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強有力的人民監督讓司法更規範
從(cong) 程序上保證“說了不白說”,有力體(ti) 現了對人民監督員的充分尊重,彰顯司法民主,有利於(yu) 增強監督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印發實施《人民檢察院辦案活動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共30條,對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辦案活動作出全麵調整和完善(9月3日《法製日報》)。
檢察機關(guan) 既為(wei) 辦案機關(guan) ,又是法律監督機關(guan) ,其自身如何接受監督顯得尤為(wei) 重要。實踐證明,2010年起在全國推行的人民監督員製度是一項行之有效的外部監督製度,對推進司法民主、促進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義(yi) 。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明文規定:“人民監督員依照規定對人民檢察院的辦案活動實行監督。”針對國家監察體(ti) 製改革、檢察機關(guan) 職務犯罪偵(zhen) 查職能整體(ti) 轉隸後,原來的監督對象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實際,最高檢研究出台《規定》,落實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改革創新人民監督員製度,積極回應“誰來監督監督者”的社會(hui) 關(guan) 切,值得充分肯定。
《規定》主要內(nei) 容包括人民監督員製度的基本定位與(yu) 職責、履職要求、工作機構配備、監督方式、監督範圍、監督程序、履職保障、文件的解釋及時間效力等,其中不乏亮點新意。如拓寬、明晰監督範圍、強化監督力度,不僅(jin) 規定了“可以安排人民監督員依法進行監督”的情形,也明確了必須接受監督的“必答題”。《規定》要求,檢察院對擬決(jue) 定不起訴的案件等進行公開審查,或者對有重大影響的審查逮捕案件等進行公開聽證的,應當邀請人民監督員參加,聽取其意見。
既往,在少數地方存在這種情形:人民監督員發表意見,但意見究竟有沒有得到重視,采納了多少要打上個(ge) 問號。對此,《規定》強調:“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辦案活動,依法獨立發表監督意見,人民檢察院應當如實記錄在案,列入檢察案卷。”這樣一來,不僅(jin) 使得人民監督員製度運行更加規範有序,有利於(yu) 防止“說了白說”,調動人民監督員履職積極性,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約束權力任性。因為(wei) 有據可查,萬(wan) 一發生冤假錯案,便於(yu) 對辦案單位和辦案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為(wei) 確保“說了不白說”,《規定》強調:“監督意見的采納情況應當及時告知人民監督員。人民檢察院經研究未采納監督意見的,應當向人民監督員作出解釋說明。人民監督員對於(yu) 解釋說明仍有異議的,相關(guan) 部門或者檢察官辦案組、獨任檢察官應當報請檢察長決(jue) 定。”該項規定完善了告知、解釋說明、報檢察長決(jue) 定等一係列操作規程,從(cong) 程序上保證“說了不白說”,有力體(ti) 現了對人民監督員的充分尊重,彰顯司法民主,有利於(yu) 增強監督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書(shu) 記郭聲琨在前不久召開的政法領域全麵深化改革推進會(hui) 上強調:“失去監督的權力必然走向放任,隻有依靠強有力的外部監督製度,才能防止權力濫用。”要想外部監督強有力,各級檢察機關(guan) 要認真學習(xi) 貫徹《規定》精神,將人民監督員製度落到實處,並主動接受黨(dang) 內(nei) 監督、人大監督、政協民主監督。同時,進一步拓寬群眾(zhong) 參與(yu) 司法渠道,發揮包括媒體(ti) 在內(nei) 的各方麵的監督作用。要想外部監督強有力,不能僅(jin) 滿足於(yu) 態度虛心誠懇,也不能止步於(yu) 形式創新,更為(wei) 關(guan) 鍵的是,科學製定實施方案,在求實效上下足功夫,促進檢察權力規範運行。
黨(dang) 的十九大報告指出,“要加強對權力運行的製約和監督,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不僅(jin) 是檢察院,法院、公安等司法機關(guan) 以及各行政執法部門都應當以更大力度強化外部監督,依靠強有力的外部監督製度保公正、贏公信、樹形象,切實讓人民群眾(zhong) 在每一起案件辦理、每一件事情處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yi) 。
(責編:董曉偉(wei) 、仝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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