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行政執法監督辦法》已於(yu) 2020年2月20日經第5次部務會(hui) 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交通運輸部部長 李小鵬
2020年2月24日
郵政行政執法監督辦法
第一條為(wei) 了加強郵政行政執法監督,糾正郵政行政執法中的違法、不當行為(wei) ,保證涉及郵政的法律、法規及規章的正確實施,促進嚴(yan) 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郵政管理部門對本機關(guan) 內(nei) 設執法機構和下級郵政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活動實施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郵政行政執法監督應當堅持監督檢查與(yu) 指導改進相結合,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公開和有錯必糾的原則。
第四條調查處理郵政行政執法中的違法、不當行為(wei) ,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定性準確、處理恰當。
第五條郵政管理部門法製工作機構負責郵政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擔下列職責:
(一)依法負責郵政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資格管理工作;
(二)擬訂郵政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製度;
(三)組織執法案卷評議,對行政執法開展監督調查;
(四)依法辦理行政複議、行政應訴事項;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郵政管理部門內(nei) 設執法機構負責行政執法業(ye) 務指導和督促工作,承擔下列職責:
(一)指導和督促下級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實施行政執法行為(wei) ;
(二)指導和督促下級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公開行政執法信息;
(三)指導下級郵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案卷、用語、裝備、場所的規範化工作;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郵政管理部門可以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參與(yu) 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第八條郵政行政執法監督主要包括下列內(nei) 容:
(一)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製、行政許可等行政執法行為(wei) 的合法性、合理性情況;
(二)行政執法信息的主動公開情況;
(三)行政執法場所規範化建設情況;
(四)行政執法案卷和文書(shu) 製作情況;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郵政行政執法人員從(cong) 事行政執法工作,應當取得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條郵政管理部門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委托依法成立並符合法定條件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ye) 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相關(guan) 工作。受委托組織實施的行政行為(wei) ,由委托機關(guan) 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wei) 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郵政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調查取證、采取強製措施、送達執法文書(shu) 等行政執法活動時,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向當事人和相關(guan) 人員表明身份。
第十二條實施郵政行政執法,應當按照“誰執法誰公示”的原則,向社會(hui) 公開下列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e) 秘密、個(ge) 人隱私的除外:
(一)作出行政執法行為(wei) 的法律、法規、規章等法定依據;
(二)本機關(guan) 發布的涉及行政執法的行政規範性文件;
(三)本機關(guan) 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係方式、負責人姓名;
(四)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五)辦理行政許可的條件、程序、時限;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guan) 規定要求主動公開的其他行政執法信息。
對前款規定的信息,郵政管理部門在主動公開後,應當根據法定依據以及機構職責變化等情況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行政執法決(jue) 定之日起20個(ge) 工作日內(nei) ,向社會(hui) 公布執法機關(guan) 、執法對象、執法類別、執法結論等信息,接受社會(hui) 監督,其中對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決(jue) 定信息應當自作出行政執法決(jue) 定之日起7個(ge) 工作日內(nei) 公開,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郵政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製、行政許可等行政執法行為(wei) ,應當做到文字記錄合法規範、客觀全麵、及時準確。
第十五條除法律、法規或者國家規定禁止進行音像記錄外,郵政管理部門對直接涉及重大財產(chan) 權益的現場執法活動和執法辦案場所以及對現場執法、調查取證、舉(ju) 行聽證、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等容易引發爭(zheng) 議的行政執法過程,應當使用照相、錄音或者錄像設備進行音像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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