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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航監督員”事件發酵 專家:安全是權利也是義務-澳洲國際空運

 空運新聞     |      2019-07-15 15:04

  “國航監督員”事件源起與(yu) 發展

  7月13日上午9:05,新浪微博認證為(wei) 《大丫鬟》、《國色天香》、《北京愛情故事》等知名電視劇編劇的博主“李亞(ya) 玲”,通過其微博發布長文,講述了她12日乘坐國航航班時,遇見了一位自稱是“國航監督員”的女士,該女士大聲斥責玩手機的旅客,並報警導致幾位乘客下飛機後被警方帶走檢查,滯留了七個(ge) 小時。

“國航監督員”事件發酵 專(zhuan) 家:安全是權利也是義(yi) 務-澳洲國際空運

  圖:李亞(ya) 玲微博消息截圖

  事件視頻

  截至發文時止,李亞(ya) 玲的這條微博已經獲得11萬(wan) 多條轉發、2萬(wan) 多條評論,網友點讚量超過15萬(wan) 。此事也立即引爆了網絡,吸引了眾(zhong) 多媒體(ti) 以及自媒體(ti) 的關(guan) 注和報道。關(guan) 注的焦點集中在這名自稱“國航監督員”的女士的身份來曆,機組和機場公安的處置是否合理等問題上麵。

  13日晚22:38,李亞(ya) 玲又發了一條微博,稱國航有關(guan) 部門的負責人以及高層領導已先後聯係自己,並表達歉意。具體(ti) 情況現在不方便透露,雙方已經約定星期一到國航總部麵對麵溝通解決(jue) 。

李亞(ya) 玲微博消息截圖

  圖:李亞(ya) 玲微博消息截圖

  14日中午12:04,李亞(ya) 玲再發微博,披露了當事女乘客對於(yu) 此事相關(guan) 問題的回應。這名女乘客在回應中稱,她對於(yu) 報警者對航空安全重視的這件事是百分之百認可的,但是對於(yu) 沒有發生的事,比如對方汙蔑的辱罵、以及“國航監督員”指責其在空姐提醒之後還問空姐為(wei) 什麽(me) 不能打電話等等,其一律不認可。並且,該女乘客還希望航司能夠采取措施,比如“避免這類乘客再給其他旅客造成這麽(me) 差的體(ti) 驗;限製他們(men) 的權力;在飛機內(nei) 安裝錄像或錄音裝置,證據說話,避免有人誣陷。”

李亞(ya) 玲微博消息截圖

  圖:李亞(ya) 玲微博消息截圖

  “監督員”算什麽(me) 職位?

  在遭遇此事之後,李亞(ya) 玲在微博中發問:“監督員到底算什麽(me) 職位。是不是這種‘舉(ju) 報’(哪怕是嚴(yan) 重誇大事實的誣告)能得到某種獎勵?”

  對此,民航微博博主 @FATIII結合其自身經曆進行了說明。

  FATIII稱:“各航司和機場為(wei) 了提高服務質量,通常會(hui) 聘請一些專(zhuan) 業(ye) 人士、常旅客等對自身服務進行監督,對服務中存在的問題獲得直接反饋。監督員本身更多應該看做是一個(ge) 榮譽稱號,並非航司或機場的正式職位,除了提意見的權力外,沒有其他任何權力和福利。以白雲(yun) 機場監督員為(wei) 例,本身不享受任何報酬或特殊優(you) 惠。理論上監督員本身隻會(hui) 將觀察到的服務缺陷在群裏向服務部門直接反映,不會(hui) 在現場向工作人員施加壓力,更不會(hui) 隨便將這一稱號抬出來幹預其他旅客行為(wei) ,當然這也看人。”

FATIII微博截圖

  圖:FATIII微博截圖

  另外,公開信息顯示,民用航空行政執法人員稱為(wei) 中國民用航空監察員,簡稱“監察員”而非“監督員”。根據2005年5月3日起施行的《中國民用航空監察員規定》,監察員由民航局頒發中國民用航空監察員證並實施監督管理。

  從(cong) 規定的職責權限來看,如果是監察員,完全可以在飛機上做出前文提到的“聯係機場公安”、“要求乘客配合調查”等。

截圖

  專(zhuan) 家觀點:安全既是權利也是義(yi) 務

  對於(yu) 國航“監督員”事件,中國民航飛行學院航空運輸管理學院教授許淩潔認為(wei) ,這隻是航空運輸中一個(ge) 小小的事件,但涉及問題極多,包括航空運輸安全、旅客權利,甚至是全麵推進依法治國進程下人們(men) 普遍關(guan) 注的特權與(yu) 公平、正義(yi) 等問題,當然,也包括人們(men) 對公共事件知情的渴望,於(yu) 是該小小事件熱議不斷。

  站在航空安全的角度而言,許淩潔認為(wei) ,安全既是航空運輸旅客的權利也是其應盡的義(yi) 務。她表示,安全的實現,不僅(jin) 僅(jin) 靠提供產(chan) 品、服務的主體(ti) 履行義(yi) 務,更需要廣大民眾(zhong) 參與(yu) 進來,提升全社會(hui) 的安全意識。安全意識的培養(yang) 、提升、法治社會(hui) 的建設、公民責任感的提升,是每一個(ge) 公民的義(yi) 務。正如事件中涉及的乘務員、安全員,甚至飛行機組必須依法履行義(yi) 務,維護航空運輸的安全的秩序,而其他的旅客,無論是不是監督員,都應該去監督、舉(ju) 報、投訴違反安全的行為(wei) ,共同塑造安全的航空運輸環境。當然,對公眾(zhong) 而言,這種義(yi) 務不完全是法定的義(yi) 務或者違反之必承擔法律責任,但安全零容忍,在我國促進民航高質量發展、大力推進真情服務、重視旅客投訴處理、提升旅客獲得感的今天,我們(men) 更應鼓勵旅客對安全的關(guan) 注,對違法的關(guan) 注,讓普通的旅客認識到安全既是權利,也是義(yi)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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