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guan) 係本應清楚、明確,但近年來,隨著用工形式的多樣化,勞動關(guan) 係變得越來越複雜,隱蔽雇傭(yong) 的手段不中斷翻新,違法勞務派遣、違法業(ye) 務外包等現象頻出。近日,又有媒體(ti) 報道,平台企業(ye) 或平台的外包企業(ye) 、合作企業(ye) 以靈活用工為(wei) 名義(yi) ,要求為(wei) 平台送餐的騎手注冊(ce) 成為(wei) 個(ge) 體(ti) 工商戶,與(yu) 平台簽訂“合作合同”,否則就不予注冊(ce) 。由此一來,原本應該建立的具有從(cong) 屬性的勞動關(guan) 係就變成了同等的合作關(guan) 係,這也是隱蔽雇傭(yong) 的一種新手段。
其次,要求騎手注冊(ce) 成為(wei) 個(ge) 體(ti) 工商戶的約定違反了法律和公共政策。平台與(yu) 騎手之間的約定,看似是雙方合意,實際卻違反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guan) 規定。勞動法不是私法,而是社會(hui) 法,具有公法性質,有的內(nei) 收留不能任由當事人約定,這其中就包括了勞動關(guan) 係的建立。勞動法提供的建立勞動關(guan) 係的製度是法定的,即直接簽訂勞動合同、具備一定條件的勞務派遣和非全日製用工,除此之外法律並無其他製度供給。要求騎手注冊(ce) 成為(wei) 個(ge) 體(ti) 工商戶,超出了勞動法提供的製度供給。依法維護勞動者的權益是國家的基本公共政策。對於(yu) 騎手而言,鐵路運輸 上海空運,注冊(ce) 個(ge) 體(ti) 工商戶的約定剝奪了勞動法給予勞動者的強製保護,將使他們(men) 失往職業(ye) 培訓、勞動保護、休息休假、社會(hui) 保障等一係列權益,在勞動中更易受到傷(shang) 害,這樣的約定違反了國家公共政策,應該在法律上作否定評價(jia) 。
還有,相關(guan) 條款可能被認定為(wei) 無效格式條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公道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製對方主要權利,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假如平台將注冊(ce) 成為(wei) 個(ge) 體(ti) 工商戶作為(wei) 個(ge) 人注冊(ce) 成為(wei) 騎手的條件,以免除其用人單位的責任,排除騎手的勞動者權利,則該條款應屬無效格式條款。雙方的關(guan) 係仍應當根據實際履行情況作出認定,隻要用工情況符合勞動關(guan) 係的構成要件,跨境鐵路 國際物流,在法律上就應當認定為(wei) 勞動關(guan) 係,由平台企業(ye) 承擔用人單位的責任。
連日來,國家有關(guan) 部分先後發布了《關(guan) 於(yu) 維護新就業(ye) 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和《關(guan) 於(yu) 落實網絡餐飲平台責任切實維護外賣送餐員權益的指導意見》等,明確平台企業(ye) 應承擔責任、補齊短板、優(you) 化服務、完善工作機製,不中斷提升外賣送餐員權益保障水平。但一些平台企業(ye) 不僅(jin) 不積極落實上述政策,反而通過要求騎手注冊(ce) 成為(wei) 個(ge) 體(ti) 工商戶形式逃避責任。在平台實際派發工作任務,並指揮、監視勞動過程這一基本事實不變的條件下,試圖通過形式上的“身份轉換”達到實際上的“雇主責任免除”,這種操縱嚴(yan) 重侵害了勞動者權益,必須予以製止。
首先,騎手“變身”個(ge) 體(ti) 工商戶不符正當律規定的實質條件。民法典第五十四條規定,自然人從(cong) 事工貿易經營,經依法登記,為(wei) 個(ge) 體(ti) 工商戶。可見,依法成為(wei) 個(ge) 體(ti) 工商戶的核心條件就是從(cong) 事工貿易經營。而現實中的騎手沒有自己的市場、客戶群體(ti) ,也沒辦法設定交易條件,明顯不是在從(cong) 事工貿易經營。騎手是按照平台的指令提供勞動,通過勞動獲得報酬,不符合民法典規定的成為(wei) 個(ge) 體(ti) 工商戶的實質條件。
在國家已經將公平就業(ye) 、工資支付、休息休假、安全衛生、社會(hui) 保險、工會(hui) 組織等勞動法製度全麵納進平台用工的政策背景下,平台企業(ye) 應盡快承擔起勞動者的權益保障責任,不能通過其他方式加以免除。勞動法律是一個(ge) 緊密相連的整體(ti) ,勞動用工的靈活性,是在法律政策範圍內(nei) 的靈活。平台企業(ye) 仍然是勞動法意義(yi) 上的用人單位,新業(ye) 態並不是平台企業(ye) 違法用工的“避風港”。
事實上,外賣平台企業(ye) 之所以能向商家收取進住費、廣告費、傭(yong) 金等,向消費者收取配送費、會(hui) 員費、增值服務費等,離不開騎手們(men) 的配送勞動,平台出於(yu) 社會(hui) 責任也應承擔騎手們(men) 的權益保障義(yi) 務。若騎手注冊(ce) 成為(wei) 個(ge) 體(ti) 工商戶的現象繼續擴大,將令法律政策落空,造成騎手勞動保障缺失。更為(wei) 嚴(yan) 重的是,這種現象可能打擊其他本想依法建立勞動關(guan) 係企業(ye) 的信心,引發效仿行為(wei) 。對此,應該加以重視並明令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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