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二君溫馨提示:
此次為(wei) 進口疫情防控物資辦理的減免稅手續有一個(ge) 特殊的征免性質“疫情防控物資”(代碼930),這是區別於(yu) 普通捐贈(征免性質“慈善捐贈”,代碼802)的重要標誌,大家在進行減免稅申報時需特別注意。
(征免性質/代碼:930)??海關(guan) 總署關(guan) 於(yu) 實施財政部 海關(guan) 總署 稅務總局2020年第6號公告有關(guan) 事項的通知? ?署稅發〔2020〕29號
為(wei) 落實財政部 海關(guan) 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6號明確的防控新冠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以下稱免稅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現就政策實施中的有關(guan) 具體(ti) 事項明確如下:
一、做好海關(guan) 稅收服務
(一)各直屬海關(guan) 要認真落實海關(guan) 總署2020年第17號公告和《海關(guan) 總署關(guan) 於(yu) 全力保障涉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資快速通關(guan) 的通知》(署綜發〔2020〕19號)的要求,對免稅政策項下進口物資海關(guan) 可先登記放行,實現疫情防控物資通關(guan) “零延時”,同時指導減免稅申請人事後按規定補辦減免稅手續。
(二)各直屬海關(guan) 要加強免稅政策宣傳(chuan) 解讀,及時解答政策谘詢,積極提供政策執行輔導,支持和幫助相關(guan) 單位用好用足免稅政策。加強與(yu) 省級民政、財政和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的協作聯動,就受贈人或進口單位名單、進口物資清單等主動溝通,共同保障政策落實到位。
二、關(guan) 於(yu) 減免稅手續辦理
(一)接受捐贈物資的受贈人,負責出具《受贈人接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進口物資證明》及《進口物資分配使用清單》(格式見附件,以下統稱《接受進口物資證明》)。
(二)對於(yu) 捐贈疫情防控進口物資,由受贈人作為(wei) 減免稅申請人,憑境外捐贈函(適用境外捐贈情形)、《接受進口物資證明》等文件材料,向主管海關(guan) 辦理減免稅手續。
境內(nei) 加工貿易企業(ye) 直接捐贈物資日期,適用受贈人接受捐贈的日期。
(三)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物資,由相關(guan) 部門確定的進口單位作為(wei) 減免稅申請人,向主管海關(guan) 辦理減免稅手續。
(四)需要提交原件或紙質材料的,可先向海關(guan) 提交掃描件電子數據,疫情防控結束後補交。
三、海關(guan) 審核相關(guan) 事項
(一)進口疫情防控物資的減免稅手續納入海關(guan) 減免稅管理係統管理。征免性質為(wei)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進口物資(簡稱:疫情防控物資,代碼:930);有關(guan) 監管方式為(wei) :捐贈物資,一般貿易、其他進出口免費,進料成品減免、來料成品減免、進料料件內(nei) 銷、來料料件內(nei) 銷,保區進料成品、保區來料成品、保區進料料件、保區來料料件。
(二)對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進口的符合免稅政策規定且原產(chan) 於(yu) 美國的物資,不實施對美加征關(guan) 稅措施。其中屬於(yu) 捐贈物資的,征減免稅方式選擇“全免”;屬於(yu)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征減免稅方式選擇“特案”。
(三)對符合免稅政策規定的進口物資,已征收的應免稅款(包括對美加征的關(guan) 稅及因加征關(guan) 稅而征收的進口環節稅),海關(guan) 在2020年9月30日前(含當日)按規定辦理退還手續。
對有關(guan) 疫情防控進口物資,已按照《海關(guan) 總署關(guan) 於(yu) 實施〈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有關(guan) 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17號)規定出具的《征免稅證明》繼續有效。
執行中如遇有問題,請及時向總署(關(guan) 稅司)反映。
鄭重聲明:本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文章僅(jin) 為(wei) 傳(chuan) 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標記有誤,請第一時間聯係我們(men) 修改或刪除,多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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