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久物流:2020年第一次臨(lin) 時股東(dong) 大會(hui) 的法律意見書(shu)
時間:2020年02月07日 22:00:50 中財網
原標題:長久物流:2020年第一次臨(lin) 時股東(dong) 大會(hui) 的法律意見書(shu)

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
關於北京長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書
德和衡(京)律意見(2020)第 18 號
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
關於北京長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書
德和衡(京)律意見(2020)第18號
致:北京長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北京長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或“貴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師出席貴公司 2020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本
所律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
則》(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則》”)、《北京長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
司章程》”)及相關法律法規,柳州物流 ,就本次股東大會的有關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本法律意見書僅就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會議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
會議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的合法有效性等發表意見,並不對本次股東大會所審議的議案內容和
該等議案中所表述的事實或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發表意見。
本所及經辦律師依據《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等規定及本法律意見書出
具日以前已經發生或存在的事實,嚴格履行了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進
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本法律意見書所認定的事實真實、準確、完整,所發表的結論性意
見合法、準確,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貴公司為本次股東大會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於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
師同意貴公司將本法律意見書隨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並向公眾披露,並依
法對本法律意見書承擔相應責任。
本所律師根據對事實的了解以及對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師行
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精神,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與召開程序
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會根據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議召集;公司董事會
於 2020 年 1 月 11 日 以 公 告 形 式 在 《 中 國 證 券 報 》 及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網 站
()上發布了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通知。會議通知載明了本次股東大會
的會議召開時間、召開地點、召集人、會議審議的事項及會議采用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
的方式,說明了股東有權出席會議,並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決權及有權出席股東的股權
登記日,告知了出席會議股東的登記辦法、會議聯係電話和聯係人姓名。
經核查,本次股東大會會議於
2020年
2月
7日下午
14:30在北京長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會議室(北京市朝陽區石各莊路
99號)召開。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及審議事項與前述通知
披露的一致。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
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
經核查,安得物流查詢 ,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第三屆董事會召集。公司第三屆董事會係經公司股東大會選
舉產生,公司董事具有擔任公司董事的合法資格;公司董事會不存在不能履行職權的情形。
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及股東授權委托代表人數共計
4名,代表公司股份數量為
436,437,192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為
77.8970%。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的資格和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的資格符合
《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三、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
本次股東大會審議並表決如下議案:
1.《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終止或結項並將節餘募集資金永久補充流動
資金的議案》
2.《關於擬為全資子公司提供擔保的議案》
3.《關於擬為境外全資子公司提供擔保的議案》
經本所律師查驗,上述議案與本次股東大會通知所列的議案一致,不存在對股東大會通知
以外的事項進行審議並表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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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層
Tel:010-85407666郵編:100022
四、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與表決結果
本次股東大會就會議通知中列明的議案采取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表決,
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以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進行計票和監
票;上海證券交易所信息網絡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東會議網絡投票的股東人數、代表
股份數、占公司總股份的比例和表決結果。
經合並統計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的表決結果,本次股東大會審議議案獲得通過。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
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效。
五、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
格、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均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公司章程》及相關法律法
規的有關規定,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以下無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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