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來介紹國際貨物買(mai) 賣中賣方的義(yi) 務(簡述國際貨物買(mai) 賣合同中,賣方的擔保義(yi) 務)的問題,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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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中賣方的擔保義(yi) 務由貨物品質擔保和貨物權利擔保兩(liang) 項義(yi) 務構成。1980年《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又將對貨物知識產(chan) 權的擔保義(yi) 務單獨加以規範。現代國際貿易中對知識產(chan) 權保護力度的加大,要求賣方在交易中承擔相應的義(yi) 務。
賣方對貨物的權利擔保義(yi) 務包括三個(ge) 方麵:(1)賣方保證對其出售貨物擁有所有權或有權轉讓貨物所有權;(2)賣方保證所售貨物不存在任何未曾向買(mai) 透露的擔保物權,如抵押權、留置權等;(3)賣方保證所售貨物沒有侵犯他人的知識產(chan) 權。權利擔保義(yi) 務是賣方的一項重要義(yi) 務,在國際貨物買(mai) 賣中,賣方對其所出售的貨物負有明示或默示的權利擔保義(yi) 務。
《公約》第41條規定了賣方的一般權利擔保義(yi) 務: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除非買(mai) 方同意在這種權利或要求的條件下收取貨物。
《公約》第42條規定了賣方的知識產(chan) 權權利擔保義(yi) 務。所謂賣方知識產(chan) 權擔保,是指在貨物買(mai) 賣法律關(guan) 係中,賣方有義(yi) 務保證,對於(yu) 其向買(mai) 方交付的貨物,任何第三方不能基於(yu) 知識產(chan) 權向買(mai) 方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根據《公約》的第42條的規定,賣方對第三方依買(mai) 方營業(ye) 地所在國法律提出的有關(guan) 知識產(chan) 權的請求,應承擔責任。
《公約》第43條對於(yu) 賣方的權利擔保義(yi) 務進一步規定:買(mai) 方如果不在已經知道或理應知道第三方的權利或要求後一段合理時間內(nei) ,將此一權利或要求的性質通知賣方,則買(mai) 方就喪(sang) 失援引第41條或第42條規定的權利。但是,如果賣方第三方的權利或要求以及此一權利或要求的性質,則賣方就無權援引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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