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通快遞:2019年度股東(dong) 大會(hui) 的法律意見書(shu)
時間:2020年05月21日 20:06:39 中財網
原標題:申通快遞:2019年度股東(dong) 大會(hui) 的法律意見書(shu)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
關於申通快遞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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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申通快遞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致:申通快遞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申通快遞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公司”)委托,就公司召開2019年度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
東大會”)的有關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以及《申通快遞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及本所律師依據《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
管理辦法》和《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等規定,嚴格履行了法定職
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對本次股東大會所涉及的相關事項進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驗證,審查了本所認為出具該法律意見書所需審查的相關文件、資
料,順豐物流公司 ,並參加了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全過程。本所保證本法律意見書所認定的事實
真實、準確、完整,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合法、準確,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
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公告材
料,隨其他須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並願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鑒此,本所律師根據上述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師
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精神,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資格及召集、召開的程序
經核查,公司本次股東大會是由公司董事會召集召開的。公司董事會已於
2020年4月30日在《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日報》、《上海證券報》
和巨潮資訊網()發布了《申通快遞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召開
2019年度股東大會的通知》。上述公告中載明了召開會議的基本情況、會議審議
的事項、會議出席對象、會議登記等內容。
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現場會議於
2020年5月21日(周四)下午14:00在:上海市青浦區北青公路6598弄25號
9樓會議室。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係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0年5月21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係統投票
的具體時間為:2020年5月21日9:15-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本所律師審核後認為,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資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
會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
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會議人員的資格
1、出席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
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和網絡投票的股東及股東代表共計12人,代表
有表決權的股份數為943,064,892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61.6059 %。其
中: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表共計6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
份數為918,650,311 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60.0110 %;根據深圳證券
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網絡投票數據和統計結果,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係統、
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係統對本次股東大會進行有效表決的股東共 6 人,
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為 24,414,581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5949%。
經本所律師驗證,上述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股東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會議
的合法證明,其出席會議的資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會議的其他人員
經本所律師驗證,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其他人員為公司董事及監事、高級
管理人員,其出席會議的資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
經本所律師審核,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屬於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
範圍,並且與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審議事項相一致;本次股東
大會未發生對通知的議案進行修改的情形,也未發生股東提出新議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
按照本次股東大會的議程及審議事項,本次股東大會審議並以現場投票與網
絡投票相結合表決的方式,通過了如下決議:
1、《公司2019年年度報告及年度報告摘要》。
同意943,063,684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9999 %;反對1,208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1%;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
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
其中,出席本次會議中小股東表決情況:同意24,703,373股,占出席會議中
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9.9951%;反對1,208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0.0049%;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
股份的0.0000 %。
2、《公司2019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
同意943,063,684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9999 %;反對
1,208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1%;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
其中,出席本次會議中小股東表決情況:同意 24,703,373 股,占出席會議
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9.9951 %;反對1,208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
的0.0049 %;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惠州物流公司 ,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
所持股份的0.0000%。
3、《公司2019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
同意943,063,684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9999 %;反對
1,208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1 %;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
其中,出席本次會議中小股東表決情況:同意24,703,373 股,占出席會議
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9.9951 %;反對1,208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
的0.0049 %;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
所持股份的0.0000 %。
4、《公司2019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同意943,063,684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9999 %;反對1,208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1 %;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
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
其中,出席本次會議中小股東表決情況:同意 24,703,373 股,占出席會議
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9.9951 %;反對1,208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
的0.0049 %;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
所持股份的0.0000%。
5、《關於公司2019年度利潤分配的議案》。
同意943,063,584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9999 %;反對1,308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1%;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
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
其中,出席本次會議中小股東表決情況:同意24,703,273股,占出席會議中
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9.9947%;反對1,308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0.0053%;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
股份的0.0000%。
6、《關於續聘公司2020年度審計機構的議案》。
同意943,063,684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9999 %;反對1,208
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1 %;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
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會議中小股東表決情況:同意24,703,373 股,占出席會議
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9.9951 %;反對1,208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
的0.0049 %;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
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所律師審核後認為,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關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五、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公司2019年度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召
集人資格、出席會議人員資格、會議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本次股東大會通過的決議合法有效。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關於申通快遞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之簽署頁)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 經辦律師:
詹 程
負責人: 經辦律師:
顧功耘
楊 璐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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