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誌工作條例
為(wei) 了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優(you) 秀文化傳(chuan) 統,全麵、客觀、係統地編纂地方誌,科學、合理地開發利用地方誌,發揮地方誌在促進經濟社會(hui) 發展中的作用,製定本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ei) 地方誌的組織編纂、管理、開發利用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地方誌,包括地方誌書(shu) 、地方綜合年鑒。
地方誌書(shu) ,是指全麵係統地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hui) 的曆史與(yu) 現狀的資料性文獻。
地方綜合年鑒,是指係統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hui) 等方麵情況的年度資料性文獻。
地方誌分為(wei) :省(自治區、直轄市)編纂的地方誌,設區的市(自治州)編纂的地方誌,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編纂的地方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地方誌工作的領導。地方誌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國家地方誌工作指導機構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督促指導全國地方誌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地方誌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指導、督促和檢查地方誌工作;
(二)擬定地方誌工作規劃和編纂方案;
(三)組織編纂地方誌書(shu) 、地方綜合年鑒;
(四)搜集、保存地方誌文獻和資料,組織整理舊誌,推動方誌理論研究;
(五)組織開發利用地方誌資源。
編纂地方誌應當做到存真求實,確保質量,全麵、客觀地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hui) 的曆史與(yu) 現狀。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製定本行政區域地方誌編纂的總體(ti) 工作規劃(以下簡稱規劃),並報國家地方誌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誌書(shu) 、地方綜合年鑒,分別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按照規劃組織編纂,其他組織和個(ge) 人不得編纂。
編纂地方誌應當吸收有關(guan) 方麵的專(zhuan) 家、學者參加。地方誌編纂人員實行專(zhuan) 兼職相結合,專(zhuan) 職編纂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zhuan) 業(ye) 知識。
地方誌書(shu) 每20年左右編修一次。每一輪地方誌書(shu) 編修工作完成後,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在編纂地方綜合年鑒、搜集資料以及向社會(hui) 提供谘詢服務的同時,啟動新一輪地方誌書(shu) 的續修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可以向機關(guan) 、社會(hui) 團體(ti) 、企業(ye) 事業(ye) 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個(ge) 人征集有關(guan) 地方誌資料,有關(guan) 單位和個(ge) 人應當提供支持。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可以對有關(guan) 資料進行查閱、摘抄、複製,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e) 秘密和個(ge) 人隱私以及不符合檔案開放條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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