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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機場-物流企業常見的六類法律風險

 新聞     |      2020-02-01 17:58

  【一】運輸環節法律風險

  【1】簽約主體(ti) 及其償(chang) 債(zhai) 能力風險

  實務中,物流企業(ye) 在簽訂合同時往往忽略簽約主體(ti) 及其償(chang) 債(zhai) 能力問題。有些公司根本就隻是個(ge) 皮包公司,物流企業(ye) 將貨物交其轉運之後毀損滅失了,甚至被其私吞了,損失很難追回,而物流企業(ye) 卻要承擔對委托人的賠償(chang) 責任。有些合同或運單隻填寫(xie) 司機名字或車牌號碼,若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毀損滅失,而司機賠償(chang) 能力有限或根本沒有賠償(chang) 能力,物流企業(ye) 又找不到證據證明該司機有權代表其他公司簽約,損失很難追回。

  【2】托運人加重承運人責任風險

  托運人為(wei) 了更好的維護自身利益,在製訂運輸合同時往往會(hui) 設置一些條款加重承運人的責任。物流企業(ye) 急於(yu) 得到業(ye) 務忽略了合同審查,使得自己承擔了過重的合同義(yi) 務和違約賠償(chang) 責任,在產(chan) 生損失發生糾紛時吃了大虧(kui) 。

  【3】托運人交貨指示風險

  有些托運人在貨運合同或托運單上未列明收貨人,貨物運到後才指定收貨人;有些隻寫(xie) 了收貨人的簡稱或電話號碼;有些在交貨前臨(lin) 時改變收貨人。在這些情況下,承運人應該保留托運人交貨指示的相關(guan) 證據,如電話錄音,書(shu) 麵指示材料等,否則,一旦托運人不認可該指示,以錯誤交貨為(wei) 由起訴承運人,承運人即麵臨(lin) 賠償(chang) 責任。

  【4】道路交通事故、船舶碰撞風險

  實務中,有的物流企業(ye) 與(yu) 自然人簽訂掛靠協議進行掛靠經營運輸。根據相關(guan) 規定,掛靠經營的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由掛靠人與(yu) 被掛靠單位承擔連帶賠償(chang) 責任。因此,在掛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權利人要求賠償(chang) 的情況下,掛靠人作為(wei) 自然人往往償(chang) 債(zhai) 能力有限,而物流企業(ye) 將麵臨(lin) 賠償(chang) 風險。船舶掛靠經營的責任承擔目前雖無非常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但司法審判實踐中不乏判決(jue) 掛靠人與(yu) 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判例。

  此外,在運輸環節還有因貨物運輸不當造成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以及貨物遲延交付的違約賠償(chang) 風險等。

  【二】包裝環節法律風險

  【1】包裝條款不明確風險

  有些物流企業(ye) 在包裝條款中籠統寫(xie) “普通包裝”、“一般包裝”、“習(xi) 慣包裝”等詞語,鬆原物流 ,這樣的描述是非常不明確的,容易發生爭(zheng) 議。應在包裝條款中明確約定包裝材料、包裝規格、包裝方式、包裝文字說明、費用負擔等細節,以及搬運、堆放的具體(ti) 要求。

  【2】包裝條款履行不當風險

  物流企業(ye) 不論作為(wei) 承運人還是托運人都應當重視檢查貨物的包裝,嚴(yan) 格按照合同包裝條款的約定履行義(yi) 務。作為(wei) 托運人,如果貨物的包裝與(yu) 合同、運單約定不相符,對其他貨物或運輸工具造成損失的,物流企業(ye) 要承擔賠償(chang) 責任;而作為(wei) 承運人如果沒有檢驗包裝是否適當或者不按約定的特殊包裝方式搬運、堆放,造成貨物損失的也要賠償(chang) 。

  【3】危險物品包裝不明風險

  法律法規對危險物品的運輸和包裝都有特殊的規定,物流企業(ye) 如果違反這些規定可能會(hui) 遭受罰款、吊銷證照等行政處罰;承運人若未對危險物品包裝進行檢查並在包裝物上粘貼危險標誌從(cong) 而造成運輸貨物或其他財產(chan) 損失,要承擔相應的賠償(chang) 責任。

  【4】包裝檢驗檢疫風險

  若涉及到進出口貨物運輸,物流企業(ye) 要注意包裝的特殊要求,包裝可能被要求檢驗檢疫,若包裝檢驗檢疫不合格則會(hui) 被限製或禁止出入境,物流企業(ye) 可能因此承擔賠償(chang) 責任。例如,木質包裝的熱處理和溴甲烷熏蒸處理。

  【三】裝卸環節法律風險

  【1】貨物誤交風險

  若將貨物錯交給他人應承擔賠償(chang) 責任,因此,物流企業(ye) 交貨時應嚴(yan) 格按照合同或運單上的約定將貨物交給收貨人,注意查驗其相關(guan) 身份證明文件,並要求收貨人簽名、蓋章,對於(yu) 收貨人委托的來人,應要求其提供授權委托書(shu) 。

  【2】未及時檢驗、通知的風險

  根據法律規定,收貨人接收貨物時應當檢驗貨物並及時提出異議。若收貨時沒有當場檢驗並確認貨物質量、數量的,事後很難再舉(ju) 證證明貨物的短缺、損壞情況。因此物流企業(ye) 作為(wei) 收貨人向其他公司接收貨物時應注意清點、檢驗,若發現貨物與(yu) 單據不相符應要求交貨方書(shu) 麵確認,否則收貨後很難舉(ju) 證,隻能自己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3】裝卸致損風險

  貨物在裝卸過程中發生毀損,應由承擔裝卸責任的一方負責賠償(chang) 。因此在裝卸條款中明確由哪一方承擔裝卸責任非常重要。若合同沒有約定,在物流業(ye) 務中通常有一部分裝卸工作由承運人負責,昭通物流 ,因此物流企業(ye) 作為(wei) 承運人在上下車(船)、出入倉(cang) 、轉運搬運貨物時,應注意安全操作,小心謹慎,以避免裝卸致損而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4】安全事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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