員、押運職員和裝卸治理職員未取得從(cong) 業(ye) 資格證上崗作業(ye) 的違法違規行為(wei) ,按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治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2號)第六十條進行處罰。督促轄區內(nei)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ye) (單位)按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治理辦法》(交通運輸部等六部分2019年第29號令)(以下簡稱《辦法》)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2018)的相關(guan) 要求,組織開展駕駛職員、押運職員、業(ye) 務調度職員、動態監控職員和安全治理職員等從(cong) 業(ye) 職員崗前培訓和定期安全教育,確保從(cong) 業(ye) 職員具備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相關(guan) 作業(ye) 的素質技能。(原則上,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核查整改,確有困難的可延長至2021年1月底前完成;2021年3月底前消除無證上崗現象)
(十)建立部分協同監管聯合執法工作機製。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分要主動向當地人民政府匯報,按照《辦法》規定,研究鑒戒江蘇、浙江、雲(yun) 南等地的做法,進一步明確產(chan) 業(ye) 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應急治理、市場監管等部分的監管職責,依法加強托運、充裝、運輸車輛及收留器檢驗、道路運行等環節的安全治理,建立健全聯合執法協作機製和案件移交、接收機製,嚴(yan) 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wei) ,切實強化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全鏈條安全治理。(2021年3月底前建立相關(guan) 機製)
(九)切實強化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過程安全管控。公路經營治理單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ye) 研究建立長效工作機製,按照職責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路線安全風險排查和隱患治理。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分要加強與(yu) 相關(guan) 部分的溝通協作,按照職責分工依法進行監視和指導,鼓勵各有關(guan) 行業(ye) 協會(hui) 充分發揮橋梁紐帶和行業(ye) 自律作用。對事故多發和交通安全嚴(yan) 重隱患點段,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要綜合考慮事故原因、交通特征和地形條件等因素,結合風險程度,提出防範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對道路損毀、交通設施損毀或滅失的,及時設置警示標誌並修複。按照相關(guan) 技術標準指南需要實施工程措施的,結合幹線公路改造、改擴建工程等實施。對尚未安排工程改造或需采取交通治理措施的,要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協調公安交管部分加強交通秩序治理。(2021年3月底前完成一輪排查並持續開展)
一、嚴(yan) 格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從(cong) 業(ye) 資質資格安全準進
4.企業(ye) 未按規定對所屬車輛派發危險貨物運單。重點整治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ye) 未按規定為(wei) 所屬車輛派發危險貨物運單的行為(wei) 。對照道路運政治理信息係統、企業(ye) 車輛台賬和動態監控記錄,逐車查閱車輛運單。對於(yu) 存在車輛運行軌跡,但未按要求派發運單的,按照《辦法》第六十條進行處罰。督促企業(ye) 限期整改,建立健全危險貨物運單治理製度,強化危險貨物運輸過程治理。
2020年12月7日
對於(yu) 存在上述情形且3個(ge) 月內(nei) 未完成整改且不具備安全生產(chan) 條件的,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分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的規定,責令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ye) 停業(ye) 整頓,經停業(ye) 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chan) 條件的,依法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分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掛靠運營行為(wei) 認定標準及整治方案。
1.企業(ye) 未按規定對從(cong) 業(ye) 職員進行安全教育。重點整治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ye) 未對駕駛職員、押運職員進行安全教育的行為(wei) 。查閱企業(ye) 安全教育台賬,逐人核查駕駛職員、押運職員安全教育情況,對於(yu) 未對駕駛職員、押運職員進行安全教育的,按照《辦法》第五十六條進行處罰。督促企業(ye) 限期整改,建立健全從(cong) 業(ye) 職員安全教育製度,定期對駕駛職員、押運職員進行安全教育。
交安委〔202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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