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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價格-嘉實物流產業股票 : 嘉實物流產業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新聞     |      2020-01-23 22:11

嘉實物流產(chan) 業(ye) 股票 : 嘉實物流產(chan) 業(ye) 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時間:2020年01月22日 10:40:55 中財網    
原標題:嘉實物流產(chan) 業(ye) 股票 : 嘉實物流產(chan) 業(ye) 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嘉實物流產(chan) 業(ye) 股票 : 嘉實物流產(chan) 業(ye) 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嘉實物流產業股票型
證券投資基金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
嘉實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二○






一、托管協議當事人
................................
................................
................................
.......................
2
二、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原則和解釋
................................
................................
...................
3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
................................
.......
4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
................................
...................
7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
................................
................................
.......................
8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
................................
................................
.....
1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
................................
.............
13
八、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
................................
.............................
15
九、基金收益分配
................................
................................
................................
.........................
18
十、基金信息披露
................................
................................
................................
.........................
19
十一、基金費用
................................
................................
................................
.............................
20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
................................
.............................
21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
................................
................................
.
22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
................................
.....................
23
十五、禁止行為
................................
................................
................................
.............................
23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
................................
.....
23
十七、違約責任和責任劃分
................................
................................
................................
.........
24
十八、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方式
................................
................................
................................
.
26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
................................
................................
................................
.................
26
二十、托管協議的簽訂
................................
................................
................................
.................
27



鑒於
嘉實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並有效存續的
有限責任公司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於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並有效存續的銀行,按照


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於
嘉實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
嘉實物流產業股票型
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
管理
人,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
嘉實物流產業股票型證券投資
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
嘉實物流產業股票型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權利
義務
關係,
特製訂本協議。






一、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簡稱

管理人





名稱:
嘉實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
8
號上海國金中心二期
27

09
-
14
單元


法定代表人
:




成立時間:
1999

3

25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準設立文號:
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
1999

5



組織形式:
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


注冊資本:
1.5
億元人民幣


經營範圍:
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或簡稱

托管人






名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複興門內大街
1



法定代表人
:
劉連舸


成立時間:
1983

10

31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4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貳仟玖佰肆拾叁億捌仟柒佰柒拾玖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整

經營範圍:
吸收人民幣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辦理票據


;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
政府債

;從事同業拆借;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
業務;提供保險箱服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外匯兌換;
國際結算;同業外匯拆借;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


;結匯、售匯
;發行和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買賣和


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外匯買賣;代客外匯買賣;外匯
信用卡的發行和代理國外信用卡的發行及付款;資信調查、谘詢、見證
業務;組織或參加銀團貸款;國際貴金屬買賣;海外分支機構經營與


法律許可的一切銀行業務;在港澳地區的分行依據當地法令可發行或
參與代理發行當地貨幣;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原則和解釋


(一)依據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


《基金法》


)、《
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運作辦
法》


)、

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

《信息披露辦
法》



、《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
以下簡稱“《流動性風



險管理規定》”

)
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與
《嘉實物流產業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簡稱

《基金合同》


)訂立。



(二)目的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
嘉實物流產業股票型
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之間
在基金財產的保管、投資運作、淨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
、基金份額持有人
名冊的建立和保管
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
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
協議。


(四)解釋

除非文義另有所指,本協議的所有術語與《基金合同》的相應術語具有相同含義。

若有抵觸的,應以《基金合同》為準,並依其條款解釋。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的
投資運作進行監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麵:


1
、對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將擬投資的物流產業範圍內股票庫等各投資品種的具體範圍及時提供給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對各投資品種的具體範圍予以更新和
調整,並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本基金投資於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及法
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具體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創業
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上市的股票),股指期貨、權證
,債券〔國債、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公司債券、央行票據、短期融
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私募債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
款、同業存單等固定收益類資產以及現金,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
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其中投資於本基
金界定的物流產業範圍內股
票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
80%
。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
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
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2
、對基金投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1
)股票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其中投資於本基金界定的物流產業範圍
內股票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
80%





2

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
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
%的現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
購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發行

證券
,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
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1
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級別
)
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
持證券規模的
10
%;



1
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
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



1
2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
(

BBB)
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
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
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
3
)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
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4
)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
140%




15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
值的
40%
,回購的期限不得超過
1
年,到期不得展期




16
)本基金若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投資限製: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




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證、資產支持
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
值的
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
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規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
一交易日
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17
)本基金持有單隻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其市值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9
)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本款所規定比例限製的,本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20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
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21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比例限製。



除第(
2
)、(
12



19
)、(
20
)項外,
因證券
、期貨
市場波動、
證券發行人
合並、基金
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

期間,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約定。

基金托管
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製,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履行適當程序後,
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製。



(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淨
值計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關信息披露
中登
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
複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
款的監督和核查中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
法規
的規定、《基金合同》及本協議的約定,應
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
通知後應及時核對確認並以書麵形式對基
金托管人發出回函並改正。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基金管
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
糾正
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
報告。



(四)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本協議的規定,應當拒
絕執行,
及時
通知基金管理人,並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基金托管
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本協議約定的,應當
及時

知基金管理人,並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及時
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五)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於:在規
定時間內答複基金托管人並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

法規
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
料和
製度
等。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1
、在本協議的有效期內,在不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以及不妨礙基金托管人遵守相關


法規及其行業監
管要求的基礎上,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協議的情況進行
必要
的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
賬戶

證券賬戶
、期貨結算賬戶
複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根
據基金管理人指令
辦理
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2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無


理由未執行或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
及本協議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麵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書麵形式對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
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
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報告中國證監會。



3
、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關資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複基金管理人並改正。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
、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
、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或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
及本協議另有規定,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期貨結算賬戶。


4
、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
與基金托管人的其他業務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
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
、除依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外,基

托管
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二)

基金合同》
生效前募集資金的驗資和
入賬


1
、基金募集期滿或
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決定停止基金發售
時,募集
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
有關規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內聘請具有從事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
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


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國注冊會
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2
、基金管理人應將屬於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在基金托管人處為本基金開立的





銀行賬戶中,並確保劃入的資金與驗資確認金額相一致。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
募集備案
條件,
《基金合同》未能生效,
由基
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開設本基金的銀行賬戶。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的銀行賬戶進行。



3
、本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銀行賬戶進
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銀行賬戶的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進行定期存款投資的賬戶開設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義在基金托管人認可的存款銀行的指定
營業
網點開立存款賬戶,
基金托管人
負責該賬戶銀行預留印鑒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賬戶開立和賬戶相關信息變更
過程中,基金管理人應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開戶或賬戶變更所需的相關資料




(五)基金證券賬戶
、結算備付金賬戶及其他投資
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應當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2
、本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轉讓本基金的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證券賬戶進行本基金業
務以外的活動。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賬戶,
用於辦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內的全部基金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投資所

及的資金結算業務。結算備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4
、在本托管協議生效日之後,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的,涉及


賬戶的開設、使用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人應當比照並遵
守上述關於賬戶開設、使用的規定。



(六)債券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後,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並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
拆借
市場的交易資格,並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

結算
有限責任公司
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托管賬戶,
並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和資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續辦理完畢之後,由基金托
管人負責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備。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對其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製的有價憑證不承擔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
有關憑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有關重大合同後應在收到合同正本後
30
日內將一份


的原件提交給基金托管人。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
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規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對於無法取得兩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蓋授權業務章的
合同複印件,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範圍內,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麵授權

1
、基金管理人應當事先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書麵通知(以下稱

授權通知


),載明基
金管理人有權發送指令的人員名單(以下稱

指令發送人員


)及各個人員的權限範圍。

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發送人員的人名印鑒的預留印鑒樣本和簽字樣本。




2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授權通知應加蓋公章並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簽字
人簽署,若由授權簽字人簽署,還應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權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權通
知後以電話確認。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通知及其更改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指令


人員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法律法規規定或有權機關
、審計機構

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內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運作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資金劃撥及投資指令。相
關登記結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結算通知視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

1
、指令由

授權通知


確定的指令發送人員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傳真的方式或其他
雙方確認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對於指令發送人員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
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更改對指令發送人員的授權,並且基金托管人已收
到該通知,則對於此後該指令發送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
人不
承擔
責任。



2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
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權限內,並依據相關業務規則發送指令。指令發出後,基
金管理人應及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




3
、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時,應對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鑒是否與授權通知相符等
進行表麵真實性的檢查,對合法合規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執行,不得
不合

延誤
或拒絕執行




4
、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易結束後將銀行間同業市場債券交易成交單經有權人員簽字並


印章後及時傳真給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在發送指令時,應為基金托管人執行指令留出執行指令時所必需的時間。


基金管理人原

導致
指令傳輸不及時

未能留出
合理
的執行時間,致使指令未能及時執
行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擔。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指令要素錯誤、無投資行為的指令、預留
印鑒
錯誤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
應當
拒絕執行,並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改
正。對基金管理人更正並重新發送後的指令經基金托管人核對確認後方能執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基金合同》約定,應當

情況暫緩或
不予執行,並立即書麵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變更或撤銷相關指令,若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發出上述通知後仍未變更或撤銷相關指令,基金托管人應當拒絕執行,
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基金托管人在執行指令時基金的銀行存款賬戶有足夠的資金餘額,
確保基金的證券賬戶有足夠的證券餘額。對超頭寸的指令,以及超過證券賬戶證券餘額的
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執行,但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損失,基金
托管


承擔
責任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確執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
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損害,
基金
托管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除此之外,基金托管人對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

基金
造成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七)被授權人員及授權權限的變更


基金管理人若對授權通知的內容進行修改(包括但不限於指令發送人員的名單的修改,

/
或權限的修改),應當至少提前
1
個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權通知的文件應由
基金
管理人加蓋公章並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簽字人簽署,若由授權簽字人簽署,還應附

法定
代表人的授權書。基金管理人對授權通知的修改應當以加密傳真的形式發送給基金
托管人,同時電話通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變更通知後應向基金管理人電話確認。

基金管理人對授權通知的內容的修改自基金托管人電話確認後於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起生
效。

基金
管理人在此後
3
個工作日內將對授權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



1、選擇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的標準:

(1)資金雄厚,信譽良好。



2
)財務狀況良好,經營行為規範,最近一年未因重大違規行為而受到有關管理機關
的處罰。



(3)內部管理規範、嚴格,具備健全的內控製度,並能滿足本基金運作高度保密的要
求。




4
)具備基金運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訊條件,交易設施符合代理基金進行證券


的需要,並能為基金提供全麵的信息服務。




5
)研究實力較強,有固定的研究機構和專門研究人員,能及時、定期、全麵地為


提供宏觀經濟、行業情況、市場走向、
個券
分析的研究報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務,並能根
據基金投資的特定要求,提供專題研究報告。



2、選擇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據以上標準進行考察後確定證券經營機構的選擇。基金管理人與被選擇
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委托協議,並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基金管理人應

委托
協議(或交易單元租用協議)的原件及時送交基金托管人。



3、相關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書麵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專用交易單元的號碼、券商名稱、
傭金費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其中交易單元租用應至少在首次進行交易的 10
個工作日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單元退租應在次日內通知到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清算交收

1
、因本基金投資於證券發生的所有場內、場外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托管人負責


相關登記結算公司的結算規則
辦理。



2
、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導致基金資金透支、超買或超賣等情形的,由





方承擔相應的責任。基金管理人同意在發生以上情形時,基金托管人應按照中國證券登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辦理。



3
、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導致基金無法按時支付清算款時,責任方應對


給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
、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在交收日(
T+
1
日)
10

00
前基金銀行賬戶有足夠的資金用於

易所
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如基金的資金頭寸不足則基金托管人應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
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辦理。



5
、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托管人在執行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時,基金銀行賬戶
或資金交收賬戶上有充足的資金。基金的資金頭寸不足時,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基金管理
人發送的劃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損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責任
。基金管理人在發送劃款指
令時應充分考慮基金托管人的劃款處理時間。對於要求當天到帳的指令,應在當天
15:00
前發送;對於要求當天某一時點到賬,則指令需提前
2
個工作小時發送,

相關付款條件
已經具備。對於新股申購網下公開發行業務,基金管理人應在網下申購繳款日
(T

)
的前
一日下班前將
新股申購指令發送給
基金
托管人
,指令發送時間最遲不應晚於
T
日上午
10

00
時。



對上海證券交易所認購權證行權交易,基金管理人應於行權日
15:00
前將需要交付的

權金額及費用書麵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在
16:00
前支付至登記結算公司指定賬
戶。



對於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實行
T+0
非擔保交收的業務,
基金
管理人應在交
易日
14

00
將劃款指令發送至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指令傳輸不及時,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劃入中登公司所造成的損失由
基金
管理人承擔
,包括賠償在深圳市場引起其他托管客戶交易失敗、賠償因占用中登深圳公司
最低備付金帶來的利息損失


在基金資金頭寸充足的情況下,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本協議的指令不得
不合理
拖延或拒絕執行。



(三)資金、證券賬目和交易記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對本基金的資金、證券賬目及交易記錄進行核對。


(四)申購、贖回和基金轉換的資金清算



1

T
日,投資者進行基金申購、贖回和轉換申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別計算
基金資產淨值,並進行核對;基金管理人將雙方確認的或基金管理人決定采用的基金份額
淨值以基金份額淨值公告的形式
發送
至相關信息披露媒





2

T+
1
日,
登記機構根據
T
日基金份額淨值計算申購份額、贖回金額及轉換份額,
更新基金份額持有人數據庫;並將確認的申購、贖回及轉換數據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傳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據確認數據進行賬務處理。



3

基金管理人應要求登記機構開立並管理專門用於辦理基金申購贖回款項清算的“基
金清算賬戶”。



4
、基金托管賬戶與

基金清算賬戶


間的資金清算遵循

淨額清算、淨額交收





,即按照托管賬戶當日應收資金(包括
T+2

申購資金及基金轉換轉入款)與托管賬戶
應付

(含
T+3

贖回資金
及扣除歸基金財產的
贖回費、
T+2

基金轉
換轉出款及
扣除歸
基金財產的
轉換費)的差額來確定托管賬戶淨應收額或淨應付額,以此確定資金交收額。

當存在托管賬戶淨應收額時,基金管理人負責將托管
賬戶
淨應收額在
交收

1
5
:00
前從

基金清算賬戶


劃到基金托管賬戶;當存在托管賬戶淨應付額時,基金托管

按管理人
的劃款指令將托管賬戶淨應付額在
交收

12
:00
前劃到

基金清算賬戶






5


基金管理人
原因導致
未能按上款約定將托管賬戶淨應收額全額、及時匯至基金托
管賬戶,
由此
產生的責任應由該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未能按上款約定將托管賬戶
淨應付額
全額
、及時匯至

基金清算賬戶


,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
(不可
抗力或基金托管人無過錯的情形除外)




6
、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送給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真實性負責。基金托管人
應及時查收申購資金的到賬情況並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時劃付贖回款項。






八、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和複核


1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基金份額淨值是指
以計算
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餘額所得的
單位基金份額的價值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
額和
C
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基金份額淨值。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
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
務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
基金
份額淨值由基
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複核。

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工作日結束後計算
得出當日的
該基金份額淨值,並以雙方約定的
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對
淨值計算結果
進行複核,並以雙方約定的
方式將複核結果傳送給基金管理

,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複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3
、當相關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觀反映基金財產公允價值時,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並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以及
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雙方應及時進行協商
和糾正。



5、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三位(含第三位)內發生差錯時,視

基金
份額淨值估值錯誤。當基金份額淨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應當立
即予以糾正,並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當計價錯誤達到基金
份額
淨值的
0.2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
通知基金托管人並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當計價錯誤達到基金份額
淨值的
0.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
通知基金托管人並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的同時

及時進行公
告。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

對前述內容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理。



6

除基金合同和本協議另有約定外,
由於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的任何基金淨值數據錯
誤,導致該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
持有
人的
直接
損失,基金管理人應
依據基金合同及本協議
的約定
承擔責任。若基金托管人計算的淨值數據正確,則
基金
托管人對該損失不承擔責任;
若基金托管人計算的淨值數據也不正確,則基金托管人也應承擔部分未正確履行複核義務
的責任。如果上述錯誤造成了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不當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不當得利之主體主張返還不當得

,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必要的協助
。如果返還金額不足以彌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
承擔的賠償金額,則雙方按照各自賠償金額的比例對返還金額進行分配。



7

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等,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複核結果與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存在差異,且雙方經協商未能
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可以將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會計核算


1
、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合同》生效後,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賬方法和
會計
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記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賬冊,對雙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
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
管理
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2
、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定期就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進行核對。如發現存在不符,
雙方
應及時查明原因並糾正。



3
、基金財務報表和定期報告的編製和複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製。月度報表的編製,應於
每月
終了後
5
個工作日內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後,
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
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
明書。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編製並公告;在
上半年結束
之日起
兩個月內完成中期報告編製並公告;在
每年結束之日起
三個月內完成年度報告編製
並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報表完成當日,將報表蓋章後提供給基金托管人複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後應
3
個工作日內進行複核,並將
複核結果書麵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
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托管人複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後
5
個工作日
內完成複核,並將複核結果書麵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中期
報告完成當日,將


報告提供給基金托管人複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後
10
個工作日內完成複核,並將複



核結果書麵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複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後
15
個工作日內完成複核,並將複核結果書麵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上述文件往來均以加密傳真的方式或雙方商定的其

方式
進行。



基金托管人在複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
共同
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若雙方無法達成一致以
基金
管理人的賬務處理為準。核對無誤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托
管業務部門公章或者出具加蓋托管業務部門公章的複核意見書,雙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
基金
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於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權按照其編製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證監會備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
依據


1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將該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按收益分配方案確定的分配金額和比例根
據持有該基金份額的數量按比例向該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分配。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2
、收益分配應該符合《基金合同》關於收益分配原則的規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時間和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製定。



2
、基金管理人應於收益分配日之前將其製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複核,


托管人應於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後完成對收益分配方案的複核
,並將複核意見書麵通知


管理人,複核通過後基金管理人應當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於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達成一致,基金托管
人有義務將收益分配方案及相關
情況
的說明提交中國證監會備案並書麵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上述文件提交完畢之日起基金
管理
人有權利對外公告其擬訂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
管人有義務協助基金管理人實施該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證據證明該方案違反法律法規及
《基金合同》的除外。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
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4
、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現金紅利金額的數據,在紅利
發放日將分紅資金劃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賬戶。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為履行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規定的義務所必
要之外,不得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信息,並且應當將基金的信息限製
在為履行前述義務而需要了解該信息的職
員範圍之內。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
、非因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或中國證監會等監管


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各自承擔相應
的信息披露職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負有積極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監督,保證其
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時限披露的義務。



2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的定期報告、臨時


、基金淨值
信息
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關法律
法規
的規定予以公布。



3
、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必須經具有證券
、期貨
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

審計
後方可公布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
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
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


簡稱

指定報刊


)和
指定
的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

指定
網站


)等媒介進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不得早於
指定報刊和
指定
網站披露信息,並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5
、信息文本的存放與備查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
信息置備於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為文本存放、
基金份額持有人查詢有關文件提供必要的
場所
和其他便利。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
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6
、對於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基金信息的暫停或延遲披露的(如暫停披露基金資產


和基金份額淨值),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與基金托管人協商采取補救
措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恢複辦理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報告


基金托管人應按《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
規的規定出具托管人報告。




十一、基金費用


(一)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
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


1.5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
月月末,按月支付,
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雙方核對後,由基金托管人於次月首日起
3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定節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二)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25
%
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



下:


H


0.25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經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雙方
核對後,由基金托管人於次月前
3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節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三)基金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
C
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
0.
5
0%

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
C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淨值的
0.
5
0%
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

E
×
0.
5
0%
÷當年天數


H

C
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

C
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經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雙方核對後,由基金托管人於次
月首日起
3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資產中劃出,經注冊登記機
構分別支付給各個基金銷售機構。

若遇法定節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
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調低該基金管理費和
/
或托管費。





)從基金財產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之外的其他基金
費用
,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執行。





)對於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包括基金費用的
計提方法、計提標準、支付方式等)的基金費用,不得從任何基金財產中列支。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姓名或
名稱和持有的基金
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以下幾類:


1
、基金募集期結束時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
、基金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3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4
、每半年度最後一個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提供


對於每半年度最後一個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在每半年度結束

5
個工作日內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對於基金募集期結束時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基金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在相關的名冊生成後
5
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應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如基金托管人無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冊,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代為履行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職責。基金
托管
人應對基金管理人由此產生的保管費給予補償。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
至少

15
年。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本協議第十條的約定對各自保存的文件和檔案履
行保密義務。







十四、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一)
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後,仍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並與新任基金管理
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及時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基金托管人應給予積極配合,並
與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淨值。


(二)
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後,仍應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資料,並與新
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基金管理
人應給予積極配合,並與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淨值。


(三)其他事宜見《基金合同》的相關約定。




十五、禁止行為


(一)《基金法》第二十

條、第三十

條禁止的行為。



(二)《基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一)、(二)、(三)、(五)、(六)、
(七)項禁止的投資或活動。


(三)除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
動用或處分基金財產。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相互兼職。



(五)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禁止的其他行為。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調整上述限製的,本基金從其規定。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變更。變更後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
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

變更後的新協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本協議約定事
項如與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相衝突的,應以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為



準。



(二)托管協議的終止


發生以下情況
之一的
,本托管協議應當終止:


1
、《基金合同》終止;


2
、本基金更換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


4
、發生《基金法》、《運作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
、中國證監會
規定
或《基金合
同》約定
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
產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基金的財產
進行清算。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並或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並為新基金引起本基金基金合同終
止的,本基金財產應清理、估價,但可根據屆時有效的相關規定,基金財產不予變現和分
配,並直接並入或過戶至合並後的基金。本基金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後的基金享有和承擔。

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項參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執行。




十七、違約責任和責任劃分

(一)本協議當事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因本協議當事人違約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金東方物流 ,應當分別對
各自
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
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損失的賠償,僅限於直接損失。但是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相
應的當事人免責:


1
、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作為或不作



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於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投資或不投資造成的損失等。



(三)一方當事人違反本協議,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對損
失的賠償,僅限於直接損失。


(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協議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違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
責任
,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五)當事人一方違約,另一方在職責範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盡力防止
損失
的擴大。



(六)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七)為明確責任,在不影響本協議本條其他規定的普遍適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對由於如下行為造成的損失的責任承擔問題,明確如下:


1
、由於
基金管理人
下達違法、違規的指令所導致的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

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下達人員在授權通知載明的權限範圍內下達的指令所導致的責任,
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大通物流 ,即使該人員下達指令並沒有獲得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授權(例如基金管
理人在撤銷或變更授權權限後未能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


3
、基金托管人未對指令上簽名和印鑒與預留簽字樣本和預留印鑒進行表麵真實性審核,
導致基金托管人執行了應當無效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承擔未審核指令的責任,如管理人內
部管理不當
導致指令下達人員發出無效指令,管理人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4
、屬於基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製下的基金財產(包括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該基金托管人承擔;


5
、基金管理人應承擔對其應收取的管理費數額計算錯誤的責任。如果基金托管人複核
後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則基金托管人也應承擔未正確履行複核義務的相應責任;


6
、基金管理人應承擔對基金托管人應收取的托管費數額計算錯誤的責任。如果基金


人複核後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則基金托管人也應承擔未正確履行複核義務的相
應責任;



7
、由
於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原因導致本基金不能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的業務規則及時清算的,由責任方承擔由此給基金財產、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受損害方
造成的直接損失,若由於雙方原因導致本基金不能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
業務規則及時清算的,雙方應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對造成的直接損失合理分擔責任;


8
、在資金交收日,基金資金賬戶資金首先用於除新股申購以外的其他資金交收義務,
交收完成後資金餘額方可用於新股申購。如果因此資金不足造成新股申購失敗或者新股申
購不足,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因此提出賠償要求,相關法律責
任和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十八、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方式


(一)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並從其解釋。



(二)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因本協議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可通過友
好協商解決。

協商、調解不能解決的
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位於北京

的中國國際經濟
貿易仲裁委員會,並按


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
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

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三)除爭議所涉的內容之外,本協議的當事人仍應履行本協議的其他規定。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發售基金份額時提交的基金托管協議草案,應
經托管協議雙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協議當事人雙方根據
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以中國證監會
注冊
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的有
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之日止。



(三)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雙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協議正本一式陸份,協議雙方各執貳份,上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各壹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托管協議的簽訂

見簽署頁。



(以下無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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