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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中心調解時根據當事人需求 -海運網

 物流新聞     |      2020-08-31 17:02

  實施意見明確海船船員勞資糾紛調解中心設立在寧波海事局,專(zhuan) 門負責在寧波地區船員與(yu) 船東(dong) 及派遣機構之間的船員勞資糾紛。寧波海事法院在調解中心設立船員勞資糾紛訴調對接服務點。調解中心調解員由寧波海事局資深執法職員擔任,寧波海事法院選派法官為(wei) 日常調解工作提供法律指導。

  這次兩(liang) 家單位充分發揮各安閑海事司法、行政的專(zhuan) 業(ye) 上風,在寧波海事法院原有的訴源治理成功經驗上,進一步在全市推廣,對引導強化行業(ye) 調解工作,致力實現船員勞資糾紛公正、高效、快速處理,海運費,切實維護船員、船東(dong) 雙方正當權益奠定堅實的基礎,寧波海事局相關(guan) 負責人說。

  對於(yu) 受理的委托案件,調解中心調解時根據當事人需求,可在法院工作窗口、寧波海事局或其他合適場所進行線下調解,也可采用“浙江在線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平台”(浙江ODR)、“移動微法院”等線上調解方式進行,這對船員解決(jue) 糾紛不僅(jin) 少跑路還節省了很多時間。

  今後,寧波海事法院受理的海船船員勞資糾紛案件,對事實清楚、法律關(guan) 係簡單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委托調解中心進行訴前調解。意見規定調解中心應在接受委托函起十五個(ge) 工作日內(nei) 辦結,但雙方當事人同意延長訴前調解時限的,可以延長十個(ge) 工作日。

  8月26日上午,寧波海事法院與(yu) 寧波海事局舉(ju) 行關(guan) 於(yu) 在寧波地區建立海船船員勞資糾紛調解和維權協作機製實施意見簽置儀(yi) 式。據悉,這是全國首個(ge) 為(wei) 快速、高效處理海船船員勞資糾紛而建立的維權機製

  寧波海事法院副院長鄔先江先容,早在2017年,該院已在象山漁區開展了涉漁船勞資糾紛的訴調對接工作,指派法官到當地行政服務中心窗口值班,牽頭製定了《漁船船員勞務合同範本》,向漁區船東(dong) 船員推廣,從(cong) 源頭上預防糾紛發生,收到很好的社會(hui) 效果。

  據了解,自2016年《海事勞工公約》對我國生效以來,寧波海事局與(yu) 有關(guan) 部分建立了履約協作機製,但實踐中仍有大量船員勞資糾紛終極流向海事法院。根據寧波海事法院統計,最近五年內(nei) ,僅(jin) 寧波海事法院本部已辦結的一千餘(yu) 件船員勞資案件中,涉及寧波地區船員船東(dong) 案件有四百餘(yu) 件。基於(yu) 現實的需要,雙方達成了上述機製,力圖提升船員勞資糾紛化解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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