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年過去,因種種原因,培訓合格的學員們(men) 未能得到安置;學員自謀出路,南山集團追要流轉費、墊資管理費。否則,公司保管的飛行執照、技術檔案不予轉出。新京報記者調查發現,目前有27名南山公司飛行學員,既無工作又被限製選擇簽約下家單位。
2019年9月17日,失業(ye) 在家大半年的高磊,收到山東(dong) 省龍口市人民法院的一紙傳(chuan) 票。山東(dong) 南山國際飛行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山公司)因合同糾紛,訴其賠償(chang) 飛行員流轉費和墊資管理費51.75萬(wan) 元。此案預計將於(yu) 2019年10月31日在龍口市人民法院一審開庭。
高磊說知道這一天遲早會(hui) 來,但沒想到來得這麽(me) 快。
9月17日,高磊收到南山公司起訴償(chang) 還流轉費的法院傳(chuan) 票。受訪者供圖
2012年9月,南山公司與(yu) 高磊簽訂了《飛行培訓合同書(shu) 》,合同約定,南山公司付費將高磊送往國外航校培訓,培訓合格後,高磊需在南山公司興(xing) 辦方南山集團旗下的航空公司任職或南山公司任教20年,如學員未完成合同年限擅自解約,應雙倍返還公司墊付費用,支付一定違約金。
然而,幾年過去,因種種原因,培訓合格的學員們(men) 未能得到安置;學員自謀出路,南山集團追要流轉費、墊資管理費。否則,公司保管的飛行執照、技術檔案不予轉出。新京報記者調查發現,目前有27名南山公司飛行學員,既無工作又被限製選擇簽約下家單位。時間最長的,已有5年無工作、無收入。
有律師認為(wei) ,合同約定雙方明顯存在權利義(yi) 務不對等。比如,安置就業(ye) 周期多長、公司造成學員不能就業(ye) 的責任,合同中均未約定。
意料之外的失業(ye)
《飛行培訓合同書(shu) 》顯示,南山公司是經中國民用航空局批準設立的、具有民用航空器商用駕駛員執照培訓資格的CCAR-141部航空培訓機構。在我國,類似航校有約30家。
高磊回憶,合同簽訂前,他們(men) 被南山公司安排進入旗下的南山航空學院,進行為(wei) 期半年的地麵飛行理論學習(xi) ;2013年3月,高磊被送到美國奠基石航空學校(Cornerstone Aviation INC)訓練。當年9月、10月,南山公司又分兩(liang) 批次將35名學員送到國外同所航校。
一年後,學員們(men) 取得美國聯邦航空局簽發商用駕駛員執照。回國後,學員又在南山公司連續飛行訓練十餘(yu) 小時,直到2014年至2015年間,高磊和同學張愷終於(yu) 通過考試,將國外飛行執照換發成中國民航局核發的商用執照。
2014年12月3日,高磊首次取得商用駕駛員執照。受訪者供圖
張愷說,當學員們(men) 問起什麽(me) 時候可以安排工作,公司告知先回家等通知。2015年至2019年,公司市場部始終答複他“再等等、再等等,正在積極給大家協調單位。”
張愷曾電話和南山公司交涉,要求公司發一點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費,“公司說前期給你們(men) 花了那麽(me) 大代價(jia) 培訓,你們(men) 也要理解下公司,再克服下困難。”
事實上,在南山公司與(yu) 高磊簽訂的《飛行培訓合同書(shu) 》上,並沒有對安排就業(ye) 的期限作出明確規定。合同第二部分“甲方的權利與(yu) 義(yi) 務”第7條規定,“甲方(南山公司)將視情況獨立決(jue) 定在乙方培訓合格後是否與(yu) 乙方簽訂在甲方從(cong) 事飛行教學工作等內(nei) 容的勞動合同”。如果公司提出簽訂勞動合同,學員應無條件答應。律師李建軍(jun) 認為(wei) ,上述合同約定明顯存在雙方權利義(yi) 務不對等。公司有權利決(jue) 定是否與(yu) 學員簽訂勞動合同,但沒有約定做出決(jue) 定的期限,這顯然不當。
2016年5月10日,南山公司與(yu) 高磊簽訂流轉費償(chang) 還協議。受訪者供圖
五年了,張愷沒等到安置的就業(ye) 崗位,也沒領到一分錢生活費。
想轉飛行檔案 先繳流轉費
等待南山公司安置就業(ye) 遙遙無期,學員開始自行尋找下家單位。
南山公司與(yu) 學員簽訂的《飛行培訓合同書(shu) 》內(nei) 容顯示,全部費用由公司墊付,但學員需在南山集團旗下的航空公司或學校任職任教20年,待遇等同於(yu) 同行業(ye) 標準。如學員未完成合同年限擅自解約,除雙倍返還墊付費用外,還需根據市場情況支付不少於(yu) 墊付費用30%的違約金。
針對公司約定“學員需在南山集團工作20年”的法律依據,9月18日,南山公司市場部經理範玉峰通過微信回複新京報記者,公司最近比較忙,暫不便接受采訪。
律師殷清利認為(wei) ,《飛行培訓合同書(shu) 》約定“學員未完成合同年限擅自解約,應雙倍返還南山公司墊付的費用外,還需根據市場情況支付不少於(yu) 墊付費用30%的違約金”的條款,嚴(yan) 重違反《勞動合同法》。該法規定,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因此,合同書(shu) 中該條款應當確認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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