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強製職工休假及衝(chong) 抵帶薪年假?社區居家隔離期間未能及時返崗能否強製解除勞動合同?延遲複工期間工資待遇如何計算?......近日,隨著企業(ye) 陸續複工複產(chan) 和一個(ge) 工資支付周期的到來,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
能否強製職工休假及衝(chong) 抵帶薪年假?社區居家隔離期間未能及時返崗能否強製解除勞動合同?延遲複工期間工資待遇如何計算?......近日,隨著企業(ye) 陸續複工複產(chan) 和一個(ge) 工資支付周期的到來,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谘詢的勞動者逐漸增多。青島市勞動保障監察局針對疫情防控期間社會(hui) 關(guan) 注的勞動關(guan) 係熱點問題,以案說法,提高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疫情期間勞動保障政策的知曉度,引導勞動者和企業(ye) 自覺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互諒互讓、共度時艱,主動維護勞動關(guan) 係和諧穩定。
案例一:抵扣年假,對不對?----延遲複工時間抵扣年假案
[基本案情]2月9日,青島市勞動保障監察局收到職工於(yu) 某來電,反映單位在2月3日通知她延遲複工,休息時間抵扣年假。來電人認為(wei) 在家休息是單位要求的,不應該扣自己的年假,而且公司人力資源負責人態度惡劣,讓人難以接受。
[政策連線] 2月3 日(正月初十)之後山東(dong) 省延遲複工期間及之後期間,根據《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全國總工會(hui) 中國企業(ye) 聯合會(hui) /中國企業(ye) 家協會(hui) 全國工商聯關(guan) 於(yu) 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guan) 係支持企業(ye) 複工複產(chan) 的意見》 第二、三條之規定:鼓勵協商解決(jue) 複工前的用工問題。對因受疫情影響職工不能按期到崗或企業(ye) 不能開工生產(chan) 的,與(yu) 職工協商優(you) 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ye) 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支持協商未返崗期間的工資待遇。
[辦理情況]勞動保障監察員聯係了於(yu) 某所在單位,單位稱在山東(dong) 省延遲複工期間優(you) 先使用帶薪年休假符合疫情期間關(guan) 於(yu) 勞動報酬有關(guan) 規定。勞動保障監察員建議單位人力資源部門通知工作人員的同時要耐心做好政策解釋,避免不必要的誤解。隨後勞動保障監察員反饋來話人,詳細解釋了政策規定和當前經濟形勢,鼓勵職工和企業(ye) 同舟共濟、共渡難關(guan) ,引導職工關(guan) 心、支持企業(ye) 的生存與(yu) 發展,郵政速遞物流查詢 ,共同維護企業(ye) 和社會(hui) 的和諧穩定。職工於(yu) 某表示理解,對工作人員耐心負責的工作態度十分滿意。
案例二:要解除勞動合同,請先看看法律答應不?——未按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案
[基本案情]2月5日,嶗山區勞動保障監察局接到職工李某的投訴,反映單位違反疫情期間勞動關(guan) 係政策,違法解除合同。接到投訴後,嶗山區勞動保障監察局迅速展開調查核實。李某所在的教育科技公司是一家線上培訓機構,2月1日,公司在工作群中通知所有員工必須於(yu) 2月2日到崗上班,對於(yu) 不按時到崗上班的員工,公司接受任何崗位的離職申請,不接受疫情期間任何形式的請假。”當天,李某從(cong) 天津回青,與(yu) 社區聯係後居家觀察。“2日我肯定沒法兒(er) 到崗上班呀!”李某與(yu) 單位溝通無果後選擇投訴維權。
[政策連線]
1、根據《山東(dong)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廳關(guan) 於(yu) 延遲省內(nei) 企業(ye) 複工的緊急通知》(魯人社字〔2020〕10號)、《山東(dong)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guan) 於(yu) 做好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企事業(ye) 單位開工開業(ye) 工作的緊急通知》(魯政辦發明電〔2020〕5號),省內(nei) 涉及保障城鄉(xiang) 運行、疫情防控、能源供應、交通物流、醫用物資、生活必需品生產(chan) 、公共服務窗口單位、重大工程、重大項目等涉及重要國際民生的企事業(ye) 單位,要嚴(yan) 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要求,於(yu) 2月3日起正式正常開工開業(ye) 。其他企業(ye) 不早於(yu) 2月9日24時前複工。除省政府辦公廳文件規定的行業(ye) 企業(ye) 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形的,企業(ye) 應執行山東(dong) 省關(guan) 於(yu) 延遲省內(nei) 企業(ye) 複工的相關(guan) 規定。
2、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ye) 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yu) 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辦理情況]2月6日,嶗山區勞動保障監察局及時約談公司負責人,詳細解讀了疫情防控期間國家和本市各項政策規定,要求公司必須落實政策要求,合理安排職工工作時間,疫情期間盡量不裁員、少裁員……勞動保障監察員一席話,讓公司負責人充分認識到存在的問題,隨即更改了要求員工複工的公告,李某的投訴得到快速、圓滿地解決(jue) 。勞動監察員後續追蹤了解到,該公司目前無一例主動與(yu) 員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案例三:算明白賬看好您的辛苦錢——延遲複工期間工資待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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