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zhong) 網·海報新聞濱州12月13日訊(記者 孫佃瀟)12日13日,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hui) ,會(hui) 上發布了《關(guan) 於(yu) 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有關(guan) 情況的通報》及5個(ge) 全市法院環境資源典型案例。
大眾(zhong) 網·海報新聞記者在新聞發布會(hui) 上獲悉,為(wei) 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職能,2017年以來,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涉及汙染環境、亂(luan) 砍濫伐、非法占用農(nong) 用地等環境資源刑事案件108件,共有59件142人繳納環境汙染治理費64.91萬(wan) 元,繳納環境損害費用59.31萬(wan) 元,繳納罰金570.25萬(wan) 元;惠民法院對3件環境犯罪案件實施訴前禁止令;2017年以來,妥善審理環境資源民事案件452件;審結涉及環境資源行政處罰行政案件32件;辦理涉及環境資源的行政非訴執行案件347件;審理檢察機關(guan) 提起環境汙染刑事公益訴訟案件6件,行政公益訴訟案件2件。
為(wei) 健全創新環境資源審判機製,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托研究室成立了環境資源專(zhuan) 業(ye) 審判團隊,實行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三合一”審理;積極參加環境資源審判論壇(法官沙龍),探討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其中,無棣法院審理的許某某盜竊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入選2018年全省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十大典型案例。同時,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為(wei) 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於(yu) 今年10月份製定出台了《關(guan) 於(yu) 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為(wei) 推進富強濱州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該意見將對今後一段時間全市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進行全麵部署。
據了解,此次新聞發布會(hui) 發布《關(guan) 於(yu) 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有關(guan) 情況的通報》及環境資源典型案例,一方麵是對全市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階段性總結,讓社會(hui) 各界及時了解全市法院為(wei) 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做出的積極努力;另一方麵是希望借此機會(hui) 讓人民群眾(zhong) 對環境司法和公益訴訟有更加直觀更加深入的了解,在保障人民群眾(zhong) 對環境司法的知情權和參與(yu) 權的同時,更好地發揮人民群眾(zhong) 的監督作用,讓健康、舒適、優(you) 美的生態環境成為(wei) 全社會(hui) 的共同追求。
下一步,全市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將切實提高環境資源保護使命意識,以審判團隊建設為(wei) 支撐深入推進環境資源審判專(zhuan) 業(ye) 化建設,以提升實效為(wei) 核心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職能,以形成合力為(wei) 目標構建環境資源保護工作多元共治格局,以專(zhuan) 業(ye) 人才培養(yang) 為(wei) 關(guan) 鍵加強資源審判隊伍建設,以司法公開為(wei) 載體(ti) 提升環境資源審判社會(hui) 影響力。
附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馬誌剛、王玉亮、高興(xing) 傑、李鯤、被告單位山東(dong) 金嶺化學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被告人張元江、韓誌國涉嫌汙染環境犯罪刑事附帶民事環境公益訴訟案
【案情簡介】
2017年7月份開始,被告人馬誌剛、王玉亮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共同在博興(xing) 縣農(nong) 村租賃一處院落,通過被告人高興(xing) 傑從(cong) 山東(dong) 金嶺化學有限公司購進廢棄漿渣非法提煉含銅物質,被告人馬誌剛、王玉亮在生產(chan) 過程中未采取任何環保防護措施,並將處理之後的廢渣通過被告人李鯤販賣至淄博創聯貿易有限公司。被告人高興(xing) 傑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經被告單位山東(dong) 金嶺化學有限公司同意,自2015年起在山東(dong) 金嶺化學有限公司內(nei) 設置車間非法處理廢棄漿渣。被告人張元江作為(wei) 山東(dong) 金嶺化學有限公司日常全麵負責環保事務的副總經理、被告人韓誌國作為(wei) 日常負責環保事務的直接責任人,在明知危險廢物需委托具有相關(guan) 資質企業(ye) 處置的情況下,為(wei) 節省處置費用,商定將山東(dong) 金嶺化學有限公司產(chan) 生的廢渣交由沒有相關(guan) 資質的高興(xing) 傑處置。
經博興(xing) 縣國土資源局現場勘查,馬誌剛、王玉亮等人汙染地塊麵積共計7491平方米。涉案汙染土地應急處置費用和生態環境損害費用共計149萬(wan) 元,另委托鑒定費共計26.3萬(wan) 元。請求:一、依法判令四被告消除危險,清理兩(liang) 個(ge) 現場剩餘(yu) 廢渣;二、依法判令四被告恢複原狀,即對被汙染的土地恢複原狀,並進行土地複墾;如不能恢複原狀,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四被告賠償(chang) 損失,即賠償(chang) 因非法提煉含銅物質造成的建設用地、其他林地、水澆地等恢複原狀費用共計149萬(wan) 元,鑒定費用26.3萬(wan) 元,並互負連帶責任。
【裁判結果】
博興(xing) 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被告人馬誌剛、王玉亮、高興(xing) 傑、李鯤、被告單位山東(dong) 金嶺化學有限公司及直接責任人員被告人張元江、韓誌國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有毒物質,後果特別嚴(yan) 重,其行為(wei) 均已構成汙染環境罪。判決(jue) 被告單位山東(dong) 金嶺化學有限公司犯汙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wan) 元;被告人馬誌剛、王玉亮、高興(xing) 傑、李鯤、張元江、韓誌國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ge) 月至三年六個(ge) 月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wan) 至三十萬(wan) 元不等。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山東(dong) 金嶺化學有限公司、附帶民事訴訟被告馬誌剛、王玉亮、高興(xing) 傑於(yu) 本判決(jue) 生效後二十日內(nei) ,消除危險,清理兩(liang) 個(ge) 現場剩餘(yu) 廢渣,並進行土地複墾,將土地恢複原狀,如不能按期處理,判令四被告賠償(chang) 因汙染環境造成的各項費用共計149萬(wan) 元,並承擔鑒定費用26.3萬(wan) 元,四被告互負連帶責任。
【典型意義(y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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