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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擬禁止機票銷售默認搭售行為 保護旅客知情權-阿曼的空運

 空運新聞     |      2019-07-12 22:07

民航局擬禁止機票銷售默認搭售行為(wei)  保護旅客知情權

  民航資源網2019年7月11日消息:7月11日,民航局發布通知,就《公共航空運輸旅客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公開征求意見。《規定》指出,針對當前互聯網機票銷售中出現的“搭售”等不規範行為(wei) ,《規定》明確規範承運人及航空銷售代理人禁止默認搭售行為(wei) 的要求,以保護旅客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不受侵犯

  意見指出,隨著民用航空業(ye) 的快速發展和民航體(ti) 製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國航空客運市場發生了重大變化,社會(hui) 公眾(zhong) 對於(yu) 民航運輸的消費需求不斷增強,國內(nei) 國際民航運輸市場融合程度加深。為(wei) 進一步規範國內(nei) 國際旅客、行李運輸秩序,保護旅客合法權益,在總結近年來旅客運輸服務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對《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nei) 運輸規則》和《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際運輸規則》進行統一修訂,出台《公共航空運輸旅客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在內(nei) 容方麵的修訂主要體(ti) 現在如下四個(ge) 方麵:

  第一,確定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的監管思路。

  在修訂過程中,為(wei) 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充分發揮市場機製決(jue) 定作用的總體(ti) 要求,現行規章中對承運人服務規定過細、管得過死的條款給予了較大幅度的刪減和調整。

  《規定》不再直接規定客票的有效期及其計算方式、票款的支付方式、多形式客票的銷售、托運行李尺寸、重量、免費行李額、逾重行李費、托運行李聲明價(jia) 值附加費率標準、小動物運輸等屬於(yu) 承運人自主經營範圍內(nei) 的具體(ti) 標準,都充分放權於(yu) 承運人,由承運人根據自身條件自主決(jue) 定其上述經營行為(wei) 。

  第二,明確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監管重點。

  現行規章製定於(yu) 民航發展初級階段,以較大篇幅從(cong) 定座、購票、退改簽和乘機等環節對航空運輸流程進行了詳盡規定。目前,社會(hui) 關(guan) 注的重點已經不再是運輸流程,而是消費者權益保護。因此,在修訂時選擇各運輸環節中承運人和消費者易於(yu) 產(chan) 生糾紛的節點,著重予以規範。

  1. 客票銷售方麵。《規定》刪除了現行規章第二章定座,精簡、合並第三章客票、第四章票價(jia) 、第五章購票的內(nei) 容為(wei) 修訂後的第二章“客票銷售”。其中,新增承運人在銷售及購票後等環節對旅客運輸服務信息的告知義(yi) 務,充分保護旅客知情權及合法權益。針對當前互聯網機票銷售中出現的“搭售”等不規範行為(wei) ,在本規定中明確規範承運人及航空銷售代理人禁止默認搭售行為(wei) 的要求,以保護旅客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不受侵犯。此外,本次修訂還對涉及旅客的義(yi) 務內(nei) 容進行調整,刪除現行規章關(guan) 於(yu) 旅客購票時的地點、證件等條件要求,體(ti) 現側(ce) 重規定承運人、航空銷售代理人的責任和義(yi) 務,減少旅客的義(yi) 務規定。

  2. 客票變更和退票方麵。客票變更和退票是旅客投訴中反映較多的問題,此次修訂予以重點規範。“客票變更”和“退票”合為(wei) 一個(ge) 章節,調整了現行規章條款的結構,並根據運輸實踐中重點問題對內(nei) 容予以完善,統一規定了各情形下的變更和退票原則性要求。針對目前存在的突出問題,《規定》明確要求航空銷售代理人不得擅自更改承運人的客票退改簽規定,更好地保護旅客合法權益。

  3. 乘機方麵。新增了機場管理機構的責任和義(yi) 務,包括服務保障設施設備、航站樓商戶管理製度、標識指引的相關(guan) 規定。對承運人拒絕運輸的條款進一步細化,增加拒絕運輸後客票變更和退票規定,便於(yu) 承運人按規定操作。同時,簡化了旅客發生誤機、錯乘和漏乘的相關(guan) 規定,按照承運人原因和非承運人原因進行區分。還新增了承運人要針對突發疾病旅客製定應急處置預案的規定,以保護消費者權益。

  4. 超售方麵。鑒於(yu) 目前超售是國內(nei) 外航空公司的普遍市場行為(wei) ,且旅客對超售方麵的關(guan) 注和投訴也比較多,故新增對出現超售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予以明確,規定超售時的處置原則、告知解釋義(yi) 務、補償(chang) 和退票原則等,確保最大程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5. 信息告知方麵。本次修訂針對合同自治範疇的內(nei) 容,放權給承運人根據運輸實踐在其運輸總條件中自行約定,修訂後的規章對承運人就其運輸總條件的製定、需明確的內(nei) 容、公布等作出了明確規定,要求承運人製定相關(guan) 運輸總條件並對社會(hui) 公布,以此履行告知義(yi) 務。

  第三,適應新形勢、新問題、新矛盾的監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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