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guan) 於(yu) 同意在河南省開展
國函〔2021〕51號
二、試點工作要以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深進貫徹落實黨(dang) 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hui) 精神,認真貫徹落實“四個(ge) 最嚴(yan) ”要求,國際物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治理法》相關(guan) 規定,在現有法律框架內(nei) 開展。試點品種為(wei) 已取得我國境內(nei) 上市許可的13個(ge) 非處方藥,試點目錄由財政部、商務部、海關(guan) 總署、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藥監局等部分聯合印發,試點期內(nei) 原則上不再擴大試點目錄。
四、河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認真落實屬地監管責任,會(hui) 同國務院有關(guan) 部分研究細化試點方案和有關(guan) 監管措施,跨境鐵路 國際物流,加強進口藥品質量監管,保障人民群眾(zhong) 用藥安全和正當權益。
你們(men) 關(guan) 於(yu) 在河南省開展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藥品試點的請示收悉。現批複如下:
一、同意在河南省開展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藥品試點,試點期為(wei) 自批複之日起3年,請認真組織實施。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藥品試點的批複
五、國務院有關(guan) 部分要按照職責分工,積極支持河南省開展試點,加強信息和數據共享,確保通關(guan) 、質量監管等工作可操縱、可落地。試點中的重大題目,河南省人民政府和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藥監局要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藥監局:
三、對納進試點目錄的藥品,按照《關(guan) 於(yu)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有關(guan) 監管事宜的公告》(海關(guan) 總署公告2018年第194號)規定的通關(guan) 治理要求開展進口業(ye) 務,在通關(guan) 環節不驗核進口藥品通關(guan) 單,參照執行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相關(guan) 稅收政策,相關(guan) 交易納進個(ge) 人年度交易總額治理,適用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單次、年度交易限值相關(guan) 規定,在交易限值內(nei) ,關(guan) 稅稅率暫設為(wei) 0%,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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