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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出口空運-太鋼集團財務有限公司遭罰23.36萬 違反反洗錢有關規定

 新聞     |      2019-12-28 18:29

  中國網財經12月25日訊 據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網站消息,太原中心支行發布關(guan) 於(yu) 對太鋼集團財務有限公司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

  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顯示,太鋼集團財務有限公司存在違反有關(guan) 反洗錢規定的行為(wei) 。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對其處以罰款23.36萬(wan) 元,並對相關(guan) 責任人員共處以罰款2.5萬(wan) 元。

  天眼查顯示,太鋼集團財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為(wei) 張曉東(dong) ,大股東(dong) 為(wei) 太原鋼鐵(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1%。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yan) 重的,處二十萬(wan) 元以上五十萬(wan) 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wan) 元以上五萬(wan) 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yi) 務的;

  (二)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

  (四)與(yu) 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wei) 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

  (五)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guan) 信息的;

  (六)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

  (七)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為(wei) ,致使洗錢後果發生的,處五十萬(wan) 元以上五百萬(wan) 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wan) 元以上五十萬(wan) 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yan) 重的,佳吉物流查詢 ,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guan) 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ye) 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對有前兩(liang) 款規定情形的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guan) 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建議依法取消其任職資格、禁止其從(cong) 事有關(guan) 金融行業(ye) 工作。

  以下為(wei)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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