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快遞公司丟(diu) 件,客戶未保價(jia) 不用全賠?
將價(jia) 值三千元的衣服弄丟(diu) 了,快遞公司稱貨物沒有保價(jia) ,不能全額賠償(chang) 。法院審理後認為(wei) ,快遞員上門攬件時,藥物流產(chan) 後吃什麽(me) 好 ,應向寄件人明確提示最高賠償(chang) 額等事項,不然就要全額賠償(chang) 。3月11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江蘇法院2019年度消費者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法院希望,以這些案例引導消費者積極、理性維權,提示經營者依法誠信經營。
快遞丟(diu) 了未保價(jia) 不用全賠?法院:攬件沒提示要全賠
2018年11月11日,謝某在網上下單,將4件價(jia) 值2986元的衣服委托天天公司運輸。天天公司快遞員上門攬件後,該單號項下的物流信息長時間處於(yu) “等待攬收”狀態且沒有更新。謝某找天天公司詢問,得到的答復是:此件丟(diu) 失,快件運費12元,未保價(jia) ,可賠付發件人1000元。謝某不同意,他認為(wei) 天天公司應該全額賠償(chang) 。雙方協商不成,訴至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院認為(wei) ,謝某與(yu) 天天公司構成合法有效的郵寄服務合同關(guan) 係。天天公司將快遞丟(diu) 失,應當承擔賠償(chang) 責任。快遞員上門攬收時,謝某未簽署相關(guan) 紙質快遞單,現無証據表明雙方的郵寄服務合同存在其他約定,也沒有証據表明天天公司向謝某提示說明了最高賠償(chang) 額等事項。因此,天天公司對謝某的損失應當據實賠償(chang) 。最終,法院判令天天公司按照貨物的實際價(jia) 值賠償(chang) 謝某2986元。
●省高院法官:如果快遞公司希望通過免責條款限製最高賠償(chang) 額,應當向消費者盡到明確的提示和說明義(yi) 務,讓消費者充分知曉有關(guan) 限額賠償(chang) 的約定,否則不能等出問題了,才提條件約束消費者。如果快遞公司未能全麵履行提示和說明義(yi) 務,那麼當發生快遞損害情形時,快遞公司應當承擔由此產(chan) 生的風險。在發生丟(diu) 失快遞等情況下,快遞公司不能主張適用限價(jia) 賠償(chang) 等格式條款,而應以物品的實際價(jia) 值據實賠償(chang) 消費者損失。
特價(jia) 家具破損商家隻修不換?法院:消費者說了算
2014年3月16日,李某某從(cong) 某家具經營部買(mai) 了幾件家具,這些家具都是特價(jia) 商品,共計2萬(wan) 元。在這批家具訂貨單據上,湛江物流 ,有一段說明:“材料製成的家具色澤、紋理會(hui) 有差異,還會(hui) 有色斑、結疤等非質量問題,選購時敬請充分注意。家具出售後,如有質量問題,按國家相關(guan) 法律法規執行。”
2016年11月27日,家具經營部送貨上門並安裝。李某某發現,電視櫃上有凹坑和劃痕、床頭被撞了個(ge) 坑、衣櫃門板有裂口等問題。該家具經營部表示會(hui) 負責維修,可李某某要求木床必須更換,其他可以維修。雙方協商不成,李某某訴至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院認為(wei) ,根據李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和照片,可以証明涉案木床存在凹坑、發黴、劃痕、破損等諸多問題。他明確表示其他破損家具可以維修,但要對木床進行更換,應當尊重消費者的選擇權。最終,法院支持了李某某的訴訟請求。
●省高院法官:家具作為(wei) 家庭生活必需品,兼具實用性和美觀性特征。對於(yu) 所購買(mai) 的家具,即便是特價(jia) 商品,消費者依然擁有對家具品質的合理期待。這種期待既包括實用性和美觀性,也包括應排除對因新購家具過多維修以至於(yu) 幾乎不能算全新商品而產(chan) 生的疑慮。李某某作為(wei) 消費者,有權決(jue) 定是更換或者維修。案涉木床雖然可以通過維修達到繼續使用功能,但木床所涉及的問題較多,維修也難以達到消費者的心理預期,使得消費者購買(mai) 商品的合理期待落空。故李某某明確要求更換,對於(yu) 木床等通用商品而言屬於(yu) 合理的要求,應予以支持。本案保護了消費者要求經營者承擔違約責任的選擇權,值得肯定。(劉遙)
(責編:蕭瀟、張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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