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名稱
對鐵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貨運和郵政、快遞等物流運營單位未實行安全查驗製度,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或者未依照規定對運輸、寄遞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的處罰
權力類別
行政處罰
責任主體(ti)
旗公安局
設定依據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yi) 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十八次會(hui) 議通過 2015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六號公布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條 鐵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貨運和郵政、快遞等物流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流企業(ye) 管理 ,青鬆物流 ,由主管部門處十萬(wan) 元以上五十萬(wan) 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wan) 元以下罰款:(一)未實行安全查驗製度,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或者未依照規定對運輸、寄遞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的。"
責任事項
1.立案責任:發現鐵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貨運和郵政、快遞等物流運營單位未實行安全查驗製度,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或者未依照規定對運輸、寄遞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的違法行為(wei) ,予以審查,決(jue) 定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zhuan) 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yu) 當事人有厲害關(guan) 係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少於(yu) 2人,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辯解陳述並作記錄。執法人員保守有關(guan) 秘密。 3.審查責任:審查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麵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jue) 定前,製作《行政處罰通知書(shu) 》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製作並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shu) 》。 5.決(jue) 定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jue) 定書(shu) ,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nei) 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jue) 定書(shu) 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追責情形及追責依據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yi) 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十八次會(hui) 議通過 2015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六號公布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四條 反恐怖主義(yi) 工作領導機構、有關(guan) 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反恐怖主義(yi) 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違反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商業(ye) 秘密和個(ge) 人隱私等行為(wei)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反恐怖主義(yi) 工作領導機構、有關(guan) 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反恐怖主義(yi) 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wei) 的,任何單位和個(ge) 人有權向有關(guan) 部門檢舉(ju) 、控告。有關(guan) 部門接到檢舉(ju) 、控告後,應當及時處理並回複檢舉(ju) 、控告人。"
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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