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生鮮快遞“入櫃” 遇糾紛誰來賠?
近日,豐(feng) 巢快遞櫃向用戶“超時收費”的舉(ju) 措引發廣泛熱議。日前,廣東(dong) 省郵政管理局回應,豐(feng) 巢智能快遞櫃的使用,要充分尊重消費者自主選擇的權利,若寄遞企業(ye) 未經收件人同意就將快件放進快遞櫃,因此而產(chan) 生的費用,消費者可以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追償(chang) 。盡管多地已明確,快遞入櫃,需經消費者同意。但目前還是有快遞小哥對此置若罔聞,直接將包裹放入快遞櫃。那麼,因此產(chan) 生的糾紛,該由誰來賠償(chang) ?
記者昨日獲悉,廣州互聯網法院日前審結一起因為(wei) 快遞“入櫃”引發的糾紛,案件中,消費者李先生網購的水果被快遞員直接放進了智能快件箱,之後因為(wei) 無人領取,包裹被退回給了賣家,李先生在要求退款遭拒後憤而告上法院索賠。
好鮮公司在某電商平台經營一家銷售生鮮水果的網店。2019年7月17日,李先生在該店購入一箱奇異果,訂單實價(jia) 29.8元,紅包抵扣2.6元,實付27.2元。同日,好鮮公司通過某快遞公司發貨。7月18日,包裹被存放至李先生所在小區的智能快件箱。李先生稱,株洲物流 ,快遞公司未經其允許,擅自將包裹放置智能快件箱2天,放置後也未電話或短信告知他。7月20日,包裹被快遞員取出,退回至好鮮公司。7月27日,物流信息顯示退回的包裹已被好鮮公司簽收。
看到物流信息後,李先生認為(wei) 自己全程被“蒙在鼓裡”,感到十分生氣,於(yu) 是聯係好鮮公司,要求退還貨款,但卻被好鮮公司拒絕。
為(wei) 此,李先生將好鮮公司訴至廣州互聯網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好鮮公司退還款項29.8元。本案庭審中,被告好鮮公司未到庭,也未作答辯。
究竟好鮮公司是否應將貨款返還給李先生?廣州互聯網法院判決(jue) ,被告好鮮公司向原告李先生退還貨款27.2元。案件受理費由被告好鮮公司承擔。目前,該判決(jue) 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指出,由於(yu) 快遞公司擅自將生鮮產(chan) 品投遞於(yu) 智能快件箱,且未履行告知義(yi) 務,物流配送中心 ,導致李先生未收到案涉商品,此風險應由好鮮公司承擔。為(wei) 此,李先生訴請好鮮公司退還貨款,事實清楚,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生鮮產(chan) 品、貴重物品
主審法官李朋介紹,本案案涉商品為(wei) 生鮮產(chan) 品,根據相關(guan) 規定,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但該條款適用的前提是消費者收到商品,李先生並未收到案涉商品,也未收到收貨或取貨通知,根據規定,運輸過程中的風險和責任應由好鮮公司承擔。根據《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ye) 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快件,應當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ye) 應當按照快遞服務合同約定的信息提供投遞服務。”
為(wei) 此,快遞公司未經收件人同意,擅自將包裹投放至智能快件箱且未告知相關(guan) 信息導致包裹被退回的,消費者可以依據買(mai) 賣合同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向商家主張權利。商家賠償(chang) 後,可以基於(yu) 其與(yu) 快遞公司的運輸合同約定另行追償(chang) 。同時,快遞公司也應該通過組織學習(xi) 《管理辦法》等相關(guan) 規定的方式規範快遞員快遞服務,充分保障收件人的合法權益。(廣州日報全媒體(ti) 記者章程 通訊員劉文添)
(責編:高紅霞、羅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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