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管理篇
1、疫情防控期間,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緊急措施?
答: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chuan) 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限製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2)停工、停業(ye) 、停課;(3)封閉或者封存被傳(chuan) 染病病原體(ti) 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guan) 物品;(4)控製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5)封閉可能造成傳(chuan) 染病擴散的場所。
2、疫情防控期間,企業(ye) 有哪些義(yi) 務?
答:企業(ye) 有以下義(yi) 務:1)接受疾病預防控製機構、醫療機構有關(guan) 傳(chuan) 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製措施,如實提供有關(guan) 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傳(chuan) 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2)發現傳(chuan) 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chuan) 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chuan) 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3)不得編造、傳(chuan) 播有關(guan) 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四條)4)受到自然災害危害或者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製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鄭州物流網 ,封鎖危險場所,並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告;5)對因本單位的問題引發的或者主體(ti) 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hui) 安全事件,有關(guan) 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上報情況,並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6)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其他單位應當服從(cong) 人民政府發布的決(jue) 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並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4-6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六條)7)對政府調集人員、調用物資、征用財物有配合的義(yi) 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傳(chuan) 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8)積極配合政府衛健部門等檢查監督的義(yi) 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傳(chuan) 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條)
3、疫情防控期間,企業(ye) 如何做好與(yu) 政府疫情防控部門之間的溝通工作?
答:2020年1月24日,依據《山東(dong) 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報經山東(dong) 省人民政府研究決(jue) 定,山東(dong) 省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響應。在疫情持續期間,企業(ye) 有義(yi) 務通過以下方式積極配合當地政府部門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一)通過官網及微信公眾(zhong) 告平台密切關(guan) 注省內(nei) 各地人民政府關(guan) 於(yu) 疫情防控、複工的通知和政策;(二)嚴(yan) 格遵守當地人民政府疫情防控部門對企業(ye) 生產(chan) 運營的要求,在無法準確判斷信息或存在疑問時及時向當地政府疫情防控部門進行谘詢,避免企業(ye) 受到二次影響。(三)嚴(yan) 格按照當地政府疫情防控部門要求上報企業(ye) 內(nei) 部疫情的防控等措施和進展。對於(yu) 從(cong) 疫情地區返回的員工名單、聯係方式、往返時間及路線、居地地、健康狀況做好登記工作並向當地政府防疫指揮部報備,發現員工感染或疑似感染的,應立即向當地的疾控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配合做好員工的隔離、治療工作。
4、疫情防控期間,企業(ye) 如何做好內(nei) 部疫情防控管理?
答:在疫情防控管理方麵,需做到以下幾點:(一)不得歧視確診患者、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chuan) 染病病人,不得泄露確診患者、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chuan) 染病病人的個(ge) 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於(yu) 聯係電話、住址、家庭成員信息等);(二)在確診患者、病原攜帶者治愈前或者在排除感染嫌疑前,不得安排其從(cong) 事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cong) 事的易使新型冠狀病毒擴散的工作;(三)如本企業(ye) 出現確診患者或疑似患者,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控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並應當按照該機構的指導和要求對同企業(ye) 其他員工進行體(ti) 檢監測,排除交叉感染的可能;(四)如本企業(ye) 出現確診患者或疑似患者,企業(ye) 應當按照附近的疾控機構或者醫療機構的指導和要求對被確診患者或疑似患者汙染的企業(ye) 物品、場所進行嚴(yan) 格消毒。
5、疫情防控期間,企業(ye) 如何做好日常管理?
答:在日常管理方麵,需做到以下幾點:(一)對從(cong) 疫情地區返回的員工建立台賬,監督員工返回後14天隔離觀察的落實情況;督促並協助員工及時向居住地所在社區(村)報告、登記。(二)督促員工加強居家觀察,減少外出活動;對必須的外出活動,必須佩戴口罩;如有發熱等不適,應第一時間同時向所在社區和企業(ye) 報告。(三)企業(ye) 要加強員工健康教育和防控知識宣傳(chuan) ,關(guan) 心關(guan) 愛員工,督促員工做好個(ge) 人衛生防護工作。(四)向員工普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chuan) 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與(yu) 疫情防控相關(guan) 的法律常識,告知員工若違反上述法律規定,導致傳(chuan) 染病傳(chuan) 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chan) 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五)向員工解釋說明企業(ye) 在此次疫情中的各項製度安排(如休假製度、薪資待遇等)等關(guan) 係員工切身利益的事項;(六)嚴(yan) 格按照當地政府的要求安排落實疫情持續期間逐步恢複生產(chan) 經營活動。
6、企業(ye) 擬複工的,如何提前防控複工風險?
答:為(wei) 了鞏固疫情防控成果,避免疫情再次惡化,企業(ye) 在複工前,應認真登記員工休假期間的重要信息,主要包括員工假期所在地、出行路線、是否接觸湖北等地外地人員、身體(ti) 狀況是否正常、計劃返崗時間、所在地是否存在管製措施、是否感染或被隔離等,並視情況與(yu) 員工協商確定靈活的複工方式:(一)對於(yu) 必須現場工作的返崗員工,企業(ye) 應提前做好複工前的各項防護、消毒用品的準備,並配套相關(guan) 防護、消毒、檢查等製度的培訓與(yu) 落實監督;同時,企業(ye) 還可以考慮與(yu) 該部分員工協商采取縮短工時、輪崗輪換或統一安排年休假等方式,盡量減少員工的集中辦公時間和人數;(二)對於(yu) 非必須現場辦公的後台管理人員,則可以采取自我隔離、居家辦公、遠程辦公的方式複工;(三)對於(yu) 確因疫情所在地實行交通管製或因確診或疑似感染而被隔離等客觀原因無法複工的人員,企業(ye) 應根據相關(guan) 法律法規的規定與(yu) 員工就勞動關(guan) 係、工資發放等相關(guan) 問題做好溝通工作,並要求該員工協調好手中事務,盡量遠程處理或者委托他人完成。
7、企業(ye) 複工後,如何做好內(nei) 部疫情管理和日常管理?
答:企業(ye) 複工後,建議企業(ye) 從(cong) 以下幾個(ge) 方麵做好內(nei) 部疫情管理和日常管理:(一)企業(ye) 可通過員工手冊(ce) 、微信公眾(zhong) 號、官網、OA辦公係統等形式,對涉及員工個(ge) 人防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chuan) 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guan) 法律規定進行宣傳(chuan) 培訓,並保留培訓和考核記錄;(二)企業(ye) 應當向返崗員工免費提供醫用口罩、手套,在公共洗手間、茶水間、食堂、宿舍等場所配備洗手液、消毒液等必要的個(ge) 人防護用品;(三)在地方人民政府公告解除疫情一級響應之前,在企業(ye) 辦公區域進出口設定出入檢查點、體(ti) 溫測量點,做好對員工上下班前的體(ti) 溫監測,並做好相應的登記;(四)保持辦公場所、食堂、宿舍、洗手間等區域的環境清潔,每日進行消毒;公共場所和員工較為(wei) 密集的區域,要保持開窗通風和空氣清潔;對密閉、半密閉車間,要按照規範要求落實防控和防擴散措施。疫情防控期間,企業(ye) 不舉(ju) 辦集聚性大型活動,要求員工不參加聚餐聚會(hui) 。(五)在疫情防控期間,沒有開設食堂的企業(ye) 可以試行單位團體(ti) 訂餐,由企業(ye) 向餐飲企業(ye) 或商戶統一訂餐,可采取派人自取、餐企送餐上門(或到指定地點)和第三方提供配送服務(適用於(yu) 通過第三方預訂、線上預訂)等配送方式,盡量避免員工個(ge) 人外出就餐。(六)以人事部門為(wei) 核心,成立勞動爭(zheng) 議溝通調解中心,解決(jue) 員工返崗後因工資發放、薪酬待遇、休息休假、工作量調整等事由與(yu) 企業(ye) 之間可能發生的勞動爭(zheng) 議,做好員工的解釋、安撫工作。
8、企業(ye) 如何判斷員工是否屬於(yu)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觸者?
答:根據國家衛健委疾病預防控製局發布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觸者管理方案(第二版)》,該方案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觸者判定標準做了明確界定:(一)病例的密切接觸者。與(yu) 病例發病後有如下接觸情形之一,但未采取有效防護者:(1)與(yu) 病例共同居住、學習(xi) 、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觸的人員,如與(yu) 病例近距離工作或共用同一教室或與(yu) 病例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2)診療、護理、探視病例的醫護人員、家屬或其他與(yu) 病例有類似近距離接觸的人員,如直接治療及護理病例、到病例所在的密閉環境中探視病人或停留,病例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護人員;(3)與(yu) 病例乘坐同一交通工具並有近距離接觸人員,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護理過病人的人員;該病人的同行人員(家人、同事、朋友等);經調查評估後發現有可能近距離接觸病人的其他乘客和乘務人員;(4)現場調查人員調查後經評估認為(wei) 符合其他與(yu) 密切接觸者接觸的人員。(二)可疑暴露者。可疑暴露者是指暴露於(yu) 新型冠狀病毒檢測陽性的野生動物、物品和環境,且暴露時未采取有效防護的加工、售賣、搬運、配送或管理等人員。
9、企業(ye) 應如何處理被傳(chuan) 染病病原體(ti) 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等?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chuan) 染病防治法》二十七條規定,對被傳(chuan) 染病病原體(ti) 汙染的汙水、汙物、場所和物品,有關(guan) 單位和個(ge) 人必須在疾病預防控製機構的指導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衛生要求,進行嚴(yan) 格消毒處理;拒絕消毒處理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疾病預防控製機構進行強製消毒處理。
10、疫情防控期間,企業(ye) 隨意傾(qing) 倒或者處置含傳(chuan) 染病病原體(ti) 的廢物等危險物資,應當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答: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嚴(yan) 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guan) 給予行政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傳(chuan) 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六條)
11、疫情防控期間,對於(yu) 企業(ye) 不服從(cong) 、不配合或者拒絕執行有關(guan) 政府發布的決(jue) 定、命令或者措施等,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答:由公安機關(guan) 依法給予治安處罰,對企業(ye) 及其責任人給予警告或200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導致發生嚴(yan) 重突發事件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chan) 停業(ye) ,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ye) 執照,並處五萬(wan) 元以上二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
12、疫情防控期間,企業(ye) 編造、故意傳(chuan) 播虛假恐怖信息的行為(wei) 應承擔何法律責任?
答:一般違法情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依法暫停其業(ye) 務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ye) 許可證;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對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的,由公安機關(guan) 依法給予處罰,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13、疫情防控期間,企業(ye) 瞞報、緩報、阻礙員工向相關(guan) 單位報告疑似症狀等疫情,應承擔什麽(me) 法律責任?
答:企業(ye) 的法律責任:1)對企業(ye) 有關(guan) 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的,由公安機關(guan) 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二十一條)2)導致發生嚴(yan) 重突發事件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chan) 停業(ye) ,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ye) 執照,並處五萬(wan) 元以上二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的,由公安機關(guan) 依法給予處罰,對企業(ye) 及責任人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二款)
14、因接觸過確診病例或疑似病例有隔離需要的員工,出現謊報病情、拒絕檢查、拒絕隔離等情形,企業(ye) 有關(guan) 責任人員是否因此受到行政處罰?
答:企業(ye) 有關(guan) 責任人員是否會(hui) 受到處罰、承擔法律責任要視情形而定:(1)在用人單位落實了防控主體(ti) 責任情形下,存在員工個(ge) 人故意隱瞞、謊報病情、拒絕檢查、拒絕隔離等情形,企業(ye) 有關(guan) 人員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2)用人單位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員工瞞報、謊報病情,但用人單位未依法采取措施予以製止,或不按規定報告或處理的,有關(guan) 責任人是需要承擔瞞報的法律責任。(3)對於(yu) 因接觸過確診病例或疑似病例有隔離需要的員工拒絕檢查、拒絕隔離等情形,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guan) 部門報告,協助當地街道(鄉(xiang) 鎮)和社區(村)、防疫部門處理;否則,企業(ye) 有關(guan) 責任人員將因此承擔瞞報的法律責任,根據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有關(guan) 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的,由公安機關(guan) 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5、在疫情一級響應情況下,政府是否可調配口罩、消毒水等緊急物資而要求企業(ye) 不得隨意銷售給第三方?如果企業(ye) 拒不提供給政府有什麽(me) 責任?
答:可以。如企業(ye) 拒不提供,政府除強製執行外,公安機關(guan) 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二款“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jue) 定、命令的,可對企業(ye) 及責任人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二條)
16、疫情防控期間,企業(ye) 是否需要對工作場所內(nei) 的已使用醫療防護物集中回收處理?還是與(yu) 其他垃圾一起處理就行?
答:需要視情況不同而區別處理:對未有發熱等症狀的職工,自行丟(diu) 入“其他垃圾”桶即可;對於(yu) 存在發熱、咳嗽、咳痰、打噴嚏症狀的人,或接觸過此類人群的人,可將廢棄口罩丟(diu) 入垃圾袋,再使用 5%的 84消毒液按照 1:99 配比後,撒至口罩上進行處理。如無消毒液可使用密封袋或保鮮袋,將廢棄口罩密封後丟(diu) 入“有害垃圾”桶;對於(yu) 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及其護理人員,應在就診或接受調查處置時,將使用過的口罩作為(wei) 感染性醫療廢物進行收集處置。
17、疫情防控期間,企業(ye) 如何向稅務部門申報納稅?
答:根據2020年1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guan) 於(yu) 優(you) 化納稅繳費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對於(yu) 按月申報的納稅人、扣繳義(yi) 務人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報納稅期限延長至2月24日;如在2020年2月份申報納稅期限延長後,辦理仍有困難的,還可依法申請進一步延期。
18、飯店、商場、超市、酒店、營業(ye) 廳等麵向公眾(zhong) 運營的場所,是否有權拒絕不戴口罩的顧客進入?若顧客不聽勸阻怎麽(me) 辦?
答:有權拒絕進入。顧客不聽勸阻的,向相關(guan) 主管部門報告,由相關(guan) 部門依法處理。
19、飯店、商場、超市、營業(ye) 廳等麵向公眾(zhong) 的企業(ye) ,有權要求檢查顧客身份證並拒絕湖北籍顧客進入嗎?
答: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chuan) 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及《公共場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預防控製指引》的規定,公眾(zhong) 場所可實行測量體(ti) 溫等防控措施,但對沒有相應症狀的人員,不可拒絕提供服務。因此,湖北籍顧客在身體(ti) 狀況正常的情況下,前述企業(ye) 不得拒絕其進入。
20、企業(ye) 提供住宿的員工複工後發現有隔離需要,企業(ye) 無法提供隔離場所的,能否向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隔離場所?
答:可以。依據《關(guan) 於(yu) 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區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機製發〔2020〕5 號)附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區防控工作方案(試行)”規定,企業(ye) 提供住宿的員工複工後發現有隔離需要,企業(ye) 應立即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村居社區登記報告,並按照要求實行居家隔離或到政府指定地點或指定醫院隔離。
21、物業(ye) 公司是否能夠對來往人員進行是否有接觸史和旅遊史等信息進行登記,並拒絕湖北返鄉(xiang) 人員進入大廈或小區?
答:應該進行登記,是否拒絕湖北返鄉(xiang) 人員進入物業(ye) 區域應視情況而定。所有進入區域範圍內(nei) 的人員須測量體(ti) 溫,對體(ti) 溫超過37.3攝氏度的,來訪人員實施勸返,本小區業(ye) 主或使用人勸其回家自我隔離觀察,及時向社區居委會(hui) 報告,並協助做好相關(guan) 處置工作。
22、疫情防控期間,單位存在未采取預防措施、未及時消除已發現的隱患等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的情形,應承擔何責任?
答:1)被公安機關(guan) 依法予以治安處罰,對企業(ye) 及責任人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二款);2)導致發生嚴(yan) 重突發事件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chan) 停業(ye) ,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ye) 執照,並處五萬(wan) 元以上二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條)
23、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應急響應之後,政府可以強製要求企業(ye) 捐款嗎?
答: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ye) 捐贈法》第四條規定:“捐贈應當是自願和無償(chang) 的,禁止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
24、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應急響應之後,政府可以從(cong) 企業(ye) 抽調人員嗎?企業(ye) 如果不同意抽調,會(hui) 有什麽(me) 後果?
答:在一級響應時期,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政府可以從(cong) 企業(ye) 抽調人員。企業(ye) 應積極配合,不能拒絕,否則會(hui) 影響疫情防控,構成行政違法,甚至涉嫌妨害公務罪。
25、疫情防控期間,對於(yu) 按政府規定延遲複工的員工,用人單位是否可以不支付或減少其工資標準?違反規定應承擔何責任?
答:不能。因為(wei) 延遲複工時間是政府為(wei) 防控疫情作出的規定,任何企業(ye) 均應服從(cong) 。人社部辦公廳《關(guan) 於(yu) 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guan) 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企業(ye) 違反規定不支付或減少支付員工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chang) 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
26、企業(ye) 規定複工後,為(wei) 挽回損失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是否違法?應承擔何責任?
答:應視情況而定。若企業(ye) 與(yu) 勞動者協商一致並按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則並不違法。若企業(ye) 未與(yu) 勞動者協商一致且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待遇的,則構成違法,企業(ye) 將因此承擔法律責任。
27、在政府規定的複工期限前,企業(ye) 員工拒絕複工,企業(ye) 是否可以強令員工複工?若企業(ye) 這樣做,應承擔何責任?
答:企業(ye) 不能強令員工複工。在政府規定的複工期限前,企業(ye) 員工有權拒絕複工。政府之所以規定延遲複工,是考慮疫情防控的需要,更好保障人民群眾(zhong) 的生命健康安全,是特殊時期政府依法作出的決(jue) 定,任何單位和個(ge) 人均應遵守。若企業(ye) 強令員工複工,將構成強令員工冒險作業(ye) 的違法行為(wei) ,勞動保障部門依法有權對企業(ye) 進行行政處罰。(《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八條)
28、傳(chuan) 染病暴發、流行時,用工單位招用流動人員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用工單位在疫情期間招用流動人員,應及時向衛生防疫機構報告並采取衛生措施。否則,將受到行政處罰,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法有權責令企業(ye) 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下二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guan) 給予行政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傳(chuan) 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六條)
29、因市場防疫物資緊缺,企業(ye) 複工未能準備齊全有關(guan) 部門要求的口罩、體(ti) 溫儀(yi) 、消毒水等防疫物資的,是否因此受到行政處罰?
答:疫情防控期間,各類企業(ye) 、學校及用人單位要落實防控主體(ti) 責任,加強職工和師生健康監測,完善相應設施設備,提供衛生用品和隔離觀察場所,開展環境衛生整治和重點場所消毒,把各項防控和服務保障措施落實落細。因此,在疫情防控期間,按要求準備好口罩、體(ti) 溫儀(yi) 、消毒水等防疫物資是企業(ye) 的主體(ti) 責任。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用人單位或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可能因此被公安機關(guan) 治安處罰,企業(ye) 及責任人被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若因此導致發生嚴(yan) 重的突發公共事件的,企業(ye) 將被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chan) 停業(ye) ,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ye) 執照,並處五萬(wan) 元以上二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條)
30、疫情防控期間,經營者哄抬物價(jia) 的,應承擔何責任?
答: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二條,在突發事件發生期間散布謠言、哄抬物價(jia) 、欺騙消費者,擾亂(luan) 社會(hui) 秩序、市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guan) 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1、疫情防控期間,原材料及人工成本上漲,醫療物資製造企業(ye) 可否上調醫療物資價(jia) 格?
答:醫療企業(ye) 是否可以上調醫療物資價(jia) 格?應當依據政府的定價(jia) 目錄,若該物資不在政府指導價(jia) 或定價(jia) 目錄範圍內(nei) 的,企業(ye) 可依市場價(jia) 自行調節,但不能哄抬物價(jia) 。若該醫療物資屬於(yu) 政府指導價(jia) 或定價(jia) 目錄範圍內(nei) 的,則不能擅自上調該醫療物資的價(jia) 格。(《中華人民共和國價(jia) 格法》第六條、第十八條)
32、疫情防控期間,企業(ye) 生產(chan) 、銷售不合格產(chan) 品,將會(hui) 麵臨(lin) 何種行政處罰?
答:企業(ye) 生產(chan) 、銷售質量不合格的產(chan) 品(如口罩、消毒液、防護衣服等產(chan) 品,以次充好、不合格等),將麵臨(lin)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營業(ye) 執照的行政處罰風險,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產(chan) 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
33、疫情防控期間,利用廣告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chuan) 應當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答:對發布涉及口罩、消毒產(chan) 品、防護工具等商品的廣告中肆意誇大和編造其性能、用途、功效、質量等的違法行為(wei) ,以及在廣告和商業(ye) 宣傳(chuan) 中宣稱產(chan) 品可以防治突發傳(chuan) 染病、嚴(yan) 重誤導民眾(zhong) 的違法行為(wei) ,除依據《合同法》賠償(chang) 消費者損失外,還應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給予消費者商品價(jia) 款三倍的增加賠償(chang) 。此外,依據《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最高可處以二百萬(wan) 元的罰款直至吊銷營業(ye) 執照。情節嚴(yan) 重的,依照《刑法》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34、企業(ye) 未按照政府要求在疫情一級響應期間仍然繼續開放娛樂(le) 場所或開展文娛活動應承擔何責任?
答:公安機關(guan) 可依法對企業(ye) 及責任人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二款)。情節嚴(yan) 重導致嚴(yan) 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的,政府可責令停產(chan) 停業(ye) ,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ye) 執照,並處五萬(wan) 元以上二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的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條)
35、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jia) 格,造成商品價(jia) 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行為(wei) ,應受到何種處罰?
答:根據國務院《價(jia) 格違法行為(wei) 行政處罰規定》第五條,經營者違反價(jia) 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jia) 格,造成商品價(jia) 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wan) 元以上10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wan) 元以上50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責令停業(ye) 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吊銷營業(ye) 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jia) 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處罰。 行業(ye) 協會(hui) 或者其他單位組織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jia) 格的,對經營者依照前兩(liang) 款的規定處罰;對行業(ye) 協會(hui) 或者其他單位,可以處5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guan) 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36、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jia) 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yu) 其進行交易的行為(wei) ,應受到何種處罰?
答:根據國務院《價(jia) 格違法行為(wei) 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經營者違反價(jia) 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jia) 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yu) 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wan) 元以上50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責令停業(ye) 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guan) 吊銷營業(ye) 執照。
37、企業(ye) 如果出售可能被肺炎病毒汙染的皮毛、舊衣物及生物用品,應承擔何法律責任?
答: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進行衛生處理,可以處出售金額一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傳(chuan) 染病流行的,根據情節,可以處相當出售金額三倍以下的罰款,危害嚴(yan) 重,出售金額不滿二千元的,以二千元計算;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guan) 給予行政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傳(chuan) 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八條)
38、從(cong) 事跨境運輸業(ye) 務的企業(ye) ,發現車輛、船舶、飛機等交通工具上存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應如何處理?
答:企業(ye) 負責人應當以最快的方式向當地口岸海關(guan) 報告,海關(guan) 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有關(guan) 人員采取相應的衛生檢疫處置措施。(《國境口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出入境檢驗檢疫應急處理規定》第二十七條)
39、從(cong) 事跨境運輸業(ye) 務等需要經過海關(guan) 口岸的企業(ye) ,未配合海關(guan) 部門對疫情的應急處理措施,可能承擔什麽(me) 責任?
答:將會(hui) 被依法處以警告或者罰款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境口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出入境檢驗檢疫應急處理規定》第三十條)
40、疫情防控期間,從(cong) 事客車、貨車、客船、貨船經營的企業(ye) 是否需要領取相關(guan) 證件用於(yu) 生產(chan) 經營?
答:需要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檢疫合格,領取《交通衛生檢疫合格證》後,方可投入營運或者進行運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交通應急規定》第二十條)
41、政府征用運輸企業(ye) 的車船,運輸企業(ye) 可以拒絕嗎?
答:不能拒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交通應急規定》第三十五條)
42、車船上發現肺炎感染確診病人或疑似病人,經營車船的運輸企業(ye) 應如何處理?
答:(一)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點,並向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和始發客運站報告;(二)對檢疫傳(chuan) 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chuan) 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檢疫傳(chuan) 染病病人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重大傳(chuan) 染病病人、疑似重大傳(chuan) 染病病人、可能感染重大傳(chuan) 染病病人及與(yu) 其密切接觸者實施緊急衛生處理和臨(lin) 時隔離;(三)封閉已被汙染或者可能被汙染的區域,禁止向外排放汙物;(四)將車船迅速駛向指定的停靠點,並將《旅客健康申報卡》、乘運人員名單移交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五)對承運過檢疫傳(chuan) 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chuan) 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檢疫傳(chuan) 染病病人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重大傳(chuan) 染病病人、疑似重大傳(chuan) 染病病人、可能感染重大傳(chuan) 染病病人及與(yu) 其密切接觸者的車船和可能被汙染的停靠場所實施衛生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交通應急規定》第二十六條)
43、車船上發現肺炎感染確診病人或疑似病人,從(cong) 事道路、水路運輸的運輸企業(ye) 未進行處理,可能承擔什麽(me) 行政責任?
答: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罰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交通應急規定》第四十四條)
44、疫情防控期間,從(cong) 事道路、水路運輸的企業(ye) 可以停止經營嗎?
答:不可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交通應急規定》第三十一條)
二、合同風險篇
45、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適用“不可抗力”進行免責抗辯的情形?
答: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屬於(yu) 不可抗力,但並非所有的合同當事人都可以引用不可抗力條款來免責。隻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到合同當事人無法按照合同約定嚴(yan) 格、全麵履行自己的義(yi) 務時,才可以適用不可抗力這一法定免責事由來免除自己的責任。企業(ye) 如錯誤理解不可抗力的適用情形或濫用不可抗力進行免責,皆會(hui) 帶來法律風險。
46、以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來抗辯是否就可全部免除違約責任?
答:不能。企業(ye) 如因本次疫情影響到合同的履行,應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的規定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如因未及時通知而導致對方的損失,仍需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
47、合同中未約定不可抗力條款怎麽(me) 辦?
答:“不可抗力”屬於(yu) 法定免責條款,當事人即使未在合同中約定不可抗力條款或者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均不影響直接援用法律規定,主張不可抗力免責。但是,是否構成不可抗力與(yu) 是否能達到不可抗力免責條件是兩(liang) 個(ge) 不同的問題,在構成不可抗力的前提下,是否能夠援引不可抗力免責則視個(ge) 案履行約定及實際履行情況而有所不同。
48、在疫情的影響下雖然合同能繼續履行,但將影響一方當事人的權益該如何處理?
答:參考2003年非典期間《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在防治傳(chuan) 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guan) 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的相關(guan) 規定,可以根據合同的具體(ti) 情況,既要保護債(zhai) 務人的合法權益,也要保護債(zhai) 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客觀、公平地認定對合同當事人權益的影響。
49、疫情防控期間,企業(ye) 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臨(lin) 近屆滿的,訴訟時效期間能否中止?
答:能。法律界普遍認可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屬於(yu) 不可抗力,如企業(ye) 行使請求權是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ge) 月內(nei)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ge) 月內(nei) ,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之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能中止。企業(ye) 需留意的是,該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ge) 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50、疫情防控期間,企業(ye) 在訴訟案件中的期間問題該如何處理?
答:訴訟案件的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nei) ,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jue) 定”的規定,企業(ye) 在訴訟案件中因疫情影響期間的,應及時向人民法院說明理由並申請順延期限。但是否準許,最終由人民法院決(jue) 定。從(cong) 謹慎原則出發,對於(yu) 法定期間例如上訴期、複議期等臨(lin) 近屆滿的,建議采取向人民法院郵寄法律文書(shu) 的方式規避可能超過法定期間的法律風險。
51、疫情防控期間,企業(ye) 如何處理與(yu) 客戶(供應商)之間的關(guan) 係?
答:在疫情持續期間,為(wei) 避免因受疫情影響引發與(yu) 客戶(供應商)之間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建議企業(ye) 妥善處理與(yu) 客戶(供應商)之間的合作關(guan) 係:(一)及時向客戶(供應商)了解其所在地疫情的防控現狀,以及疫情對客戶(供應商)正常生產(chan) 經營所產(chan) 生的影響,據此判斷客戶(供應商)恢複正常生產(chan) 經營的能力、是否存在持續合作的可能性;(二)向客戶(供應商)通告本企業(ye) 所在地疫情的防控現狀及企業(ye) 應對此次疫情的生產(chan) 經營計劃,並與(yu) 客戶共同探討基於(yu) 保護雙方利益和合作關(guan) 係的具體(ti) 的應對措施和方案;(三)為(wei) 保障疫情持續期間溝通順暢,及時與(yu) 客戶(供應商)溝通互換企業(ye) 內(nei) 部各業(ye) 務板塊的聯係人及聯係方式,確保各項工作有序進行。除非確有必要,盡量避免雙方在疫情持續期間的人員往來或聚集。(四)確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無法實現與(yu) 客戶(供應商)合作目的,應及時書(shu) 麵通知客戶(供應商)終止合作;因受疫情影響導致與(yu) 客戶(供應商)合作顯失公平的,可考慮基於(yu) 合作合同或采購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
52、在買(mai) 賣合同關(guan) 係中,因本次疫情導致合同不能及時、全麵履行,企業(ye) 應如何處理商務合同的履行以規避法律風險?
答:從(cong) 維護交易穩定、降低交易成本等角度來看,企業(ye) 可以首先考慮能否與(yu) 合同相對方通過協商的形式,將合同延期履行或者變更合同履行形式等補充約定實現雙方利益的最大化。
53、企業(ye) 作為(wei) 賣方時如何規避因本次疫情所帶來的法律風險?
答:應當立即對照具體(ti) 商務合同以及自身的生產(chan) 經營安排,排查服務/產(chan) 品的提供是否還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並按如下原則處理:1、如果因此次疫情影響,企業(ye) 無法按照合同及時提供服務/產(chan) 品的,建議企業(ye) 立即向客戶發送《告知函》,將此次疫情情況、此次疫情對企業(ye) 生產(chan) 經營的影響及其導致無法按約履行的情況明確告知客戶,希望按照不可抗力條款和規定執行合同,並附上政府部門的延長春節假期和延遲複工通知作為(wei) 憑證;2、 如果因此次疫情影響,企業(ye) 已經完全無法按照合同提供服務/產(chan) 品的,建議企業(ye) 立即向客戶發送《解除合同通知書(shu) 》,將此次疫情、此次疫情對企業(ye) 生產(chan) 經營的影響及其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情況寫(xie) 明,並提出按合同約定或《合同法》規定解除合同。
54、企業(ye) 作為(wei) 買(mai) 方時如何規避因本次疫情所帶來的法律風險?
答:應當立即排查企業(ye) 需求,將立即、短期需要的服務/產(chan) 品清點核查;清點核查後,建議企業(ye) 向供應商核實其生產(chan) 經營是否受到此次疫情影響、是否影響合同的履行,從(cong) 而做好從(cong) 其他渠道購買(mai) 或者延遲自身生產(chan) 經營的準備,並可按如下原則處理:(1)如果經過與(yu) 供應商核實,其生產(chan) 經營受到此次疫情嚴(yan) 重影響,已經無法滿足企業(ye) 作為(wei) 買(mai) 方的及時性或者其他需求、導致雙方合同目的已經無法實現,建議企業(ye) 立即向供應商發送《解除合同通知書(shu) 》,將不可抗力事件(即此次疫情)、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按合同約定或《合同法》規定解除合同的要求寫(xie) 明;(2)在排查企業(ye) 自身需求的同時,我們(men) 建議企業(ye) 同時排查作為(wei) 買(mai) 方是否受疫情影響、是否能夠按約按時收貨、付款如果因為(wei) 此次疫情影響導致無法按約進行服務/產(chan) 品接收、付款的,建議企業(ye) 立即向供應商發送《告知函》,將此次疫情、此次疫情對企業(ye) 接收服務/產(chan) 品、支付的影響及其導致無法按約履行的情況明確告知供應商,希望按照不可抗力條款和規定執行,並附上政府部門的延長春節假期和延遲複工通知作為(wei) 憑證。
55、涉及國際貿易合同,如何獲取不可抗力證明?
答:按照《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hui) 章程》的規定,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hui) (以下簡稱“中國貿促會(hui) ”)可以出具不可抗力證明。因此,受疫情的影響導致無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國際貿易合同的,企業(ye) 可向中國貿促會(hui) 申請辦理與(yu) 不可抗力相關(guan) 的事實性證明。目前,中國貿促會(hui) 商事認證中心開發了線上認證平台(),企業(ye) 可通過提交相應的佐證材料在線上辦理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
56、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肺炎疫情能否構成工期延誤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
答:就建設工程領域而言,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應當認定為(wei) 不可抗力事件,本次疫情發生後政府先後采取措施限製民工流動、推遲項目開複工時間,施工單位無法按期完成竣工,客觀上導致工程項目工期延誤,但是該工期延誤不可歸責於(yu) 施工單位,施工單位可以對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工期延誤主張免除違約責任。
57、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肺炎疫情導致工期延誤期間財產(chan) 損失由誰承擔?
答:建設工程領域,對於(yu) 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承擔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中均有明確約定,除非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一般通用條款一旦選擇適用即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拘束力。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7—0201)為(wei) 例,根據示範文本第17.3條的規定,因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shang) 亡、財產(chan) 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後果由合同當事人按照下列原則承擔:(1)永久工程、已運至施工現場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壞,以及因工程損壞造成的第三人人員傷(shang) 亡和財產(chan) 損失由發包人承擔;(2)承包人施工設備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3)發包人和承包人承擔各自人員傷(shang) 亡和財產(chan) 的損失;(4)因不可抗力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yi) 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由發包人承擔;(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發包人要求趕工的,由此增加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6)承包人在停工期間按照發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複工程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關(guan) 於(yu)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應當認定為(wei) 不可抗力事件後,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誤期間的損失應按照前述原則在承包人與(yu) 發包人之間合理分擔,即承包人可以要求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停工損失主張部分賠償(chang) 。
58、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適用不可抗力條款免除工期延誤責任及財產(chan) 損失承擔,應注意哪些問題?
答:首先,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作為(wei) 不可抗力的客觀情況,必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後。不可抗力的一大特征正是不可預見性,如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生以後,雙方才簽訂施工合同,此時應當視為(wei) 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經對疫情的發生及對合同履行的影響作出了明確的預見和約定,此後任何一方均不應再就疫情原因主張不可抗力,免除自身責任。其次,疫情爆發後,合同當事人應當積極采取措施減少損失的擴大。如施工企業(ye) 應當在疫情期間合理安排項目人工、機械使用、做好項目現場管理等內(nei) 容;同時,發包人亦應當積極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減少損失,待符合開工或複工條件時,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合同義(yi) 務。而且,雖然本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在全國爆發,但是其並不足以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不能主張解除合同,但是雙方達成一致協議解除或因項目工期特殊需要的情形除外。最後,如因施工單位原因導致工期延誤,此後因疫情爆發導致的工期延誤責任應當由施工單位承擔。當疫情被認定為(wei) 不可抗力對項目工期造成重大影響時,施工單位有權主張免除工期延誤責任。然而,如果工期延誤係由於(yu) 施工單位自身的原因所致,工程未能正常竣工,在工期延誤期間爆發疫情,工程無法正常複工,該工期延誤的過錯應當歸責於(yu) 施工單位自身,施工單位無權以不可抗力條款繼續主張免除延誤責任。
59、建設工程承包人的優(you) 先權可否因疫情防控相應順延?
答:不能。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you) 先權的期限為(wei) 六個(ge) 月,該期間為(wei) 除斥期間。除斥期間在法律上屬於(yu) 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中斷、中止和延長,一旦屆滿,權利人就喪(sang) 失了實體(ti) 權利。權利人應當及時主張權利。
60、施工單位如何應對肺炎疫情造成的工期延誤及財產(chan) 損失?
答:一是要做好項目施工人員安全健康排查工作。在全國緊急啟動響應措施對抗疫情的大環境下,各地建設工程項目相繼推遲開複工時間,各施工單位、項目部應當做好項目施工人員安全健康排查工作,控製好項目現場管理,減少因疫情帶來的負麵影響,具體(ti) 而言:(1)對於(yu) 施工隊伍中有湖北籍或者途徑湖北的施工人員進行登記,並立即報告屬地社區、衛生防疫部門以及住建部門,並組織相關(guan) 人員隨時報告上述人員的健康動態;(2)對於(yu) 現場駐守人員,做好常態化體(ti) 溫檢測工作,排查工人有無發熱、咳嗽等症狀,做好跟蹤登記;(3)對於(yu) 項目主要施工作業(ye) 區、辦公區、生活區等進行經常性消毒,配發口罩、手套等防護工具,做好項目現場的安全健康防護工作。
二是要積極申請工期順延,並做好證據留存工作。如上所述,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該類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工期延誤,可以作為(wei) 施工單位申請工期順延的法定事由。但是,根據《合同法》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nei) 提供證明。”最高院《關(guan) 於(yu) 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6條規定,“當事人約定順延工期應當經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簽證等方式確認,承包人雖未取得工期順延的確認,但能夠證明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nei) 向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申請過工期順延且順延事由符合合同約定,承包人以此為(wei) 由主張工期順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約定承包人未在約定期限內(nei) 提出工期順延申請視為(wei) 工期不順延的,按照約定處理,但發包人在約定期限後同意工期順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辯的除外。”因此,主張工期順延的舉(ju) 證責任在大多數情況下由施工單位承擔。對此,我們(men) 建議,施工單位應當結合當地疫情情況、政府文件等內(nei) 容,搜集、整理客觀證據材料,證明本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對施工合同工期產(chan) 生重大影響,並嚴(yan) 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步驟向發包人提出工期順延的申請或工期索賠報告,並特別注意每個(ge) 步驟的時效及行為(wei) 要求,如:時間節點、資料要求、接收對象等,以確保工期順延申請的合規性、有效性。需要注意的是,如施工單位提出工期順延申請後,發包人未確認的,承包人應完整保存上述證據,做好後續因工期延誤可能發生的索賠事件準備。
三是要及時與(yu) 發包人協商談判,合理分擔損失。施工單位一方麵應當在疫情爆發後按照合同約定積極向發包人申請工期順延;另一方麵,應當與(yu) 發包人積極確定並分擔由於(yu) 疫情引發的損失。對此,我們(men) 建議,如雙方對損失有特別約定的,應當遵從(cong) 雙方約定履行,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應當按照公平原則,在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合理分擔。同時,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7—0201)第17.3條的規定,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由發包人承擔,如項目施工人員在遲延複工期間派駐現場工作,由於(yu) 遲延複工是出於(yu) 疫情防控需要,該段期間屬於(yu) 休息日,施工單位可以主張按照休息日加班給予補休或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即雙倍工資。
四是要盡力采取措施消除影響,減少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損失。根據《合同法》第118條規定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7—0201)第17.3條的約定,施工單位依據肺炎疫情主張不可抗力主張免責,仍需積極采取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除非發包人特別要求,施工單位應當根據項目所在地疫情情況、政府管控措施、工程項目實際需要等合理判斷人工、材料、機械等使用規模,合理控製不可抗力期間的施工成本,並及時通知發包人及監理單位,注意保留采取上述措施的證據材料,否則需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61、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隨著疫情發展,建築施工企業(ye) 的人工成本乃至材料成本會(hui) 大幅上升,如果原合同約定包幹總價(jia) 或定額計價(jia) ,施工單位能否主張對人工費、材料費進行調增?
答:能否對人工費、材料費進行調增,關(guan) 鍵要看施工合同的通用或專(zhuan) 用條款中是否對費用調增有約定,以及疫情出現是否符合費用調增的約定。如果合同明確約定了費用調增的條款,且將不可抗力作為(wei) 了調增費用的情形,則可依據合同進行調增。如果合同沒有明確約定,施工單位可以考慮按照以下兩(liang) 種思路處理:(1)按照“情勢變更”原則,主張變更合同價(jia) 格條款或計價(jia) 原則,通過合同變更的方式調增費用;(2)基於(yu) 合同約定條款,將增加的人工費、材料費等費用算作損失,向建設單位主張索賠。
62、對於(yu) 經營性用房(如餐廳、酒店等)的租賃,因疫情導致無法正常經營或營業(ye) 額大幅下滑,承租方是否可以要求不支付或者少支付租金?
答:目前,各地政府要求大部分企業(ye) 延遲複工、複產(chan) ,且出台政策提倡取消聚餐、聚會(hui) 、宴席,這些政策客觀上會(hui) 對經營者的正常經營造成影響。為(wei) 此,作為(wei) 經營性用房的承租人,可以考慮引用“情勢變更”的相關(guan) 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向出租人提出酌情減、免租金的書(shu) 麵申請,出租人同意的,雙方通過簽訂補充協議確認;出租人不同意的,承租人應當先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租金支付義(yi) 務,同時明確書(shu) 麵申明保留通過司法途徑變更合同的權利,再通過仲裁或訴訟提出變更合同、減免租金,最終應以裁決(jue) 或判決(jue) 內(nei) 容為(wei) 準。
63、對於(yu) 生產(chan) 性用房(如廠房)的租賃,因為(wei) 疫情導致無法複工,承租方是否可以要求不支付或者少支付租金?
答:此種情況大體(ti) 與(yu) 經營性用房(如餐廳、酒店等)的租賃合同問題一致,所不同的是,政府的複工通知對此類承租人影響更大。為(wei) 此,我們(men) 建議承租人主動聯係出租人,要求暫時“中止合同履行”,租期順延,中止期間不計收租金;或直接免除該期間的租金。雙方通過補充協議的方式明確。當然,如果出租人拒不同意,承租人仍應當先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租金支付義(yi) 務,同時明確書(shu) 麵申明保留通過司法途徑變更合同的權利為(wei) 宜,避免出租人以承租人拖欠租金為(wei) 由單方解除租賃合同,對承租人造成損失。承租人支付租金後,可以通過仲裁或訴訟提出變更合同、減免租金的訴求,最終應以裁決(jue) 或判決(jue) 內(nei) 容為(wei) 準。
64、受疫情影響,企業(ye) 麵臨(lin) 較大壓力,銀行貸款能否延期償(chang) 還?
答:對此問題,銀保監會(hui) 於(yu) 2020年1月26日發布《關(guan) 於(yu) 加強銀行業(ye) 保險業(ye) 金融服務 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確提出,對於(yu) 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遊等行業(ye) ,以及有發展前景但暫時受困的企業(ye) ,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鼓勵通過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完善續貸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持相關(guan) 企業(ye) 戰勝疫情災害影響。對於(yu) 企業(ye) 能否延期償(chang) 還銀行借款,銀保監會(hui) 並未進行規定,而是將決(jue) 定權留給了貸款主體(ti) ,即各大銀行本身。上述通知發文後,國內(nei) 各大銀行陸續發布通過了延長還款期限、減免逾期利息、信貸重組等方式幫助、支持企業(ye) 發展的措施,如交通銀行推出措施,對於(yu) 受疫情影響經營遇到暫時困難的企業(ye) ,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延長還款期限、減免逾期利息、無還本續貸、信貸重組等方式支持企業(ye) 正常運營。因此,能否延期償(chang) 還銀行貸款,還需要看貸款銀行是否具有相應優(you) 惠措施。若經核實無優(you) 惠措施的,我們(men) 建議盡量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與(yu) 方式還款。
65、受疫情影響,企業(ye) 麵臨(lin) 較大壓力,旅遊社如何處理與(yu) 旅客之間的法律關(guan) 係?
答:1月24日,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下發《關(guan) 於(yu) 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暫停旅遊企業(ye) 經營活動的緊急通知》,隨後各地文旅局相繼出台具體(ti) 細則,1月27日後包括出境跟團遊在內(nei) 的所有團隊旅遊及“機票+酒店”旅遊產(chan) 品暫停經營。旅行社應積極配合政府部門,及時處理旅客提出的退票請求,除合同有明確約定的條款以外,不得設置其他不合理的退款條件,涉及國內(nei) 外第三方平台或合作旅行社配合退款的,應積極與(yu) 第三方進行溝通。若第三方不退款或不全額退款、或設置不合理的退款條件時,旅行社作為(wei) 合同當事人,應先行承擔退款義(yi) 務,與(yu) 第三方的糾紛應通過其他法律途徑解決(jue) 。
66、受疫情影響,企業(ye) 麵臨(lin) 較大壓力,旅遊社如何處理與(yu) 其他旅行社、酒店、賓館、導遊等合作主體(ti) 之間的法律關(guan) 係?
答:需要將疫情受影響的情況及相關(guan) 資料如實向其他旅行社、酒店、賓館、導遊等合作主體(ti) 之間及時通報,通報內(nei) 容包括疫情原因、發展過程、受影響的程度(包括政府管製、旅客提出退款要求、商業(ye) 損失等在內(nei) ),妥善處理與(yu) 其他合作主體(ti) 的合同、協議後續處理,涉及對旅客退款的,應充分協商;必要時,通過法律途徑解決(jue) 。
67、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導致履約成本提高的,能否主張各方分擔?
答:如新冠疫情後,合同仍具備繼續履行的條件,但履約成本顯著增加的,可參照《最高院非典期間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第三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由於(yu) ‘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可以根據具體(ti) 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合同當事人可主張適用公平原則就因疫情爆發所產(chan) 生的損失予以公平分擔。但主張一方需舉(ju) 證證明:(1)履約成本顯著高於(yu) 疫情爆發前;(2)履約成本的提高與(yu) 疫情的關(guan) 聯性;(3)繼續按原合同履行,一方將明顯利益受損等。
68、如何應對借疫情惡意違約的情形?
答:此次疫情因波及範圍廣、持續時間長,對國家經濟的各方麵都產(chan) 生嚴(yan) 重影響,不排除有個(ge) 別單位或個(ge) 人以疫情為(wei) 借口惡意違約。如有付款義(yi) 務的一方以疫情管控無法外出等為(wei) 由不支付到期應付款項、交易方以疫情為(wei) 由大幅延長履行期限等。建議守約方采取以下措施積極應對:(1)充分了解合同相對方所在地疫情發展情況、政府管控措施、人員複工情況等疫情相關(guan) 信息,以便判斷其受到的實質影響及損失情況;(2)保持與(yu) 對方溝通,盡量搜集、固定證據;(3)疫情結束後積極主張己方權利,就對方違約造成的損失進行索賠。
69、專(zhuan) 用於(yu) 疫情防治的資金和物資被查封、扣押、凍結了怎麽(me) 辦?
答: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在防治傳(chuan) 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guan) 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的規定,什麽(me) 是第三方物流 ,“專(zhuan) 用於(yu) ‘非典’防治的資金和物資,不得采取查封、凍結、扣押、劃撥等財產(chan) 保全措施和強製執行措施。”本次疫情防治專(zhuan) 用資金和物資亦不得被采取財產(chan) 保全措施或強製執行措施,如企業(ye) 在本次疫情防治過程中遭遇該情況,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三、勞動用工篇
70、國家規定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3天,這三天是否屬於(yu) 法定節假日?
答:不屬於(yu) 。春節假期延長是國務院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而臨(lin) 時增加的對全體(ti) 公民的特殊假期。根據國務院《關(guan) 於(yu) 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原春節假期延長至2020年2月2日。《通知》中明確“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guan) 政策保障落實”,因此,春節延長假期應視為(wei) 國家統一安排的縮短工作時間的休息日。
71、延遲複工期間及後續時間即2020年2月3日至實際複工日,企業(ye) 是否應該支付工資、如何支付?
答:應按照時間階段分別計算處理。(1)2020年2月3日至2月7日:假期屬於(yu) 延遲複工假,有安排員工工作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可複工企業(ye) ),無安排員工工作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不可複工企業(ye) )。(2)2020年2月8日至2月9日:假期屬於(yu) 正常休息日,有安排員工工作的應當支付2倍工資或安排補休(可複工企業(ye) ),無安排員工工作的無需支付工資。(3)2020年2月10日至1個(ge) 工資支付周期:假期屬於(yu) 非因勞動者原因停工的休息日,有安排員工工作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無安排員工工作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4)超過1個(ge) 工資支付周期至複工日或解除勞動關(guan) 係日:假期屬於(yu) 非因勞動者原因停工的休息日,有安排員工工作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無安排員工工作的應當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生活費。此外,由於(yu) 禁止提前複工導致企業(ye) 錯過工資發放日的,企業(ye) 不具有主觀惡意,原則上不屬於(yu) 無故拖欠勞動報酬。建議企業(ye) 應在複工後盡快發放工資,並及時向員工說明情況並做好相關(guan) 解釋工作。
72、用人單位可否在國務院和地方政府通知基礎上繼續延長假期?
答:可以。用人單位在國務院通知和地方政府通知基礎上繼續延長本單位勞動者假期的,屬於(yu) 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的範疇,由用人單位自主決(jue) 定,但應依法保障勞動者在假期期間相應的工資待遇,做到依法合規。
73、企業(ye) 違反規定提前複工,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答:可能存在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的相關(guan) 法律風險。行政責任,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民事責任,單位和個(ge) 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chuan) 染病傳(chuan) 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chan) 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傳(chuan) 染病防治法》第77條)刑事責任,有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妨害傳(chuan) 染病防治罪。
74、用人單位通知勞動者提前上班,勞動者可以拒絕嗎?
答:可以拒絕。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規定,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山東(dong) 省內(nei) 各類企業(ye) 不早於(yu) 2月9日24時前複工。涉及保障公共事業(ye) 運行必需(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等行業(ye) )、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chan) 和銷售等行業(ye) )、群眾(zhong) 生活必需(超市賣場、食品生產(chan) 和供應等行業(ye) )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guan) 企業(ye) 除外。企業(ye) 要依法保障職工合法權益。對確因工作需要於(yu) 2月9日24時前返崗複工的人員,各地、各相關(guan) 部門和所在企業(ye) 要按照當地疫情防控領導小組統一部署,加強檢疫查驗和健康防護,及時報告相關(guan) 信息,對來自或去過疫情重點地區的人員一律嚴(yan) 格落實檢驗監測、醫學觀察、隔離治療等防控措施,確保做到全覆蓋、不遺漏。企業(ye) 職工返崗複工必須配合有關(guan) 部門和企業(ye) 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75、勞動者因疫情原因無法按時返工或者用人單位決(jue) 定推遲複工期間,用人單位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山東(dong)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廳《關(guan) 於(yu) 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勞動關(guan) 係工作的通知》,對於(yu) 因疫情防控未及時返回企業(ye) 複工的職工,企業(ye) 與(yu) 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優(you) 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企業(ye) 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chan) 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yu) 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鼓勵受疫情影響的企業(ye) 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產(chan) 經營。
76、各地政府政策就複工要求規定不一,多地用工的用人單位應該如何操作?
答:原則上以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guan) 規定為(wei) 準,除非用人單位注冊(ce) 地的標準高於(yu) 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標準,且用人單位與(yu) 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ce) 地的有關(guan) 規定執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與(yu) 用人單位注冊(ce) 地不一致的,有關(guan) 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ye) 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guan) 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ce) 地的有關(guan) 標準高於(yu) 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guan) 標準,且用人單位與(yu) 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ce) 地的有關(guan) 規定執行的,從(cong) 其約定。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嚴(yan) 格遵守當地政策安排複工,不得違反政府規定強行複工。除非用人單位注冊(ce) 地的標準高於(yu) 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標準,且用人單位與(yu) 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ce) 地的有關(guan) 規定執行的。
77、對於(yu) 湖北籍或者近期有過湖北工作、旅居史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如何處理?
答:建議用人單位根據員工的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應對措施:(1)員工確診治愈後仍需遵醫囑病休的,用人單位可以通知勞動者依法進入醫療期;(2)若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員工,根據《傳(chuan) 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ge) 人發現傳(chuan) 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chuan) 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因此,用人單位對於(yu) 發現的疑似病例應立即向所在區的衛生部門進行報告;(3)若員工未確診也未疑似,建議用人單位安排14天的自行隔離觀察。
78、用人單位可否要求勞動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相關(guan) 情況,以及有關(guan) 假期所在地、回崗路線等個(ge) 人信息?
答:可以,勞動者應當向用人單位報告相關(guan) 信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yu) 勞動合同直接相關(guan) 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雖然該類信息屬於(yu) 建立勞動合同之後的,但與(yu) 履行勞動合同直接相關(guan) ,用人單位有權了解。根據政府相關(guan) 要求,用人單位完全可以依法向員工收集與(yu) 疫情防控相關(guan) 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yu) 地址、軌跡、健康信息等。用人單位不得收集與(yu) 疫情防控無關(guan) 的信息,且收集、處理或者披露應當符合個(ge) 人信息保護的相關(guan) 法律規定。
79、用人單位可以拒絕錄用曾經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員嗎?
答:不可以。根據《就業(ye) 促進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chuan) 染病病原攜帶者為(wei) 由拒絕錄用;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ye) 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傳(chuan) 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歧視傳(chuan) 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chuan) 染病病人。因此,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後被治愈的人員,用人單位不得以其曾經患有上述傳(chuan) 染病為(wei) 由對其拒絕錄用,更不得實施任何就業(ye) 歧視行為(wei) 。
80、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範圍是否受限製?
答:根據《傳(chuan) 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傳(chuan) 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chuan) 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傳(chuan) 染病嫌疑前,不得從(cong) 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cong) 事的易使該傳(chuan) 染病擴散的工作。由於(yu)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的傳(chuan) 染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以前,應當接受隔離治療或觀察,不得從(cong) 事任何工作。
81、勞動者被確診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或疑似患病,或者勞動者係密切接觸者被隔離期間,工資如何支付?
答:用人單位應支付在此期間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根據《傳(chuan) 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ye) 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根據《關(guan) 於(yu) 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用人單位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shang) 醫療期規定》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條的規定,被確診為(wei)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員工,在其患病治療期間,應依法享受相應的醫療期待遇。
82、用人單位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chan) 的,工資如何支付?
答:《山東(dong) 省企業(ye) 工資支付規定》關(guan) 於(yu) 停工、停產(chan) 期間工資支付相關(guan) 規定,即企業(ye) 在一個(ge) 工資支付周期內(nei) 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ge) 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ye) 應當按照不低於(yu) 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不受延遲複工限製的企業(ye) ,在此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工資。其中,企業(ye) 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yu) 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83、員工被隔離或確診治療期間的工資支付標準應該如何確定?
答: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因被采取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等隔離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ye) 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離期間的工資。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患者,企業(ye) 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guan) 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
84、用人單位能否與(yu) 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答: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ye) 職工,企業(ye) 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yu) 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用工單位不得以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采取隔離措施或者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人員中的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期間的工資待遇等參照用工單位直接用工的相關(guan) 政策。
85、勞動者因疫情防控被隔離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用人單位可否終止勞動合同?
答: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期限應當依照規定予以順延。在職工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86、疫情防控期間,各類假期競合應該如何妥善處理?
答:要按照具體(ti) 的假期類型予以判斷分析。(1)員工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隔離治療的,醫療期計算:醫療期從(cong) 病休第一天開始計算,病休期間的公休日、法定節假日包括在內(nei) 。醫療期根據員工是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醫療期為(wei) 三個(ge) 月至二十四個(ge) 月不等。(2)帶薪年休假與(yu) 春節延長假和延遲複工假重疊的:原則上帶薪年休假應當順延,但企業(ye) 可與(yu) 員工協商一致以帶薪年休假衝(chong) 抵春節延長假和延遲複工假。建議雙方應保留相關(guan) 協商一致的依據。(3)事假與(yu) 春節延長假和延遲複工假重疊的:如員工因事假有降低工資待遇的,則事假順延或銷假處理。如企業(ye) 未因事假降低員工工資待遇的,也可要求員工不得順延事假。(4)產(chan) 假與(yu) 春節延長假和延遲複工假重疊的:不順延。產(chan) 假按自然日計算。(5)工傷(shang) 停工留薪期與(yu) 春節延長假和延遲複工假重疊的:不順延。工傷(shang) 停工留薪期按自然日計算。
87、用人單位可以因疫情原因進行裁員嗎?
答:不建議用人單位在此種情形下進行經濟性裁員。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部24日發出通知表示,企業(ye) 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chan) 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yu) 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生產(chan) 經營發生嚴(yan) 重困難等原因時,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ye) 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hui) 或者全體(ti) 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hui) 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在當前情況下,即使因疫情原因導致用人單位生產(chan) 經營發生嚴(yan) 重困難需要裁員,仍然不建議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
88、企業(ye) 因受疫情影響需靈活用工經營應該如何處理?
答:要根據企業(ye) 及員工情況綜合判斷。(1)員工因疫情未及時到崗複工的,與(yu) 員工協商一致,優(you) 先安排帶薪年休假;如員工不同意的,企業(ye) 可考慮采取休息日調休、在家辦公、批準事假等人性化靈活措施,並保留協商一致的依據。根據員工所處地域分別判斷,不建議以曠工為(wei) 由輕易解除勞動關(guan) 係。(2)企業(ye) 生產(chan) 經營存在困難的,可以與(yu) 職工協商一致後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降低用工成本;同時也可考慮適當利用交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條款合理降低經營過程中的交易損失。
89、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zheng) 議仲裁的,仲裁時效是否中止?
答:是。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zheng) 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cong) 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90、員工在單位被同事傳(chuan) 染,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是否屬於(yu) 工傷(shang) ?
答:山東(dong) 省人社廳、財政廳、衛健委三部門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嚴(yan) 格遵照執行《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關(guan) 於(yu) 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guan) 工作人員有關(guan) 保障問題的通知》,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guan) 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wei) 工傷(shang) ,依法享受工傷(shang) 保險待遇。
四、刑事風險篇
91、企業(ye) 在疫情防控措施實施期間,組織員工外出聚餐、團建,不按照政府規定、拒絕停業(ye) ,拒絕執行防控措施,會(hui) 構成犯罪嗎?
答: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觸犯“妨害傳(chuan) 染病防治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最高判處7年有期徒刑。
92、企業(ye) 向土地、水體(ti) 、大氣排放、傾(qing) 倒或者處置含新型冠狀病毒等傳(chuan) 染病病原體(ti) 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的行為(wei) ,會(hui) 構成犯罪嗎?
答: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觸犯“汙染環境罪”,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並對單位判處罰金,最高判刑七年。如果造成重大人員傷(shang) 亡、重大公私財產(chan) 損失等嚴(yan) 重後果,以汙染環境罪論處明顯不足以罰當其罪的,可能涉嫌違反會(hui) 觸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觸犯“投放危險物質罪”,最高判處死刑。
93、在預防、控製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企業(ye) 假借援助疫情地區之名募集捐款,利用群眾(zhong) 同情心騙取捐款;在微信、抖音等平台以出售口罩為(wei) 名進行網絡詐騙;假冒政府部門等機構名義(yi) ,推廣所謂防疫新藥品,騙取購買(mai) 款項的;或對藥品、保健品等進行虛假宣傳(chuan) ;謊稱可代購收取貨款後拒不發貨或拉黑,騙取“貨款”,會(hui) 構成犯罪嗎?
答: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構成“詐騙罪”,對單位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最高判處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94、在疫情防控期間,企業(ye) 故意編造或傳(chuan) 播例如“武漢紅十字醫院有三具屍體(ti) 躺在樓道裏無人處理”類的虛假(恐怖)信息,會(hui) 構成犯罪嗎?
答:編造與(yu)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有關(guan) 的虛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虛假、恐怖信息而故意傳(chuan) 播,嚴(yan) 重擾亂(luan) 社會(hui) 秩序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觸犯“編造、故意傳(chuan) 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編造、故意傳(chuan) 播虛假信息罪”,對單位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最高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
95、企業(ye)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guan) 工作人員、紅十字會(hui) 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wei) 防治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製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製措施的,會(hui) 構成犯罪嗎?
答: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構成“妨害公務罪”,對單位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最高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96、企業(ye) 製造、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ti) 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ye) 標準的防護服、口罩等,銷售來曆不明的“三無”醫護口罩,將使用過的注射器、口罩、醫用紗布、藥棉回收簡單處理再次銷售,會(hui) 構成犯罪嗎?
答: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觸犯“生產(chan) 、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對單位判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最高判處無期徒刑。
97、企業(ye) 銷售假冒“3M”品牌的防護口罩(非醫用),銷售黴變的口罩,會(hui) 構成犯罪嗎?
答: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構成“生產(chan) 、銷售偽(wei) 劣商品罪”“生產(chan) 、銷售假冒注冊(ce) 商標商品罪”,對單位判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最高判處無期徒刑。
98、企業(ye) 將無證生產(chan) 雙黃連口服液冒充為(wei) 某品牌的雙黃連口服液等藥進行銷售,或者銷售從(cong) 非正規渠道采購的雙黃連口服液等藥品(後經鑒定為(wei) 假藥),會(hui) 構成犯罪嗎?
答: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觸犯“生產(chan) 、銷售假藥罪”“生產(chan) 、銷售假冒注冊(ce) 商標商品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最高判處死刑。
99、疫情防控期間,哄抬物價(jia) ,高價(jia) 銷售口罩、消毒液等商品;無證銷售相關(guan) 禽畜、野味,需要承擔什麽(me) 法律責任?
答: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觸犯“非法經營罪”,對單位判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最高判刑十五年。
100、為(wei) 防控疫情擅自封路的,會(hui) 構成犯罪嗎?
答:為(wei) 防止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蔓延,未經批準擅自設卡攔截、斷路阻斷交通等行為(wei) ,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如尚未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來源:法司講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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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超詳細!疫情防控期間企業(ye) 法律風險100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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