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全國海事審判隊伍以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緊緊圍繞“一帶一路”建設、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發展、加快建設海洋強國等黨(dang) 和國家工作大局,充分發揮海事審判職能作用,在提升新時代海事司法理念、維護國家海洋權益、規範航運秩序、統一裁判尺度等方麵取得新的進展。為(wei) 發揮典型案例的示範和引領作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2018年全國海事審判典型案例。
此次發布的十個(ge) 典型案例,案件類型豐(feng) 富,法律適用問題突出,社會(hui) 示範效應明顯。
一是在統一裁判尺度方麵。有涉及國際多式聯運合同糾紛法律適用的問題;有涉及銀行作為(wei) 提單持有人向承運人主張無單放貨的訴權及索賠範圍的問題;有涉及由於(yu) 多種原因造成保險事故時界定保險責任的問題;有涉及從(cong) 事沿海貨物運輸船舶、內(nei) 河船舶設立海事賠償(chang) 責任限製基金的問題;有涉及《國內(nei) 水路貨物運輸規則》廢止後適用實際承運人製度的問題;有涉及海商法與(yu) 一般民事法律訴訟時效製度適用規則的問題。
二是在規範航運秩序方麵。有涉及為(wei) 提高內(nei) 河航行安全意識,認定船舶未配備持有適任證書(shu) 的船員構成船舶不適航並導致保險事故發生時,依據保險條款免除保險人賠償(chang) 責任的問題;有涉及為(wei) 規範無船承運人市場管理及航運交易安全,依法確認無船承運業(ye) 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格式條款無效的問題。
三是在加強新類型案件審理方麵。有涉及為(wei) 保護國家海洋環境,充分發揮海事司法職能,采取“裁執分離”方式恢複海域原狀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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