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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進口“洋垃圾”,承運人要負連帶責任!

 海運新聞     |      2020-05-19 06:49

  近期,一批申報品名為(wei) 聚苯醚再生粒子的貨物由大榭口岸申報進口。關(guan) 員發現打開集裝箱查驗時,裝有塑料粒子的太空包整齊碼放。放在門口的幾大包粒子顆粒均勻、顏色統一,現場判斷基本正常。集裝箱內(nei) 部的太空包,打開也比較正常。

  寧波海關(guan) 所屬大榭海關(guan) 對固體(ti) 廢物進行查驗。

  關(guan) 員多了個(ge) “心眼”,扒拉開其中一包表層的顆粒,往深處掏了掏。這一掏,可發現了其中的“玄機”。原來,在表麵一層淺淺的正常塑料粒子下麵,幾乎全部是雜色顆粒,有的甚至還有絲(si) 線和異狀條等,屬於(yu) 廢塑料加工處理後以不同顏色、不同組成的再生塑料混合物,根據GB34330-2017《固體(ti) 廢物鑒別標準通則》,屬於(yu) 國家禁止進境的固體(ti) 廢物。

  “靠集裝箱門口的粒子是正常的,後麵幾包表麵是正常的,再往裏,就全都是‘洋垃圾’了,這是非常惡劣的瞞報夾藏行為(wei) 。”該查驗關(guan) 員說。

  何為(wei) “洋垃圾”?

  它是指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ti) 廢物或未經許可擅自進口屬於(yu) 限製進口的固體(ti) 廢物。2018年,國家通過《關(guan) 於(yu) 全麵落實〈禁止洋垃圾入境推進固體(ti) 廢物進口管理製度改革實施方案〉2018-2020年行動方案》,明令禁止相關(guan) 固體(ti) 廢物入境。同時,國家在固體(ti) 廢物入境方麵的監管政策正在不斷收緊。

  新修訂《固廢法》已通過 承運人負連帶責任

  2020年4月29日,修訂後的《固體(ti) 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十七次會(hui) 議審議通過,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新《固體(ti) 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被稱為(wei) “最嚴(yan) 格製度最嚴(yan) 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的法律製度。

  生態環境 最嚴(yan) 密法治保護

  明確納入生態環境保護範疇

  修訂第一條👉

  “為(wei) 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固體(ti) 廢物汙染環境,保障公眾(zhong) 健康,維護生態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hui) 可持續發展,製定本法”。

  新增第三條👉

  “國家推行綠色發展方式、倡導簡約適度和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導公眾(zhong) 積極參與(yu) 固體(ti) 廢物汙染環境防治。”

  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原則

  新增第四條👉

  “固體(ti) 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堅持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ge) 人都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固體(ti) 廢物的產(chan) 生量,促進固體(ti) 廢物的綜合利用,降低固體(ti) 廢物的危害性”。

  強化多部門監督管理責任

  修訂第九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國固體(ti) 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發展改革、工業(ye) 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城鄉(xiang) 建設、交通運輸、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商務、衛生健康、海關(guan) 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nei) 負責固體(ti) 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修訂第十四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hui) 同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製定固體(ti) 廢物鑒別標準、鑒別程序和國家固體(ti) 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技術標準。”

  實行全鏈條多主體(ti) 信用管理

  新增第二十八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建立產(chan) 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ti) 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chan) 經營者信用記錄製度,將相關(guan) 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固體(ti) 廢物進口 最嚴(yan) 格製度

  明確國家逐步實現“固廢”零進口

  修訂第二十四條👉“國家逐步實現固體(ti) 廢物零進口,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hui) 同國務院商務、發展改革、海關(guan) 等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由海關(guan) 對“進口固廢”屬性開展鑒別

  新增第二十五條👉“海關(guan) 發現進口貨物疑似固體(ti) 廢物的,可以委托專(zhuan) 業(ye) 機構開展屬性鑒別,並根據鑒別結論依法管理”。

  大幅提高經濟懲罰力度

  修訂第一百一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ti) 廢物輸入境內(nei) 的,由海關(guan) 責令退運該固體(ti) 廢物,處五十萬(wan) 元以上五百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修訂第一百一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由海關(guan) 責令退運該危險廢物,處五十萬(wan) 元以上五百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承運人與(yu) 進口者共擔連帶責任

  修訂第一百一十五條👉“承運人對前款規定的固體(ti) 廢物的退運、處置,與(yu) 進口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於(yu) 將固體(ti) 廢物非法輸入境內(nei) 的承運人,修訂前的《固廢法》規定:“進口者不明的,由承運人承擔退運該固體(ti) 廢物的責任,或者承擔該固體(ti) 廢物的處置費用。”即隻有在進口者不明時,非法輸入承運人才承擔補充責任。

  業(ye) 內(nei) 人士解讀,這意味著新法實施後,主管部門可以直接要求承運人退運和處置,並承擔相應費用。

  明確“無主”固廢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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