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醫藥行業(ye) 協會(hui) ,各藥品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
為(wei) 進一步做好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根據國家和省政府有關(guan) 文件精神,我委草擬了《2016年海南省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現征求各企業(ye) 意見,請於(yu) 5月6日前以文字形式反饋至我委藥政處,逾期不再受理。
聯係電話:65327330
海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hui)
2016年4月25日
(此件主動公開)
2016年海南省醫療機構藥品
集中采購實施方案
(征求意見稿)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號)、《國家衛生計生委關(guan) 於(yu) 落實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衛藥政發〔2015〕70號)、《海南省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管理辦法(試行)》(瓊衛藥政〔2015〕1號)、《海南省集中采購藥品配送管理辦法》(瓊衛體(ti) 改〔2014〕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遵循原則、采購範圍
(一)總體(ti) 目標。進一步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保證藥品質量,控製虛高藥價(jia) ,預防和遏製醫藥購銷領域腐敗行為(wei) ,促進藥品生產(chan) 流通企業(ye) 整合重組,為(wei) 人民群眾(zhong) 提供安全有效、價(jia) 格合理的藥品。
(二)遵循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以省為(wei) 單位集中采購,統一配送;堅持政府主導與(yu) 市場機製相結合,發揮集中批量采購優(you) 勢;堅持質量優(you) 先、價(jia) 格合理、保障供應;堅持統一規範、依法監管、科學評估。
(三)實施範圍。全省所有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納入集中采購範圍,鼓勵其他醫療機構參加集中采購。在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城市,允許以市為(wei) 單位在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台帶量采購。
(四)采購周期。不少於(yu) 1年。
(五)適用範圍。參加集中采購的醫療衛生機構、藥品企業(ye) 及其他各方當事人,適用本實施方案。本實施方案由省衛生計生委負責解釋(部分用語含義(yi) ,見附件1)。
(六)公告發布方式。本次項目所有公告、信息均通過省衛生計生委網站政府信息公開專(zhuan) 欄或海南省醫藥集中采購平台網站及有關(guan) 媒體(ti) 發布。
二、職責劃分
(一)省衛生計生委是藥品集中采購的牽頭組織部門,職責是組織管理,製定政策、規則並督促執行。對醫療機構使用藥品目錄進行審定,對執行中標(入圍)結果進行監督檢查,定期組織相關(guan) 部門對全省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履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有關(guan) 藥械集中采購的檢舉(ju) 和投訴,並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對違紀違法行為(wei) 進行調查處理。市縣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實施方案和相關(guan) 政策法規,對轄區內(nei) 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采購工作實行監督管理。
(二)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的職責是負責全省醫療機構藥械集中招標采購工作的實施及監督管理,並負責建設藥品集中采購評標專(zhuan) 家庫,提供評標專(zhuan) 家服務。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下屬單位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負責藥品集中招采工作的具體(ti) 實施,維護交易平台,為(wei) 采購各方提供相關(guan) 服務。
(三)省價(jia) 格主管部門對價(jia) 格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對招采過程中有異議的藥品及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資質進行審核,對中標藥品的質量和配送進行監督檢查。
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工商局等有關(guan) 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工作。
三、采購目錄及方法
(一)采購目錄
1、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通過海南藥品交易係統與(yu) 醫療機構發生交易且金額在50萬(wan) 元以上的非基本藥物。目錄細化至含量規格,不細化至廠家。
2、申請保留掛網資格的低價(jia) 藥清單中不符合日均費用標準且交易金額在50萬(wan) 元以上的藥品。
(二)目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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