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資源網2020年4月30日消息:4月3日,財政部、民航局發布關(guan) 於(yu) 修訂民航中小機場補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通知指出,為(wei) 進一步完善民航中小機場補貼政策,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民航機場持續協調發展,根據《民航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2〕17號)及有關(guan) 規定對原《民航中小機場補貼管理暫行辦法》(民航發〔2012〕119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進行修訂。
附件:
民航中小機場補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wei) 推進民航普遍服務,保障民航機場正常運營和持續協調發展,根據民航發展基金使用管理有關(guan) 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民航中小機場補貼是指中央財政從(cong) 民航發展基金中安排的,對中小型民用機場作為(wei) 社會(hui) 公益性基礎設施提供普遍服務給予的補貼資金。
國家鼓勵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對本地區民航機場運營給予支持。
第三條民航中小機場補貼範圍為(wei) 年旅客吞吐量在200萬(wan) 人次及以下的民用機場(以下簡稱機場)。
旅客吞吐量是指一個(ge) 補貼期內(nei) 完成的旅客吞吐量。
本辦法所稱民用機場是指西藏自治區內(nei) 民用機場以外的民用運輸機場、軍(jun) 民合用機場和保障短途運輸的通用機場。
本辦法所稱通用機場是指為(wei) 從(cong) 事工業(ye) 、農(nong) 業(ye) 、林業(ye) 、漁業(ye) 和建築業(ye) 等作業(ye) 飛行,以及醫療衛生、搶險救災、氣象探測、海洋監測、科學實驗、教育訓練、文化體(ti) 育等飛行活動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飛、降落等服務的民用機場。
第四條實施期限與(yu) 民航發展基金征收期限一致。
第五條民航中小機場補貼資金安排應當遵循保障安全、普遍服務、均衡發展、鼓勵生產(chan) 、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六條民航局負責審核機場相關(guan) 材料和數據,提供資金測算需要的基礎數據,審核機場提出的績效目標,並提出資金需求測算方案。
財政部根據預算管理相關(guan) 規定,會(hui) 同民航局審核確定有關(guan) 機場資金預算金額,明確財政資金使用管理等方麵的責任,切實加強資金管理。
第七條民航中小機場補貼分為(wei) 固定補貼和變動補貼。固定補貼根據機場所屬類別的固定補貼標準確定。變動補貼根據機場所屬類別的變動補貼標準和年旅客吞吐量計算確定。
第八條根據所在地區和旅客吞吐量,機場分為(wei) 18類。
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為(wei) 三類地區:
(一)第一類地區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浙江、江蘇、山東(dong) 、福建、廣東(dong) 、遼寧。
(二)第二類地區包括河北、山西、河南、湖北、湖南、安徽、江西、吉林、黑龍江、海南。
(三)第三類地區包括內(nei) 蒙古、廣西、重慶、四川、雲(yun) 南、貴州、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
根據年旅客吞吐量,將生產(chan) 規模分為(wei) 六個(ge) 檔次:
(一)第一檔為(wei) 年旅客吞吐量150-200萬(wan) 人次(含)的機場。
(二)第二檔為(wei) 年旅客吞吐量100-150萬(wan) 人次(含)的機場。
(三)第三檔為(wei) 年旅客吞吐量50-100萬(wan) 人次(含)的機場。
(四)第四檔為(wei) 年旅客吞吐量30-50萬(wan) 人次(含)的機場。
(五)第五檔為(wei) 年旅客吞吐量10-30萬(wan) 人次(含)的機場。
(六)第六檔為(wei) 年旅客吞吐量10萬(wan) 人次及以下的機場。
第九條各類機場固定補貼和變動補貼按照以下標準確定。
第十條根據向深度貧困和邊疆邊境地區機場傾(qing) 斜、向小機場傾(qing) 斜、向安全管理傾(qing) 斜的原則,下列機場的補貼標準按照以下規定浮動:
(一)特殊區域補貼標準調整。
1.屬於(yu) 南疆四地州、四省藏區、四川涼山州、雲(yun) 南怒江州、甘肅臨(lin) 夏州機場的,補貼標準上浮40%。
2.屬於(yu) 遼寧、吉林、黑龍江、內(nei) 蒙古、甘肅、雲(yun) 南、廣西、新疆等省(自治區)抵邊機場的,補貼標準上浮40%。
3.屬於(yu) 距離最近的省會(hui) 、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麵交通實際距離4小時以上地區,且年旅客吞吐量30萬(wan) 人次以下的機場的,補貼標準上浮40%。
4.屬於(yu) 遼寧、吉林、黑龍江,除和田、阿克蘇、喀什、克孜勒蘇柯爾克孜四地州外的新疆機場以及革命老區機場的,補貼標準上浮20%。
同時符合本項多個(ge) 條件的機場執行最高上浮政策。
(二)屬於(yu) 軍(jun) 民合用機場的,補貼標準上浮20%。
(三)屬於(yu) 高原機場的,補貼標準上浮20%;屬於(yu) 高高原機場的,補貼標準上浮30%。
(四)屬於(yu) 保障通用航空飛行或備降航班達到一定量級的運輸機場的,補貼標準根據當年保障數量和保障情況上浮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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