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造船合同中常見“不可抗力”條款及比較
2020-02-18 中國船檢
導讀: 自新冠病毒疫情發生以來,已經陸續有報道稱國內(nei) 部分造船企業(ye) 推遲開工,給生產(chan) 進度造成影響。
自新冠病毒疫情發生以來,已經陸續有報道稱國內(nei) 部分造船企業(ye) 推遲開工,給生產(chan) 進度造成影響。盡管疫情持續時間現尚不明確,但有報道指出部分地區的複工率可能影響企業(ye) 正常運轉的效率。近期已有報道國內(nei) 造船企業(ye) 也發出了“不可抗力”通知主張延期交船。說明我國企業(ye) 已經開始為(wei) 疫情可能帶來的合同延期和履行困難采取應對措施。雖本次疫情在很多方麵符合“不可抗力”構成要件,但因適用法律和合同措辭不同,國際造船合同中“不可抗力”條款與(yu) 我國合同法下的“不可抗力”製度存在較大差異。本文將從(cong) 該差異入手,對相關(guan) 法律問題加以分析、總結,進而對國內(nei) 船企提出應對建議。
國內(nei) 船企所參與(yu) 的國際造船合同中準據法不一定是中國法,衡水物流 ,實踐中以適用英國法居多。“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本為(wei) 大陸法係的概念,而普通法係長期信奉“嚴(yan) 守合同義(yi) 務”原則,對“不可抗力”這一大陸法學概念的認定並不穩定。所以,適用普通法較多的國際合同(包括造船合同)中,一般通過專(zhuan) 門條款約定“不可抗力”,而且造船合同中的“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條款主要針對船舶建造中的“Permissible Delay(可允許延誤)”問題。
本文選擇了以下常見國際造船合同格式,並選取其中幾項主要因素加以對比,淮安物流 ,以最大程度反映不同合同格式“不可抗力”條款之間的差異與(yu) 各自特征,具體(ti) 參下表:
1974年日本航運交易所新造船合格格式(下稱“SAJ 1974”)
2007年波羅的海航運公會(hui) 標準新造船合同格式(下稱“Newbuildcon 2007”)
2000年挪威標準新造船合同格式(下稱“Norwegian 2000”)
1999年歐洲船舶建造人和船舶修理人協會(hui) 造船合同格式(下稱“AWES 1999”)
中國船舶工業(ye) 貿易公司船舶建造合同格式(下文簡稱“中船合同”)
2012年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hui) 新造船合同格式(下稱“CMAC上海格式”)
通過上表可知不同造船合同格式的“不可抗力”條款之間存在差異。這些差異主要體(ti) 現在“不可抗力”的概念描述、列舉(ju) 的事件、不可抗力通知的要求、買(mai) 方對異議權的棄權等方麵。這些差異則要求合同締約方在履行過程中應尤其注意合同的具體(ti) 措辭。
特別感謝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院長初北平教授擔任欄目審稿專(zhuan) 家。
注:史強,大連海事大學博士研究生,伯寧律師事務所合夥(huo) 人;黃青業(ye) ,伯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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