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寧波梅山海事處查處一非法裝載車輛航行的舟山籍甲板貨船,讓我們(men) 一起來看看是怎麽(me) 回事~
1.案情簡介
近日,寧波梅山海事處執法人員在佛渡水道查處舟山籍甲板貨船D輪非法載運一輛裝有大型設備的貨車航行,與(yu) 該輪持有的《船舶營業(ye) 運輸證》核定的載貨定額不符,也與(yu) 其所持《海上貨船適航證書(shu) 》限定條件不符,進一步檢查後還發現該輪存在配員不足、船員無證上船任職等違章行為(wei) 。對此,海事執法人員立即開展現場調查取證並向其發放了《涉嫌違法行為(wei) 整改告知書(shu) 》,告知其在違章整改前禁止開航和作業(ye) 。
2.處置措施
1)對該輪涉及的違法行為(wei) 實施行政處罰,並責令船舶在違章未得到糾正前禁止航行。
2)第一時間聯係就近滾裝碼頭協助卸貨轉駁,就近糾正違法行為(wei) ,消除安全隱患。
3)責令無證任職船員立即離船,並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shu) 》要求配齊適任船員。
3.慘痛教訓
2014年12月20日約1120時,某幹貨船HX輪在裝載一輛載運39噸煤的大貨車過程中,船舶發生左傾(qing) ,導致貨車落水,造成貨車司機1人死亡的嚴(yan) 重後果。經調查事故發生原因有三:一是船舶不滿足載貨技術要求;二是船舶所有人在未能充分了解和考慮本船的技術性能局限性以及裝載大型重載貨車安全風險的情況下擅自裝載車輛;三是貨車司機在不能確定自身車輛上船安全的情況下駕車上船。
4.相關(guan) 法規和技術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十條 船舶、設施航行、停泊和作業(ye) ,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
第十九條 船舶、海上設施、集裝箱的檢驗製度和技術規範,除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外,有船檢局製定,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後公布施行。
第三十一條 海上設施中的海上石油天然氣生產(chan) 設施的檢驗,其他漁業(ye) 船舶的檢驗,由國務院漁業(ye) 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國內(nei) 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04年)》第1篇第1章
4.4保證證書(shu) 有效性的條件
4.4.1 船舶已按本法規規定進行檢驗和證書(shu) 簽署,並處於(yu) 良好技術狀態,適合預定用途。
4.4.2 船舶按證書(shu) 限定的航區和條件進行營運/作業(ye) 。
5.安全管理建議
@船舶檢驗部門:對此類島際運輸船舶進行檢驗時,除口頭告知船東(dong) 營運限製外,建議在《海上貨船適航證書(shu) 》記事欄對船舶可載貨物類型進行詳細標注,既可為(wei) 托運人與(yu) 承運人明確載運標準,也可在違法行為(wei) 發生時為(wei) 海事等相關(guan) 執法部門提供依據。
@港航部門:在核發《船舶營業(ye) 運輸證》時,建議在載貨定額欄進行明確標注,對載重噸/車位等確定具體(ti) 標準數量,包括標注“0”。
@托運人:在托運貨物前,應該如實了解承運船舶載貨定額情況,避免非法裝載等情況出現,造成貨物滯期交付等不必要的損失。
@船東(dong) :嚴(yan) 格遵守國家安全生產(chan) 和水上交通安全有關(guan) 法律法規及規章,確保船舶處於(yu) 適航和適裝狀態;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shu) 》要求配齊合格船員,確保船舶適航、船員適任,嚴(yan) 禁船員帶“病”上船、船舶帶“病”航行。
@甲板貨船:限裝載大件設備等件雜貨,適當裝載、綁紮和係固,同時合理壓載,保障船舶安全航行;不得在甲板上裝載車輛及其上裝載大件設備貨物而進行水上運輸。
@海事執法人員:對此類島際運輸船舶進行現場檢查時,著重關(guan) 注其運輸貨物是否符合該輪持有的《海上貨船適航證書(shu) 》、《船舶營業(ye) 運輸證》所核定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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