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泉州海事部門兩(liang) 名執法人員在對“XX”輪(總噸158GT)沿海航線工作船實施船舶安全檢查時,發現該輪船上並無船員,現場僅(jin) 留一名管理人員。
經查,該輪於(yu) 在船舶錨泊,僅(jin) 留一名負責管線作業(ye) 工人上船看管,隨後所配船員全部離船,船舶停工,船舶所有人計劃開工後重新配備船員。該輪《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shu) 》要求,在連續航行時間不超過4小時的情況下,應配備船長、輪機長、值班技工、值班水手各一名。本案船舶所有人所有的另一艘船舶因所配船員數量低於(yu) 《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shu) 》規定的定額要求而受到行政處罰。泉州海事部門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款,給予該輪船舶所有人罰款1萬(wan) 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分析一下
違法事實
本案中,該輪抵達錨地水域當天在船船員全部離船,船舶停工,船舶所有人計劃開工後重新配備船員,原船員不涉及未按規定值班問題,船舶處於(yu) 無配員狀態。案發時,該輪所配船員數量低於(yu) 《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shu) 》規定的定額要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條“船舶應當按照標準定額配備足以保證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員”規定。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條的規定:
船舶未按照標準定額配備足以保證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員。
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
對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經營人處以3000元以上2萬(wan) 元以下罰款。”
第二款“本條第一款所稱未按照標準定額配備足以保證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員,包括下列情形:
(一)船舶所配船員的數量低於(yu) 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shu) 規定的定額要求。”
處罰裁量
本案船舶所有人於(yu) 同年4月因所屬的另一艘船舶發生所配船員數量低於(yu) 《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shu) 》規定的定額要求的違法行為(wei) 而受到行政處罰,存在不足一年因同一海事行政違法行為(wei) 受過海事行政處罰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海事行政違法行為(wei) 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cong) 重處以海事行政處罰:(二)一年內(nei) 因同一海事行政違法行為(wei) 受過海事行政處罰;” 第三款“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的一年內(nei) 是指自該違法行為(wei) 發生日之前12個(ge) 月內(nei) 。”應從(cong) 重處罰。
依據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印發的《海事違法行為(wei)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關(guan) 於(yu) 船舶所配船員的數量低於(yu) 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shu) 規定的定額要求的處罰裁量,對具從(cong) 重處罰情節沿海航線300GT以下船舶處予1萬(wan) 及以上1.5萬(wan) 以下罰款。故給予該船舶所有人罰款1萬(wan) 元的行政處罰。
法律延伸
從(cong) 重處罰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海事行政違法行為(wei) 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cong) 重處以海事行政處罰:
01、造成較為(wei) 嚴(yan) 重後果或者情節惡劣
02、一年內(nei) 因同一海事行政違法行為(wei) 受過海事行政處罰
03、脅迫、誘騙他人實施海事行政違法行為(wei)
04、偽(wei) 造、隱匿、銷毀海事行政違法行為(wei) 證據
05、拒絕接受或者阻撓海事管理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0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從(cong) 重處以海事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一款所稱從(cong) 重給予海事行政處罰,是指在法定的海事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範圍內(nei) 給予較重的海事行政處罰。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的一年內(nei) 是指自該違法行為(wei) 發生日之前12個(ge) 月內(ne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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