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O:確保國際航運正常進行 人員和船舶不受不必要限製
2020年02月21日 11時 航運界網
航運界網消息,日前,國際海事組織(IMO)發布第4204號通函,對全球航運業(ye) 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出具指導意見。
通函中說,當前背景下,各船旗國、港口國、有關(guan) 國家(地區)和各航運公司、船長應通力合作,在適當的條件下,確保可以上下乘客與(yu) 正常裝卸貨物,船舶能夠順利進出船廠進行維修保養(yang) 和檢驗,能夠正常進行物料和夥(huo) 食供應,相關(guan) 機構可以簽發證書(shu) 和更換船員,避免人員和船舶入港時遭遇不必要的限製和延誤。《國際海上交通便利化公約》附件第1條和第5條以及第6節載有避免對船舶、船上人員和財產(chan) 的入港進行不必要的限製或延誤的規定。
通函稱,國際海事組織的一係列文件亦對航運業(ye) 在疫情爆發時造成的影響有所規範,包括但不限於(yu) :
1. 《1974年國際海上人民安全公約》
2. 《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汙染公約》
3. 《2004年國際船舶壓載水及其沉積物控製和管理公約》
4. 《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
5. 2017年港口國監督檢查程序 A.1119(30)
此外,IMO秘書(shu) 處還收到了國際勞工組織(ILO)的發函。後者表示,在新冠肺炎疫情不斷爆發的情況下,應優(you) 先有效保護海員的健康和安全。根據《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船旗國必須確保懸掛其國旗的船舶上的所有海員都受到適當措施的保護,並確保他們(men) 在船上工作時能夠獲得及時和充分的醫療護理。該《公約》要求,港口國要確保在其管轄範圍內(nei) 的船舶上需要立即醫療護理的海員應被允許使用岸上醫療設施。
IMO秘書(shu) 長林基澤表示,新冠肺炎疫情是一項嚴(yan) 峻的公共衛生挑戰,需要所有會(hui) 員國相互理解和密切合作,以克服與(yu) 執行海事組織有關(guan) 文書(shu) 有關(guan) 的挑戰。IMO將繼續密切關(guan) 注局勢,秘書(shu) 長將提供適當的附加信息,將這些問題提交IMO有關(guan) 機構注意,尤其是海上安全委員會(hui) 、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hui) 、協調委員會(hui) 和法律委員會(hui) 。
來源:航運界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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