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對全球造船和航運業(ye) 造成嚴(yan) 重衝(chong) 擊。針對因疫情引發的國際海事公約履約挑戰,我國和國際船級社協會(hui) (IACS)聯合向國際海事組織(IMO)提交了提案,引起國際廣泛關(guan) 注和IMO高度重視。
根據《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Ⅱ-1/3-10條,2020年7月1日或以後交船的船長150米及以上的散貨船和油船在交船時需滿足目標型散貨船和油船建造標準(GBS)。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盡管我國造船企業(ye) 正處於(yu) 全力複工複產(chan) 中,但前期工期延誤及相關(guan) 供應鏈受到嚴(yan) 重影響,可能導致在建船舶出現不同程度延遲交付現象,甚至對未按GBS要求設計建造的散貨船和油船造成重大影響。
2020年4月3日,IMO秘書(shu) 長簽發了《新冠病毒(COVID-19)—關(guan) 於(yu) 不可預見的延遲交船的指南》通函信,指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船廠、設備供應商、船東(dong) 、檢驗機構和服務工程師在及時交船方麵遇到各種困難。考慮當前疫情屬於(yu) 超出船廠和船東(dong) 控製的不能預見的情形,希望各成員國和國際組織對IMO批準的有關(guan) 文件予以關(guan) 注,並據此解決(jue) 不可預見的延遲交船問題。
IMO特別請各方關(guan) 注中國和IACS提案,請各成員國考慮按相關(guan) 規定和提案建議,處理延期至2020年7月1日以後交付船舶的GBS規則適用問題。由於(yu) SOLAS公約Ⅱ-1/3-10條與(yu) 公約其他條款的相似性,對因本次不可預見的新冠肺炎疫情導致的原定於(yu) 2020年7月1日以前交船的非GBS船舶延遲至該日之後交船,船旗國主管當局可接受該船免除交船日期前生效的該公約條款的要求。
在當前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蔓延形勢下,IMO印發該《指南》,明確了有關(guan) 延期交付船舶的規則適用性,對船廠和船東(dong) 避免因疫情影響產(chan) 生的履約風險有著重要意義(yi) 。
中國船級社建議
對於(yu) 因疫情導致延遲交付的非GBS船舶,業(ye) 界相關(guan) 方按現存的IMO通函MSC.1/Circ.1247中的具體(ti) 要求(函件Circular Letter 4024/Add.7的附件2),考慮通過合適渠道聯係船旗國主管機關(guan) 申請辦理免除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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