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戶籍所在地
“戶籍”指的是戶口,戶籍所在地就是指居民戶口薄登記所在地。
嬰兒(er) 出生登記按照隨生父或者生母自願落戶的原則,向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因此戶籍所在地一般會(hui) 和生父或生母的戶口所在地一致。
2、籍貫
籍貫是指祖父及以上父係祖先的長久居住地或祖父及以上父係祖先的出生地。又名祖居地或原籍,籍貫原則上一般從(cong) 父,個(ge) 別特殊情況從(cong) 母係的。
上海市公安局關(guan) 於(yu) 印發《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的通知(滬公行規2018第1號)第六十條規定:嬰兒(er) 應當隨父登記籍貫。父親(qin) 為(wei) 外國人或者《出生醫學證明》上未記載父親(qin) 信息的,隨母登記籍貫。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關(guan) 於(yu) 印發成都市戶籍登記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成公發2017第190號)第三十二條規定:籍貫登記,填寫(xie) 新生兒(er) 祖父的長久居住地;祖父的居住地不能確定的,按其父親(qin) 的籍貫登記;父親(qin) 籍貫不能確定的填寫(xie) 嬰兒(er) 出生地。非婚生隨母入戶填寫(xie) 嬰兒(er) 出生地。父母一方為(wei) 中國台灣籍的,可以隨父或隨母籍貫登記。棄嬰籍貫不詳的,應當將收養(yang) 人籍貫或收養(yang) 機構所在地作為(wei) 籍貫。
3、經常居住地
經常居住地,顧名思義(yi) ,是指除戶籍所在地以外,近期長時間連續居住的地方。那麽(me) 多長時間連續居住才能成為(wei) 經常居住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條規定:被告人的戶籍地為(wei) 其居住地。經常居住地與(yu) 戶籍地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為(wei) 其居住地。經常居住地為(wei) 被告人被追訴前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除外。
個(ge) 人的籍貫在法律上意義(yi) 不大。戶籍所在地和經常居住地的法律意義(yi) 重大,對於(yu) 管轄法院的確定和各種賠償(chang) 的計算具有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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