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扼要案情】李某於(yu) 2009年10月進進某攝影部工作。2017年11月24日,李某生養(yang) 一女。2018年2月12日,無錫市社會(hui) 保險基金治理部分向攝影部支付了李某的生養(yang) 補助共計14103.04元。同年3月20日,攝影部向李某支付產(chan) 假工資11804元。李某產(chan) 假前的月均勻工資高於(yu) 5000元。攝影部於(yu) 2018年9月5日作出《曠工離職通知書(shu) 》,並通知了李某。李某申請勞動仲裁,米兰体育全站,請求裁令攝影部支付少發的生養(yang) 補助8000元。仲裁委終結審理後,李某訴至法院。法院以為(wei) ,李某可依法享受128天的產(chan) 假,產(chan) 假前的月均勻工資高於(yu) 5000元,現李某主張其產(chan) 假前月均勻工資為(wei) 5000元,係其對自身權利的正當處分,不違反法律規定。無錫市社會(hui) 保險基金治理部分已向攝影部支付了李某的生養(yang) 補助14103.04元,跨境鐵路 國際物流,而攝影部截留部分後僅(jin) 向李某支付11804元。另經核算,李某享受的生養(yang) 補助低於(yu) 其產(chan) 假前的工資標準,海運報價(jia) 國際快遞,故攝影部不僅(jin) 不應截留還應予以補足。李某主張的8000元並未超過應補發的金額,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寄語】切實根治拖欠農(nong) 民工工資題目,是踐行以人民為(wei) 中心發展思想的重要舉(ju) 措,事關(guan) 廣大農(nong) 民工親(qin) 身利益和社會(hui) 和諧穩定,黨(dang) 中心、國務院曆來高度重視。人民法院是參與(yu) 解決(jue) 拖欠農(nong) 民工工資題目的重要主體(ti) ,積極開展“護薪”行動,依法高效審結拖欠農(nong) 民工工資案件。本案中,王某係為(wei) 物流公司提供勞動的農(nong) 村居民,物流公司長時間拖欠王某工資,造成王某的基本勞動權益得不到保障。法院受理後開辟綠色通道,與(yu) 雙方當事人積極溝通,將法律釋明和說服教育相結合,通過調解方式及時有效保障了農(nong) 民工權益。國務院《保障農(nong) 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將於(yu) 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從(cong) 落實主體(ti) 責任、規範工資支付行為(wei) 、明確工資清償(chang) 責任、細化重點領域治理措施、強化監管手段等方麵對保障農(nong) 民工工資支付作了具體(ti) 規定,用人單位應結合該條例的實施對自身用工行為(wei) 進行全麵梳理、整頓,避免觸碰法律紅線;廣大農(nong) 民工亦應進步依法維權意識,工資被拖欠時可以及時撥打12333進行反映,或者提起勞動爭(zheng) 議仲裁、訴訟,及時維護自身權益。
農(nong) 民工血汗錢不得拖欠
交匯點訊 同等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正當權益,4月30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2019年度勞動爭(zheng) 議十大案例,對於(yu) 產(chan) 假期間待遇、“掛證”、勞務派遣、學曆造假等常見題目給予了回應,對勞動者、用工企業(ye) 都有鑒戒。
勞動者嚴(yan) 重失職,企業(ye) 可解約
【扼要案情】王某於(yu) 2017年7月23日進進某物流公司從(cong) 事貨車駕駛員工作,雙方約定基本工資7000元/月。物流公司未與(yu) 王某簽訂勞動合同,自2018年6月起拖欠王某工資。王某於(yu) 2018年11月18日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guan) 係。王某經仲裁後訴至法院稱,截止2018年11月18日,公司共計拖欠其工資63885元,其多次要求公司支付,均遭拒盡,請求判令物流公司支付拖欠工資、經濟補償(chang) 金及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法院受理後第一時間與(yu) 公司負責人電話溝通,核實信息,嚴(yan) 厲告知拖欠農(nong) 民工工資的不良後果。在充分解釋做通負責人思想工作後,法院立即組織雙方當事人庭前調解,達成了分期付款的調解協議,由物流公司支付王某工資55000元。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民事調解書(shu) ,對調解協議予以了確認。
產(chan) 期期間降低待遇?侵權!
【法官寄語】生養(yang) 保險是國家通過社會(hui) 保險立法,對生養(yang) 職工給予經濟、物質等方麵幫助的一項社會(hui) 政策,體(ti) 現了國家和社會(hui) 對婦女的支持和愛護。生養(yang) 保險待遇包括生養(yang) 醫療用度、生養(yang) 補助和一次性營養(yang) 補助。本案主要涉及女職工產(chan) 假期間的生養(yang) 補助題目。《江蘇省職工生養(yang) 保險規定》第十八條第四款明確規定,職工產(chan) 假或者休假期間,享受的生養(yang) 補助低於(yu) 其產(chan) 假或者休假前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予以補足;高於(yu) 其產(chan) 假或者休假前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截留。按照該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休產(chan) 假期間降低工資待遇。本案中,李某參加了生養(yang) 保險,但其享受的生養(yang) 補助低於(yu) 產(chan) 假前工資標準,李某主張攝影部支付其8000元並未超過應補發的金額,法院予以支持。本案提醒用人單位,生養(yang) 保險對於(yu) 大部分女職工而言一生可能隻用到一兩(liang) 次,單位應切實擔負起責任,為(wei) 保障婦女兒(er) 童的基本權利提供物質條件。女職工假如對享受的生養(yang) 保險待遇有異議,有權到用人單位或者社會(hui) 保險經辦機構查詢,職工與(yu) 用人單位因生養(yang) 保險待遇發生勞動爭(zheng) 議的,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正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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