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3月27日,廈門海關(guan) 網站發布海滄海關(guan) 關(guan) 於(yu) 利勝地中海航運(上海)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擅自移下垃圾案行政處罰決(jue) 定書(shu) 海滄關(guan) 檢違字〔2020〕007號。
當事人利勝地中海航運(上海)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入境船舶“地中海安思”(MSC ANS),航次010EI,於(yu) 2020年3月6日08:10靠泊廈門海滄港區嵩嶼碼頭,該輪在懸掛檢疫信號期間,海關(guan) 衛生檢疫工作尚未開始的情況下,擅自移下未經任何衛生檢疫處理的垃圾。當事人未經衛生檢疫機關(guan) 實施衛生處理擅自移下垃圾的行為(wei)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第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九條第(八)項之規定。
以上事實有進出境船舶檢查記錄單、船運公司情況說明、船舶代理情況說明、現場照片等證據為(wei) 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海滄海關(guan) 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人民幣9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jue) 定書(shu) 送達之日起15日內(nei)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jue) 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jue) 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jue) 定書(shu) 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nei) 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廈門海關(guan) 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本處罰決(jue) 定書(shu) 送達之日起六個(ge) 月內(nei) ,直接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jue) 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guan) 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jia) 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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