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確看待道達爾和殼牌拒絕中國買(mai) 家不可抗力通知?
2020年02月18日 09時 航運界網
引 言
據彭博社報道,近日,道達爾公司(Total SA)及荷蘭(lan) 皇家殼牌有限公司(Royal Dutch Shell Plc)拒絕接受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的不可抗力通知,引發業(ye) 界熱議。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中海油)於(yu) 2月7日表示,由於(yu) 新冠肺炎的迅速傳(chuan) 播,已暫停與(yu) 至少三家供應商的合同。中海油告知供應商,因疫情影響遭遇“不可抗力”原因而無法履行部分LNG進口合同,而這一通知被道達爾及殼牌拒絕。
據目前已知的公開信息,尚無法判斷本次中海油發出不可抗力通知所涉及的LNG合約屬於(yu) 現貨交易(Spot contract)還是長協交易(LNG SPA)。而根據新聞報道,道達爾天然氣、可再生能源和電力部門主管菲利普·索奎特表示:“一些長期客戶有強烈的誘惑,他們(men) 試圖利用不可抗力的概念說,我不能按照長期合同提貨,但卻想買(mai) 現貨,這是相互矛盾的。”筆者猜測,這些LNG購買(mai) 合約中包含一定數量的長協(通常為(wei) 10-20年)。根據筆者的經驗,LNG長協交易中的相關(guan) 條款,除了“不可抗力條款”之外,還有一些極具行業(ye) 特色的條款,與(yu)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下不可抗力事件相關(guan) 。本文將分析這些條款,並著重分析中國買(mai) 方是否可以以“不可抗力”免除相應責任。
(網絡資料圖)
一、 英美法下的“不可抗力”及合約受阻
通常認為(wei)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請注意,大部分LNG長協交易選擇適用英國法或者紐約州法律,即所謂的“英美法係”或“普通法係”。普通法中是沒有不可抗力這一默示的法定概念。隻能靠合約中的“不可抗力條款”(Force Majeure Clause)來明確不可抗力的範圍。通常,一條草擬嚴(yan) 謹的不可抗力條款所包含的範圍,除了包括地震、洪水、火災、幹旱、雷暴、龍卷風等自然災害外,諸如戰爭(zheng) 、暴亂(luan) 、罷工、等人為(wei) 造成的事項也被包括在內(nei) ,也大大超過了中國法下“不可抗力”的概念。傳(chuan) 染病(epidemic)這一概念,可以經常在不可抗力條款中看到。
還需要注意的是,LNG長協交易中的不可抗力條款通常會(hui) 明示排除一些在其它法域有可能被認定為(wei) 不可抗力的事項,如:由於(yu) 一方故意或疏忽造成的事故、市場變化導致履行合約變得不經濟、付款(除非合約約定的所有付款方式都受到了不可抗力的阻礙)、法律變化、第三方影響、破產(chan) 保護程序、製裁等。對於(yu) 氣田或者(買(mai) 方或賣方的)設施受損是否屬於(yu) 不可抗力,在不同的LNG長協交易中會(hui) 有不同約定。
不難發現,本次我國的“新冠肺炎”疫情,可以符合通常不可抗力條款中的定義(yi) 。若想利用“不可抗力”條款免除履行合約下的義(yi) 務,則還要求此不可抗力對履行合約造成了實質性阻礙。此種情況下,受影響乙方也並不是天然免除履行合約下義(yi) 務,而是應盡合理商業(ye) 努力來盡可能履行。具體(ti) 來說:
1. 中國買(mai) 家以“不可抗力”拒收單票貨物
在FOB術語條件下,買(mai) 方的收貨義(yi) 務為(wei) 裝港收貨,而就目前的情形來看,很難說因疫情影響買(mai) 家無法派船裝貨。
在DES/DAP術語條件下,買(mai) 方的義(yi) 務為(wei) 在卸貨港收貨。傳(chuan) 統的LNG長協交易會(hui) 有隻約定了一個(ge) 卸貨港的情況。若此港口受到了疫情影響無法靠泊,且中國買(mai) 方無法協調其它港口收貨,則可以符合“不可抗力”條件。據悉(未經證實——筆者注),中海油此次也以“國內(nei) 相關(guan) 防疫措施導致收貨港關(guan) 鍵人員因自我隔離而無法到崗,超出公司正常履行合同義(yi) 務的能力”為(wei) 由,簽發的不可抗力告知書(shu) 。而目前的情況,“三桶油”均在全國擁有多處LNG接收站,近些年簽署的LNG長協交易大部分約定了多港卸貨。在此種情形下,除非合約約定的所有卸貨地點均受到疫情影響無法接貨,否則中國買(mai) 家難以依賴“不可抗力”免除其接貨責任。
2. 中國買(mai) 家以“不可抗力”退出長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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