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運企業(ye) 複工複產(chan) 過程中的法律風險分析
2020年02月28日 11時 南京海事法院
受疫情影響,航運業(ye) 在本就屬於(yu) 季節性低潮的春節假期後持續低迷,航運企業(ye) 遭受重大衝(chong) 擊。經過一個(ge) 多月的防疫抗戰,疫情逐步得到控製,2月12日,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hui) 上指出,非疫情防控重點地區要以實行分區分級精準防控為(wei) 抓手,統籌疫情防控與(yu) 經濟社會(hui) 秩序恢複。2月18日,江蘇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出台《關(guan) 於(yu) 加強科學防治精準施策堅決(jue) 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統籌推進經濟社會(hui) 發展的指導意見》,一方麵嚴(yan) 格落實疫情防控措施,一方麵取消不合理限製,有力有序推動企業(ye) 複工複產(chan) 。那麽(me) 在複工複產(chan) 過程中,航運企業(ye) 可能會(hui) 麵臨(lin) 哪些法律風險呢?本文旨在梳理航運企業(ye) 在複工複產(chan) 過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風險,提出防範建議,助力航運企業(ye) 順利複工複產(chan) 。
一、未嚴(yan) 格執行防控措施導致被追究法律責任的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chuan) 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nei) 的一切單位和個(ge) 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製機構、醫療機構有關(guan) 傳(chuan) 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製措施,如實提供有關(guan) 情況。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ge) 人發現傳(chuan) 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chuan) 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ge) 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chuan) 染病傳(chuan) 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chan) 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據此,如果企業(ye) 在複工複產(chan) 後違反規定不配合調查、檢驗,實施防控措施,或者瞞報、虛報疫情信息,導致疫情傳(chuan) 播的,將被追究民事責任。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四)項之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chuan) 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製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chuan) 播或者有傳(chuan) 播嚴(yan) 重危險的,將被依法按妨害傳(chuan) 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建議:航運企業(ye) 在複工複產(chan) 後應繼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按照各相關(guan) 部門的防疫要求,建立疫情防控機製,嚴(yan) 格落實各項防控措施,包括防疫物品和物資儲(chu) 備、船舶監測、排查和預警、船舶防疫指導和督促、船員輪休製度調整等。要謹慎核實船員流動情況和身體(ti) 狀況,如實上報疫情信息,避免因防控措施執行不當,船員瞞報、虛報疫情信息被追究法律責任。
二、海上貨物運輸中托運人以疫情構成不可抗力為(wei) 由解除合同的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受疫情影響,大宗散貨需求出現大幅下降,為(wei) 降低貿易損失,托運人可能以不可抗力為(wei) 由主動要求解除已經簽訂的航運合同,並要求承運人退還運費。
建議:航運企業(ye) 在收到托運人解除合同的通知後,應當視船舶開航與(yu) 否分兩(liang) 種情況來處理。如果船舶尚未開航,承運人應當認真審查合同條款中有關(guan) 合同解除的約定,如果的確存在因新冠肺炎疫情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在合同無其他約定的情況下,可以依據我國海商法第九十條之規定,解除合同並退還運費,如果貨物已裝船,可以要求托運人承擔裝卸費用並退還提單。如果經審查認為(wei) 新冠疫情與(yu) 合同不能履行之間不存在因果關(guan) 係,承運人應當及時回函拒絕托運人的解除合同要求,若托運人執意解除合同,承運人可以依據我國海商法第八十九條之規定,要求托運人支付約定運費的一半,若貨物已經裝船,可要求托運人負擔裝貨、卸貨和其他與(yu) 此有關(guan) 的費用。
如果船舶已經開航,疫情能否達到影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程度,需要托運人予以充分證明,正常情況下,疫情防控措施雖然可能造成承運人運輸遲延、收貨人不能及時提取貨物等,但並非必然導致運輸合同無法履行或者目的無法實現,在托運人予以充分證明之前,承運人可以拒絕解除合同。
三、國內(nei) 外各港口嚴(yan) 格的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延遲交付、貨損貨差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五十條規定,貨物未能在明確約定的時間內(nei) ,在約定的卸貨港交付的,為(wei) 遲延交付。當前仍處於(yu) 疫情期間,多數國家和地區都提出了嚴(yan) 格的健康申報和檢疫要求,嚴(yan) 格的防範措施使得船舶在相關(guan) 港口的停靠操作變得複雜,船舶非生產(chan) 性停泊時間延長,甚至有的目的港直接拒絕船舶停靠卸貨,由此導致的延遲交付、貨損貨差風險將大大增加。盡管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法工委已明確因新冠肺炎疫情不能履行合同的構成不可抗力,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hui) 也宣布其可出具不可抗力相關(guan) 事實性證明,但這是適用中國法的解讀,外貿運輸通常會(hui) 適用外國法律,尤以英美法居多,而英美法體(ti) 係下對“不可抗力”抗辯事由的成立審查非常嚴(yan) 格,在有的國家僅(jin) 憑“不可抗力的事實性證明”可能並不能完成“不可抗力”的證明進而免責。
建議:航運企業(ye) 複工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首先對合同條款進行梳理,全麵了解目的港對新冠疫情的防控政策,合理預估疫情對履行按期交貨義(yi) 務的影響程度,通過船代公司與(yu) 港口保持充分溝通,提前安排好檢疫、靠泊、卸貨等手續,盡可能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交貨任務。在確定目的港因疫情防控明確拒絕船舶停靠卸貨的情況下,及時與(yu) 收貨人協商,將貨物在目的港鄰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點卸載,並及時通知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盡最大限度減少損失。同時,在履行合同受阻時,應及時與(yu) 托運人取得聯係,告知其疫情影響並積極協商,協商同時認真審查合同條款和準據法,尤其是不可抗力條款,如協商不成決(jue) 定啟動不可抗力抗辯,要正確履行通知義(yi) 務,妥善保存證據,做好糾紛應對準備。
四、收貨人拒收貨物導致貨物滯留目的港的風險
疫情形勢仍然嚴(yan) 峻,國外買(mai) 家因當地政府檢驗限製或市場因素而取消訂單或拒收貨物的可能性仍然較大,這將導致已離港運輸或已抵達港口的船舶麵臨(lin) 貨物在目的港滯留、銷毀或退運的風險,可能造成承運人無法收回運費(在運費到付的情形下),也可能因長期占用集裝箱而需要支付集裝箱超期使用費,以及貨物存放在倉(cang) 庫、堆場而產(chan) 生堆存費、保管費等費用。
建議:航運企業(ye) 在收到收貨人的拒收通知後,應及時與(yu) 托運人取得聯係,若貨物尚在運輸途中,應按照托運人指令繼續航行、改變航線或返航,由此增加的航程費用由托運人負擔。若貨物已抵達港口,承運人可依據我國海商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將貨物卸在倉(cang) 庫或者其他適當場所,由此產(chan) 生的費用和風險由收貨人承擔。或者依據我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六條之規定,按照目的港法律規定提存貨物。若收貨人拒付上述提存、保管等費用,承運人可將承運的貨物進行留置,一定時間後,承運人可依法將貨物予以變賣、拍賣,並就所售款項優(you) 先受償(chang) 。
五、船員感染被迫繞航並由此導致航程費用增加等風險
當前疫情尚未完全消散,返崗的船員仍有感染新冠肺炎的可能,一旦有船員被感染,船長應即刻對該船員實施隔離並盡快安排救治,如果病情是在公海航行途中發生,那麽(me) 船舶就會(hui) 出現繞航,並由此導致航程費用增加、航期延誤等風險。
建議:航運企業(ye) 組織船員複工時,應嚴(yan) 格執行隔離觀察製度,隻有順利通過隔離觀察期的船員才能登船航行,盡可能降低在航行途中發生新冠肺炎的風險。在此基礎上,如果發生因船員感染被迫繞航的情況,可援引我國海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主張船舶繞航係為(wei) 救助人命而發生的合理繞航,並不違背運輸合同約定,承運人對由此而發生的貨物滅失、損壞或者航期延誤等風險可免除責任。至於(yu) 增加的航程費用,一般情況下應由船東(dong) 自行負擔。
六、貨運需求回升帶來的船舶航行擁堵引發的航行安全風險
疫情期間,全球各大航運公司的航運活躍度紛紛降低,原定的航線計劃被迫紛紛取消。疫情受到控製後,貨運需求將會(hui) 可預見的大幅回升,由此帶來的船舶航行擁堵也將顯現。航運企業(ye) 在複工後應高度關(guan) 注船舶航行擁堵可能引發的航行安全風險。
建議:複工後的航運企業(ye) 應嚴(yan) 格落實船舶管理責任,杜絕因貨運需求回升而產(chan) 生麻痹、懈怠和僥(jiao) 幸心理。一是在船舶維護方麵,要對船舶及設備進行開航前檢查和有效維護,按照船舶進入通航密集區等複雜水域的相關(guan) 規定,對關(guan) 鍵機器設備進行測試,確保船舶處於(yu) 適航狀態。二是在船員配備方麵,要為(wei) 複航船舶配備足夠的適任船員,避免船員疲勞駕駛,同時,還要加強航海技能和安全知識方麵的培訓,提高船員遵守通航法規的意識與(yu) 應對航行擁堵等複雜局麵的處理能力。三是在岸基支持方麵,要對航行於(yu) 通航密集區等複雜水域的船舶做好監控和安全提醒,盡量防止碰撞事故發生。
七、疫情導致提單延誤引發的無單放貨風險
提單是貨物的所有權憑證,受疫情影響,許多國家停止了飛往中國的航班,提單從(cong) 中國企業(ye) 周轉到國外買(mai) 方手上的時間可能會(hui) 延長,由此可能導致貨物已到達目的港,但買(mai) 方尚未收到提單,此種情況下發貨人可能會(hui) 向承運人出具電放保函要求承運人放貨,或者收貨人憑副本提單和保函要求承運人放貨,而承運人將麵臨(lin) 無正本提單放貨的風險。
建議:在提單延誤的情況下,發貨人采用“電放”的做法在實際操作中很普遍,但在操作過程中仍然存在一定風險,因為(wei) 一旦出現持有正本提單的第三人向承運人提起訴訟,承運人並不能以發貨人的請求免除自己的責任,隻不過可以憑電放保函向發貨人追償(chang) 。因此,承運人在收到發貨人的電放保函後,應采取謹慎態度,仔細辨別要求電放的主體(ti) 身份,在確認發出電放指示的是本票貨物的發貨人後方可接受該放貨請求。同時,承運人還要確認船代公司已收齊全套正本提單,在沒有正本提單在外界流轉的風險的情況下,方可放貨。
若遇到收貨人憑副本提單和保函要求放貨的情況,承運人應更加謹慎,雖然無單放貨可以解決(jue) 承運人因無人提貨導致的滯留港口和船期安排等問題,但提貨保函實際上是承運人將風險轉嫁給提貨人的一種賠償(chang) 協議,其僅(jin) 僅(jin) 在承運人、擔保人與(yu) 提貨人之間發生效力,當持有正本提單的第三人出現時,保函不能成為(wei) 對抗第三人的證據,承運人仍然要承擔無單放貨的責任,隻不過在承擔責任後可以憑保函向提貨人和擔保人追償(chang) 。而且,保函是否有效需要經過法院的認定,隻有善意的保函才有效,惡意的保函無效。因此,承運人如果決(jue) 定接受提貨保函,應基於(yu) 對提貨人的高度信任,並對擔保人的資信狀況進行嚴(yan) 格審定,最好接受國家銀行或者金融機構出具的保函,盡量避免接受提貨人個(ge) 人或者第三方公司出具的保函,並盡早收回正本提單。
八、托運人以新冠肺炎疫情為(wei) 由延遲支付運費的風險
向承運人支付運費是托運人應承擔的合同義(yi) 務,我國海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托運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運人支付運費。托運人與(yu) 承運人可以約定運費由收貨人支付;但是,此項約定應當在運輸單證中載明。然而受疫情影響,可能出現托運人資金周轉困難或其他原因無法按時支付運費的情形。
建議:一般來講,新冠肺炎疫情並未影響金融機構辦理支付清算、資金結匯入賬等業(ye) 務,因此托運人履行付款義(yi) 務不易受到疫情影響。如果托運人無正當理由延遲支付運費,又未提供適當擔保的,承運人可依據我國海商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之規定,在合理限度內(nei) 留置托運人貨物,並視情申請法院拍賣,就所售款項優(you) 先受償(chang) 。但是,如果托運人確因被采取疫情防控措施,或因符合延遲複工的相關(guan) 規定等情況,導致延遲支付的,承運人可以寬限支付期限,並在相關(guan) 特殊情況解除後,要求托運人立即支付運費。
九、因疫情防控引發船員勞務糾紛的風險
隨著企業(ye) 逐步複工複產(chan) ,因疫情防控引發的船員勞務糾紛可能逐漸浮現,糾紛涉及的爭(zheng) 議可能主要有以下幾個(ge) 方麵:一是延遲複工期間,未返崗的船員工資待遇問題;二是複工後因依法隔離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船員工資待遇問題;三是船員複工後,工作期間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屬於(yu) 工傷(shang) 的問題。
建議:關(guan) 於(yu) 第一類爭(zheng) 議,按照人力資源與(yu) 社會(hui) 保障部相關(guan) 意見,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複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ye) 可參照國家關(guan) 於(yu) 停工、停產(chan) 期間工資支付相關(guan) 規定與(yu) 職工協商,在一個(ge) 工資支付周期內(nei) 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ge) 工資支付周期的按有關(guan) 規定發放生活費。據此,對延遲複工期間未返崗的船員,用人單位可以參照國家關(guan) 於(yu) 停工、停產(chan) 期間工資支付相關(guan) 規定支付工資。
關(guan) 於(yu) 第二類爭(zheng) 議,按照人力資源與(yu) 社會(hui) 保障部相關(guan) 意見,企業(ye) 不得在疫情防控期間解除受相關(guan) 措施影響不能提供正常勞動職工的勞動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勞動者,並應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醫療期有關(guan) 規定支付工資。據此,對複工後因依法隔離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船員,用人單位仍應按正常勞動支付工資。
關(guan) 於(yu) 第三類爭(zheng) 議,根據《關(guan) 於(yu) 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guan) 工作人員有關(guan) 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在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guan) 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wei) 工傷(shang) ,依法享受工傷(shang) 保險待遇。這是在抗擊疫情期間,對於(yu) 新型冠狀病毒職業(ye) 暴露風險高的從(cong) 事預防和救治的醫護及相關(guan) 工作人員的特殊政策,體(ti) 現了黨(dang) 和國家對醫護和相關(guan) 工作人員的關(guan) 愛。如果不是從(cong) 事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的醫護及相關(guan) 工作人員,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認定為(wei) 工傷(shang) 的。
來源:南京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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