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羅關(guan) 洪:您好!從(cong) 來信反映的情況看,您有權要求店家退款。
一、消費者通過網絡購買(mai) 商品享有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權利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nei) 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您通過電子商務平台購買(mai) 的衣服,屬於(yu) 一般商品,不屬於(yu) 不予退貨的例外情形,您可以在收到商品後規定的期限內(nei) ,保證衣服完好無損的情況下,告知店家退貨,並將衣服退還店家。同時,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店家應當自收到退還衣服之日起七日內(nei) 返還您支付的衣服價(jia) 款。
二、衣服毀損、滅失的風險自交付時發生轉移
衣服丟(diu) 失的責任應該由誰來負,要證明衣服是在誰的占有和保管之下丟(diu) 失的。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mai) 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衣服屬於(yu) 動產(chan) ,通常情況下,動產(chan) 毀損滅失的風險自交付時發生轉移。您在來信中反映,是通過快遞方式退貨,將衣服交給了快遞公司,快遞公司如約將衣服交給店家簽收,那麽(me) 衣服丟(diu) 失的風險應該由店家來承擔。當然,你要保留相關(guan) 證據,如快遞公司的收寄單據、快遞公司提供的店家簽收的單據等。如快遞公司不能證明衣服由店家簽收,則由快遞公司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三、可以向店家主張退款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複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chang) 損失。您覺得店家售賣的衣服不滿意,享有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權利,在通知店家退貨並且將衣服寄還給店家後,您與(yu) 店家的衣服買(mai) 賣合同已經解除,店家負有退款的義(yi) 務。如果店家拒絕退款,您可以向網絡平台反映,也可以向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投訴或向法院起訴,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魏經宇、漢盛律師事務所律師葉冰:疫情期間,為(wei) 避免人員流動和聚集,而采取的一係列管控措施,對疫情防控起到了積極巨大的作用,但同時也給人們(men) 的生產(chan) 生活帶來了諸多不便。大疫當前,需大家都做出些犧牲,犧牲一些便捷,換取抗疫的勝利,這是毋庸置疑的。
就你的提問來看,你在丟(diu) 件上無任何過錯,民法的基本原則是無過錯即無責任,那麽(me) 責任應該誰來承擔?你該如何維權呢?建議你進行如下操作,首先找派件公司,要求查看簽收圖片,如果沒有本人簽名簽收,可以舉(ju) 報到當地郵政速遞管理部門,罰款。第二,如果商家已經簽字收,但不承認,可以找電商平台投訴部門投訴,查證屬實,平台也會(hui) 對商家進行罰款。如商家承認收貨,讓他退款。一番操作猛如虎,相信問題可以得到有效解決(jue) 。
另外,疫情期間的派件有專(zhuan) 門規定,國家郵政局印發《疫情防控期間營業(ye) 網點操作規範》中規定:投遞人員要正確佩戴口罩做好防護,到崗和歸班都要進行體(ti) 溫檢測。在投交郵件快件前要與(yu) 收件人電話聯係,確定投交方式,盡可能投送至智能快件箱,避免感染風險。如按此操作,丟(diu) 件幾乎不可能。所以,無論何種原因丟(diu) 件,你都不會(hui) 遭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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