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wei) 推動《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簡稱《公約》)全麵有效實施,近日,部海事局印發《推進國內(nei) 航行海船和500總噸以下國際航行船舶履行〈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實施方案》(簡稱《實施方案》)。
《實施方案》對宣貫培訓和檢查安排作了明確規定。根據《實施方案》,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各直屬海事局應根據轄區履約管理實際,製定《公約》宣貫培訓方案,完成轄區內(nei) 相關(guan) 公司履約管理人員的宣貫培訓;2020年2月1日至5月1日,航運公司應完成所屬適用船舶符合海事勞工標準的自查工作;2020年5月1日至10月30日,各直屬海事局應對到達轄區港口未接受過海事勞工條件檢查的適用船舶實施檢查,檢查比例不低於(yu) 上月到港適用船舶的10%;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12日,每月按不低於(yu) 30%的比例實施檢查;2021年11月13日開始,對所有到港適用的未檢查船舶實施檢查;對僅(jin) 在各直屬海事局轄區內(nei) 航行的適用船舶,各直屬海事局應於(yu) 2019年12月1日前,與(yu) 轄區海上勞動關(guan) 係三方協調機製商定檢查開始時間,製定實施檢查計劃。
《實施方案》要求,航運公司應對自查所發現的缺陷進行糾正,並將糾正情況報送公司所在地直屬海事局或直屬海事局指定的分支海事機構;海事管理機構對海事勞工條件檢查發現的缺陷,應依據《海事勞工條件檢查業(ye) 務流程》,要求船長或航運公司製定糾正措施並按規定時限進行糾正;對於(yu) 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按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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