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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阿拉海運費多家國際航司經營困難,退票隻能給代金券:消費者該“理解”嗎?

 空運新聞     |      2020-04-08 14:54

  隨著各國陸續出台旅行限製令,不少航空公司大量削減或停飛航班。在此背景下,多家境外航司先後宣布,機票退票從(cong) 退款改為(wei) 退代金券。不少消費者難以接受,向上海市民服務熱線12345投訴:“我花現金買(mai) 的機票,憑什麽(me) 退我代金券?”“政策變化是不可抗力,消費者不應該無責獲得全部退款嗎?”

  另一方麵,航空業(ye) 受疫情影響處境艱難亦是事實,集中退票更導致航司現金流緊張,代金券顯然是航司的再一次自救嚐試。如何劃定航司的合理自救與(yu) 消費者權益的邊界?為(wei) 此,解放日報·上觀新聞記者采訪了律師專(zhuan) 家和消費者。

圖片

  隻返還代金券,且有種種使用限製

  今年1月,孫女士通過“中華客棧票務”的微信公眾(zhong) 號,為(wei) 公司員工預訂了6月前往德國參加展會(hui) 的機票,往返航班由阿聯酋航空承運,總費用22730元。2月底,國外疫情爆發,她曾向票務平台詢問是否受影響,被告知再等兩(liang) 星期,等航司發布通知。3月底,孫女士得知阿聯酋航空的航班已停飛,她立即申請退票,票務平台表示,航司隻同意退等價(jia) 的代金券,若代金券自發放之日起12個(ge) 月未能使用,可延期一年或申請退款,退款金額等同於(yu) 預訂原始機票時所支付金額。對於(yu) 這樣的退票方式,孫女士頗為(wei) 不滿:下一次商務出行時間未定、人員也不確定、地點也不確定,代金券能否再次使用有點懸,“萬(wan) 一用不上了呢?”

  阿聯酋航空對於(yu) 退還的代金券在使用上限製較少,相比之下,黃女士的遭遇更讓人難以接受:今年3月21日,黃女士使用訂票平台“金色世紀旅行”,為(wei) 留學倫(lun) 敦的女兒(er) 訂了一張回上海的商務座機票,4月4日由英國中轉新加坡至上海,總價(jia) 40512元,新加坡航空承運。3月24日起,新加坡方麵規定:所有短期訪客無論國籍,均不得入境新加坡或在新加坡國境轉機。隨即,黃女士訂的前半程航班被取消。24日當晚,黃女士向“金色世紀”申請全額退票,得到的答複是隻能退回27800元代金券,且僅(jin) 限本人使用,有效期為(wei) 一年。這個(ge) 方案令黃女士感到困惑,為(wei) 何不能退現金?代金券為(wei) 何又不是全額?還有苛刻的使用條件?

黃女士的訂單

  △黃女士的訂單。

  黃女士詢問新加坡航空客服,對方稱航司提供代金券和現金兩(liang) 種退款方式,但黃女士通過平台購票,仍應當聯係平台退票。但聯係金色世紀,對方態度強硬地拋下一句:“隻有代金券,愛退不退。”

  “為(wei) 何代金券還不是足額,扣了1萬(wan) 多元?”據金色世紀稱,機票由一家泰國曼穀的代理商出票,前序航班取消後,後續航班(新加坡-上海)並未取消,1萬(wan) 多顯然是代理商收取的退票手續費。“但對我來說,票前序航班取消,整段行程就泡湯了,航司或平台至少也應該退回全價(jia) 的代金券。”黃女士要求平台出麵,與(yu) 代理商溝通退還全額,也遭到拒絕。

  律師專(zhuan) 家:航司不應當對代金券設置使用條件

  受疫情衝(chong) 擊,航班大麵積停航,麵臨(lin) 著巨大的退票資金壓力,航空公司的日子確實比較艱難,已有國外的廉價(jia) 航空公司宣布破產(chan) 。在資金流緊張的情況下,用代金券代替現金退款也實屬無奈之舉(ju) ,可以理解。

  然而,上海市信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huo) 人馬宏偉(wei) 認為(wei) ,國內(nei) 各航空公司仍應當貫徹落實中國民用航空局關(guan) 於(yu) 疫情期間民航票務服務的相關(guan) 規定,對於(yu) 無法延期處理的機票按照合理的退票製度進行退票工作。基於(yu) 雙方諒解的原則,在旅客符合法律以及政策前提下的合理退票要求,航空公司不應當對代金券設置使用條件,給代金券設置使用者、時效、裏程、目的地等方麵的嚴(yan) 格限製並不是航空公司無法現金退款情形下的合理替代方案。對於(yu) 由於(yu) 疫情而產(chan) 生的酌情退票情況,航空公司可以基於(yu) “真情服務”的原則,根據具體(ti) 情況給代金券設置更優(you) 惠的條件,比如較長的使用時間、放鬆使用者限製等,增加消費者的接受意願。

  上海市新閔律師事務所胡蘭(lan) 霞律師分析,如果消費者通過中國票務代理商購買(mai) 國際機票,且適用中國法律的範疇內(nei) 進行分析的話,購票人與(yu) 航空公司之間建立的是運輸合同關(guan) 係,由於(yu) 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根據《合同法》第94條規定,運輸合同可以解除。在合同解除的情況下,尚未履行的應當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可以要求恢複原狀。消費者已經支付的機票費,因為(wei) 運輸合同的解除,可以要求航空公司返還機票費。而航空公司返還的代金券,隻是其退還機票費的一種方式。此種以券代幣的方式,因為(wei) 二者的適用範圍、流通渠道的不一致,所以並非是法律規定的恢複原狀。對於(yu) 消費者而言,出國旅遊或商務出行都不是常態化方式,代金券的利用率極低,接受代金券甚至可能變相地成為(wei) 了損失。以代金券代替退還現金的方式,不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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