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cong) 工業(ye) 和信息化部獲悉,4月3日,國際海事組織(IMO)秘書(shu) 長簽發了《新冠病毒(COVID-19)——不可預見的延遲交船的指南》通函信,指出受新冠病毒疫情影響,船廠、設備供應商、船東(dong) 、檢驗機構和服務工程師在及時交船方麵遇到各種困難。考慮當前疫情屬於(yu) 超出船廠和船東(dong) 控製的不能預見的情形,希望各成員國和國際組織對IMO批準的有關(guan) 文件予以關(guan) 注,並據此解決(jue) 不可預見的延遲交船問題。
通函明確,對於(yu) 已經簽署建造合同(或已鋪放龍骨)、預訂交船日期均早於(yu) 該條款對應規定日期的船舶,因超出船廠和船東(dong) 可控範圍的不可預見情況造成實際交付日期晚於(yu) 規定日期的,主管機關(guan) 可將該類船舶視作按本規則規定的交付日期之前交付的船舶予以介紹。對於(yu) 這類船舶,主管機關(guan) 應根據具體(ti) 情況逐案審議和處理。該文件進一步強調,針對主管機關(guan) 依據該通函規定接受的船舶,港口國同樣要予以接受。
據悉,新冠肺炎疫情對全球造船和航運業(ye) 造成嚴(yan) 重衝(chong) 擊。針對因疫情引發的國際海事公約履約挑戰,我國和國際船級社協會(hui) (IACS)聯合向IMO提交了提案,引起國際廣泛關(guan) 注和IMO高度重視。在全球疫情持續蔓延下,IMO印發該指南,明確了有關(guan) 延期交付船舶的規則適用性,對船廠和船東(dong) 避免因疫情影響產(chan) 生的履約風險具有重要意義(y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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