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wei) 保護我國畜牧業(ye) 安全,防止疫情傳(chuan) 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guan) 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cong) 印度輸入牛及其相關(guan) 產(chan) 品(源於(yu) 牛未經加工或者雖經加工但仍有可能傳(chuan) 播疫病的產(chan) 品)。
二、禁止寄遞或攜帶來自印度的牛及其相關(guan) 產(chan) 品。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三、進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車輛和鐵路列車等運輸工具上,如發現有來自印度的牛及其相關(guan) 產(chan) 品,一律作封存處理,且在我國境內(nei) 停留或者運行期間,未經海關(guan) 許可,不得啟封動用。其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海關(guan) 的監督下做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四、對邊防等部門截獲的非法入境的來自印度的牛及其相關(guan) 產(chan) 品,一律在海關(guan) 的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五、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海關(guan)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guan) 規定處理。
六、各海關(guan) 單位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guan) 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檢疫、防疫和監督工作。本公告內(nei) 容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特此公告。海關(guan) 總署 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部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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