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25日電 據最高人民法院網站消息,臨(lin) 近“6•26”國際禁毒日,為(wei) 充分昭示人民法院依法從(cong) 嚴(yan) 懲處毒品犯罪的政策立場,最高人民法院相關(guan) 部門從(cong) 全國法院範圍內(nei) 收集、整理了10件2018年以來審結的毒品犯罪和吸毒誘發次生犯罪的典型案例。
其中3件是死刑案例,分別是:施鎮民、林少雄製造毒品案,趙雲(yun) 華販賣、運輸毒品案,李華富故意殺人案;另7件非死刑案例分別是:楊有昌販賣、運輸毒品、趙有增販賣毒品案,李軍(jun) 販賣毒品案,梁力元非法利用信息網絡、非法持有毒品、汪慶販賣毒品案,謝元慶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李德森非法生產(chan) 、買(mai) 賣製毒物品案,姚永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妨害公務案,李建販賣毒品案。
最高法指出,這些案例從(cong) 多個(ge) 角度體(ti) 現了當前毒品犯罪案件的特點,也闡述了人民法院對相關(guan) 類型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適用和政策把握標準。
案例1
施鎮民、林少雄製造毒品案
——糾集多人製造毒品數量特別巨大,罪行極其嚴(yan) 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施鎮民,男,漢族,1973年1月27日出生,無業(ye) 。
被告人林少雄,男,漢族,1970年11月2日出生,無業(ye) 。
2015年6月,被告人施鎮民、林少雄密謀合夥(huo) 製造甲基苯丙胺(冰毒),商定施鎮民出資8萬(wan) 元,負責購買(mai) 主要製毒原料及設備等,林少雄出資20萬(wan) 元,負責租賃場地和管理資金。同年7月,施鎮民糾集鄭大江、劉廣、柯森(均係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參與(yu) 製毒。鄭大江提出參股,後通過施鎮民交給林少雄42萬(wan) 元。施鎮民自行或安排鄭大江購入部分製毒原料、工具。林少雄租下廣東(dong) 省揭陽市揭東(dong) 區錫場鎮的一處廠房作為(wei) 製毒工場,糾集林海濱、黃海光(均係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協助製毒,並購入部分製毒配料、工具。同月20日晚,施鎮民以每袋7.8萬(wan) 元的價(jia) 格向吳元木、俞天富(均係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購買(mai) 10袋麻黃素,並通知林少雄到場支付40萬(wan) 元現金作為(wei) 預付款。林少雄將麻黃素運至上述製毒工場後,施鎮民、林少雄組織、指揮鄭大江、劉廣、柯森、林海濱、黃海光製造甲基苯丙胺。同月23日23時許,公安人員抓獲正在製毒的施鎮民、林少雄等七人,當場查獲甲基苯丙胺約149千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和液體(ti) 共計約621千克,以及一批製毒原料和工具。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廣東(dong) 省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廣東(dong) 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複核。
法院認為(wei) ,被告人施鎮民、林少雄結夥(huo) 製造甲基苯丙胺,其行為(wei) 均已構成製造毒品罪。施鎮民、林少雄分別糾集人員共同製造甲基苯丙胺,數量特別巨大,社會(hui) 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yan) 重,且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係主犯,均應按照其所組織、指揮和參與(yu) 的全部犯罪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施鎮民、林少雄均判處並核準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ge) 人全部財產(chan) 。
罪犯施鎮民、林少雄已於(yu) 2018年12月13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三)典型意義(yi)
據統計,甲基苯丙胺已取代海洛因成為(wei) 我國濫用人數最多的毒品種類,國內(nei) 製造甲基苯丙胺等毒品的犯罪形勢也較為(wei) 嚴(yan) 峻,在部分地方尤為(wei) 突出。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大量製造甲基苯丙胺犯罪案件。被告人施鎮民、林少雄分別糾集人員共同製造甲基苯丙胺,專(zhuan) 門租賃場地作為(wei) 製毒場所,大量購置麻黃素等製毒原料及各種製毒設備、工具,公安人員在製毒場所查獲成品甲基苯丙胺約149千克,另查獲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體(ti) 和固液混合物約621千克,所製造的毒品數量特別巨大。製造毒品犯罪屬於(yu) 刑事政策上應予嚴(yan) 懲的重點類型,人民法院根據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和具體(ti) 情節,依法對二人均判處死刑,體(ti) 現了對源頭性毒品犯罪的嚴(yan) 厲懲處,充分發揮了刑罰的威懾作用。
案例2
趙雲(yun) 華販賣、運輸毒品案
——跨省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巨大,且係累犯、毒品再犯,罪行極其嚴(yan) 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趙雲(yun) 華,男,漢族,1963年3月1日出生,無業(ye) 。1981年10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1996年5月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3月7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財產(chan) 人民幣二萬(wan) 元,2015年11月28日刑滿釋放。
2016年11月24日早晨,陸慧琴(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雇車與(yu) 被告人趙雲(yun) 華一起從(cong) 上海市出發前往廣東(dong) 省。趙雲(yun) 華與(yu) 嚴(yan) 某某(在逃)聯係後,嚴(yan) 某某及其子嚴(yan) 進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駕車在廣東(dong) 省粵東(dong) 高速公路普寧市池尾出口接應趙雲(yun) 華等人。同月25日上午,趙雲(yun) 華、陸慧琴分別讓他人向陸慧琴的銀行卡匯款32萬(wan) 元、5萬(wan) 元。陸慧琴從(cong) 銀行取款後,趙雲(yun) 華、陸慧琴將籌集的現金共計40萬(wan) 元交給嚴(yan) 某某父子。後嚴(yan) 進鴻搭乘趙雲(yun) 華等人的車,指揮司機駛入返回上海市的高速公路。途中,嚴(yan) 進鴻讓司機在高速公路某處應急車道停車,事先在該處附近等待的嚴(yan) 某某將2個(ge) 裝有毒品的黑色皮包交給趙雲(yun) 華、陸慧琴。當日23時30分許,趙雲(yun) 華等人駕車行至福建省武平縣閩粵高速檢查站入閩卡口處時,例行檢查的公安人員從(cong) 該車後排的2個(ge) 黑色皮包中查獲甲基苯丙胺(冰毒)11袋,淨重10 002.6克,趙雲(yun) 華、陸慧琴被當場抓獲。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福建省龍岩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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