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交通部規定,所有航行於(yu) 印尼領海內(nei) 的船舶應按要求配備並開啟船載自動識別係統AIS(Automatic?Identification?System),這一規定於(yu) 即日(2019年8月20日)生效,印尼交通部官員提醒航行於(yu) 印尼水域的各位船長,應遵守印尼交通部規則,有效配備並開啟船載AIS,正確輸入船舶信息,如果船舶違反上述規定,將遭受印尼港口當局的行政處罰,但具體(ti) 處罰措施尚未公布。
印尼交通部的新規定適用於(yu) 所有印尼籍船舶和外籍船舶,規則適用沒有船舶噸位的限製,這一點與(yu) SOLAS公約的要求有所不同,印尼新規則僅(jin) 對印尼籍船舶配備AIS - Class A 或者Class B作如下區別:
AIS - Class A 配備:所有符合SOLAS公約規定的印尼籍船舶應配備,設備技術符合IMO的要求;AIS - Class B 配備:非SOLAS公約船舶和35總噸及以上的客船;60總噸及以上的漁船;在印尼各島嶼村落間航行或在海關(guan) 監管下從(cong) 事易貨貿易或其他活動的船舶。
如果船載AIS故障,船長應及時向印尼港口VTS,Harbour Master,Coast Radio Station報告,並將故障記錄於(yu) 航海日誌或填寫(xie) 設備缺陷記錄。如果船舶沒有配備AIS或者AIS係統故障,則船舶將被禁止離港,直至缺陷解決(jue) 。如果船舶沒有輸入正確的AIS信息,船舶在港口國檢查中也會(hui) 被記入相應的缺陷,嚴(yan) 重的將被滯留。
AIS是一個(ge) 可以在船舶之間,船舶和岸基之間通過甚高頻海上頻段進行數據交換傳(chuan) 輸的係統。航運界普遍認為(wei) ,船載AIS是繼船載雷達,衛星定位係統後的又一個(ge) 航海技術革新,船載AIS可以有效地實現船舶識別,協助船舶避碰,鎖定跟蹤目標,簡化通訊報告,減少信息交換等功能。船載AIS最早使用在北歐,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1998年5月,IMO第69屆海安會(hui) 通過了關(guan) 於(yu) 《通用船載自動識別係統(AIS)性能標準》的建議案(RESOLUTION MSC.74(69));最終在2000年6月,IMO海安會(hui) 第73次會(hui) 議通過了新修訂的SOLAS公約第V章第19條,關(guan) 於(yu) 強製安裝船舶自動識別係統AIS的決(jue) 議,要求所有在2002年7月1日或以後建造的大於(yu) 等於(yu) 300總噸從(cong) 事國際航運的船舶,大於(yu) 等於(yu) 500總噸非從(cong) 事國際航運的貨船和所有客船均須裝配AIS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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