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融資租賃中不可抗力與(yu) 疫情的關(guan) 係
2020年02月25日 12時 中國船檢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出現對船舶融資租賃行業(ye) 造成的衝(chong) 擊和影響正逐漸顯現。在航運業(ye) 竭力應對其所帶來的航運需求和貨源大幅減少等困難之際,已出現部分作為(wei) 船舶融資租賃承租人向出租人要求延付租金。實際上,麵對時下嚴(yan) 峻多變的新型冠狀病毒疫情,作為(wei) 船舶融資租賃中的當事方,出賣人、出租人和承租人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失和影響,船舶融資租賃合同的履行深受阻礙。船舶融資租賃中當事方是否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法規,或合同中不可抗力條款作為(wei) 不可抗力予以主張,作為(wei) 解除合同,或減免、延付租金的免責事由成為(wei) 船舶融資租賃中需要考慮的突出問題。
本文將對船舶融資租賃中涉及的不可抗力在中國法和英國法下予以對比分析,並就當前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是否構成中國法和英國法下不可抗力提出觀點和建議,以期對船舶融資租賃當事方在適用不可抗力予以啟發和參考。
一、中國法下不可抗力製度以及與(yu) 疫情之間的關(guan) 係
1、不可抗力的淵源
不可抗力一詞(vis maior, force majeure, act of god)起源於(yu) 羅馬法。在羅馬法中,針對債(zhai) 務人持有的債(zhai) 權人財產(chan) 並負有返還義(yi) 務情況下,即使債(zhai) 務人沒有過失或故意造成該財產(chan) 受損,亦不能免責,除非存在失火,海難,地震等典型的免責事由,這類免責事由被稱為(wei)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最初是作為(wei) 債(zhai) 務人免於(yu) 承擔民事責任而設立和存在的,後在羅馬法複興(xing) 過程中,經法國民法和德國民法的發展,不可抗力製度逐漸引入大陸法係,並成為(wei) 大陸法係中與(yu) 英美法係不同的製度之一。
2、中國法下不可抗力和不可抗力條款區別
中國法律中對不可抗力的規定見於(yu) 《民法總則》第180條和《合同法》第117條。中國規定凡同時具備“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情形則屬於(yu) 法定的不可抗力的範疇,“三不”內(nei) 容是不可抗力的認定條件。不可抗力在中國法下是法定的民事責任免責事由,因此其成立條件非常嚴(yan) 格。相比而言,《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79條對於(yu) 不可抗力的成立條件隻要求“三不”中的一種情形即成立該公約適用下的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作為(wei) 法定免責事由,與(yu) 不可抗力條款不能等同。不可抗力條款(force majeure clause)是當事人特別約定的一類合同條款統稱,這種條款中通常約定某些情形為(wei) 不可抗力的情形,在約定的情形發生時,作為(wei) 免責事由而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本質上屬於(yu) 當事方自主合意的行為(wei) ,隻要所約定的情形不違反法律的強製性規定即可。換言之,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責事由,不論合同中是否約定有不可抗力條款等免責事由,法律均賦予合同下負有履行義(yi) 務的一方依賴不可抗力主張免責的機會(hui) 和權利。不可抗力條款是意定的免責事由,是合同當事方自主約定的免責事由,受當事方的約定和意願調整,與(yu) 不可抗力法定的成立條件和範圍完全不同。不可抗力條款的運用,是以模仿不可抗力製度為(wei) 背景,通過列明當事方自認為(wei) 應當作為(wei) 不可抗力的方式,從(cong) 而擴大法定不可抗力的內(nei) 容和範圍,並減少特定情形出現時,當事方針對該特定情形是否構成不可抗力的爭(zheng) 執風險。不可抗力是對非合同當事方原因導致合同履行障礙時,給予合同當事方的法律保護和利益平衡。
3、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是否構成船舶融資租賃中的不可抗力
首先,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是否構成中國法下的不可抗力,需要先考察其是否同時具備不可抗力的“三不”成立條件,即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出現和影響對於(yu) 船舶融資租賃當事方履行合同而言,是否同時存在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阻礙。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出現具有不可預見性,但對於(yu) 當事方具體(ti) 履約義(yi) 務而言是否具有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影響,則需要進一步考察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本身是否已經對船舶融資租賃當事方的合同履行障礙行為(wei) 存在直接的,實質的,唯一的因果關(guan) 係。例如政府的防疫行為(wei) 明確禁止船舶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出賣人交付船舶,或船舶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所租賃的船舶被征用等,導致船舶融資租賃合同永久或暫時無法繼續履行,負有履行義(yi) 務的當事方在實質上沒有補救措施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可據此主張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構成船舶融資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換言之,盡管存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但負有履行義(yi) 務的當事方能夠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從(cong) 而繼續履行合同,即使采取該補救措施將會(hui) 增加船舶融資租賃當事方的成本或存在其他非根本性的困難,那麽(me)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對該當事方履約而言,難以構成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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