挾“貨”勒索終獲刑
—— 一起物流案件背後的警示意義(yi)
湖南日報·華聲在線記者 張福芳
通訊員 周程 朱紫英
“這個(ge) 案件成功辦理,讓我們(men) 整個(ge) 物流行業(ye) 歡欣鼓舞。我們(men) 及時把案例報給了中國物流與(yu) 采購聯合會(hui) 。”近日,湖南物流與(yu) 采購聯合會(hui) 會(hui) 長尹國傑在接待回訪的長沙縣檢察院副檢察長汪海淵時,向其反饋前不久辦結的一起物流案件的反響。
一個(ge) 案件為(wei) 何會(hui) 有這麽(me) 大的影響?事情得從(cong) 今年初說起。
今年1月4日,湖南星沙物流儲(chu) 運有限公司承運了鐵建重工的設備運輸任務,這批貨需從(cong) 長沙縣運到廣州市南沙區。星沙物流公司負責人王某便找到貨運司機李某,委托李某負責貨運,物流黃頁 ,重量35噸,商定運費為(wei) 9000元。當天下午,李某裝貨過磅時發現貨重43噸,便要求增加運費5000元,雙方未達成一致。在沒有辦理正常出門手續的情況下,李某駕著裝有設備的貨車開出廠區。
第二天,李某在京港澳高速服務區發現貨車左後兩(liang) 個(ge) 輪胎爆胎,修理更換花費了3400元。李某認為(wei) 爆胎與(yu) 貨物超重有關(guan) ,遂要求物流公司增加費用且承擔爆胎損失,但遭公司拒絕。李某於(yu) 是將設備運到廣東(dong) 江門一個(ge) 停車場並卸貨,並拒不告訴物流公司貨物下落。
1月14日,李某在家中與(yu) 物流公司協商時,以各種理由要求公司補償(chang) 85000元,如若不給,將燒毀貨物。物流公司被迫答應。次日錢到賬後,李某才告知貨物下落,物流公司另行安排車輛,額外支付費用,將設備運到廣州。
今年6月10日,公安機關(guan) 以涉嫌敲詐勒索罪,將李某移送至長沙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承辦檢察官唐雙燕發現,此案不僅(jin) 涉及到星沙物流公司這一家企業(ye) 的權益保障問題,還關(guan) 係到整個(ge) 物流業(ye) 。經前期調查取證,她了解到物流業(ye) 存在一股“不正之風”:貨運司機抓住物流公司急於(yu) 將貨物運到的心理,以扣貨、藏貨、毀貨等手段威脅物流公司,從(cong) 而非法索取錢物,讓物流公司苦不堪言。也有物流公司報過案,但由於(yu) 取證難、物流公司擔心延遲送貨造成更大損失、案件定性存在爭(zheng) 議等問題,貨運司機的行為(wei) 一直沒有受到法律懲處。
為(wei) 了打通難點,唐雙燕對《合同法》相關(guan) 規定和立法原意進行研讀,隨後又綜合案件全部證據材料,厘清了李某各項損失的具體(ti) 數額,並和公安機關(guan) 一起逐一補充相關(guan) 證據,發現實際損失才22480元,但李某向物流公司索要85000元。他之所以能成功要挾,利用的就是物流公司急著將貨送到目的地,否則將麵臨(lin) 違約等損失。
唐雙燕對李某釋法說理,又積極促成其家屬和物流公司達成和解協議,在案件起訴前,家屬為(wei) 李某退賠違法所得和公司各項損失共計16萬(wan) 元。
7月26日,長沙縣檢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涉嫌敲詐勒索罪向長沙縣法院提起公訴。9月17日,長沙縣法院對李某作出一審判決(jue) ,物流發展 ,認定李某構成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李某未上訴。
“這個(ge) 案子是檢察機關(guan) 保護物流運輸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標杆,對貨運司機起到了警示教育意義(yi) 。”湖南物流與(yu) 采購聯合會(hui) 負責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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