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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際快遞-美國運輸安全局對中國某航空公司實施處罰案及其啟示

 空運新聞     |      2020-01-19 13:49

  2019年我國民航的國際化步伐大踏步向前了!2019年1月,全國民航工作會(hui) 議提出,持續提高民航對外開放水平,進一步擴充航權儲(chu) 備,努力構建結構優(you) 化、多元平衡、樞紐導向型的航權開放格局,積極推進與(yu) “一帶一路”合作國家航權開放,高起點布局航空新興(xing) 市場和非主流市場;進一步提升合作質量,用好中美、中歐合作平台,夯實對非洲、中亞(ya) 、東(dong) 盟合作平台,進一步加大國際事務參與(yu) 力度;積極開展國際立法,推進北京公約及議定書(shu) 批準。2019年民航局先後與(yu) 莫桑比克、沙特阿拉伯、烏(wu) 拉圭、歐盟、俄羅斯、瓦努阿圖、愛沙尼亞(ya) 、希臘等簽訂國際協定,拓展了我國民航的對外合作空間。

  黨(dang) 的十八屆四中全會(hui) 明確提出,加強涉外法律工作,適應對外開放不斷深化,完善涉外法律法規體(ti) 係,促進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ti) 製,積極參與(yu) 國際規則製定,推動依法處理涉外經濟、社會(hui) 事務,增強我國在國際法律事務中的話語權和影響力,運用法律手段維護我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2019年10月31日,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hui) 第四次全體(ti) 會(hui) 議通過《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幹重大問題的決(jue) 定》,該決(jue) 定提到:“堅持和完善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ti) 。推動黨(dang) 和國家事業(ye) 發展需要和平國際環境和良好外部條件。必須統籌國內(nei) 國際兩(liang) 個(ge) 大局,高舉(ju) 和平、發展、合作、共贏旗幟,堅定不移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堅定不移維護世界和平、促進共同發展。加強涉外法治工作,建立涉外工作法務製度,加強國際法研究和運用,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

  因此,積極推進國際民航法治,為(wei) 我國民航的發展保駕護航,是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hui) 和十九屆四中全會(hui) 精神的必由之路。那麽(me) ,在實踐中,我們(men) 該如何保護我國航空運輸企業(ye) 在海外的合法權益呢?筆者試圖通過美國運輸安全局對中國某航空公司實施處罰一案,來說明這一問題。

  一、案件的起因

  2014年,美國運輸安全局檢查員對中國某航空公司某航班進行了檢查,發現機組在清艙過程中未對救生衣存放區及旅客座椅坐墊進行檢查。同年,美國運輸安全局檢查員對中國某航空公司某航班進行了檢查,發現機組在清艙過程中未對旅客座位後的小桌板及救生衣存放區進行檢查。美方認為(wei) ,中國某航空公司違反了美方相關(guan) 的安保規章,決(jue) 定對該航空公司處以7500美元的罰款。經該航空公司與(yu) 美國運輸安全局核實,美方對該航空公司實施處罰的依據有兩(liang) 點:一是乘務組在檢查座位下的救生衣時,僅(jin) 僅(jin) 是用手進行了觸摸,美方的標準是要將救生衣從(cong) 座位下取出,仔細檢查包裝袋是否完好,救生衣內(nei) 是否有夾帶可疑物品。二是美方發現航班有個(ge) 別旅客座位後麵的小桌板未實施檢查。

  二、法律分析

  (一)美國民事處罰的法律依據

  美國罰款,即“civil penalty”在美國法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美國罰款一般經由行政機關(guan) 向地方法院對違法行為(wei) 人提起民事訴訟來解決(jue) ,隻有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才由法律直接授權行政機關(guan) 。即便是行政機關(guan) 直接實施的罰款,在行為(wei) 類別上也不以行政處罰相稱,而稱之為(wei) 裁決(jue) 。根據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規定的正當程序原則,行政機關(guan) 剝奪當事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chan) 時,必須舉(ju) 行聽證。

  美國運輸安全局是根據2001年航空與(yu) 運輸安全法而設立的聯邦政府部門,並於(yu) 2003年3月9日移交給國土安全部管理,其主要負責製定有關(guan) 運輸領域的政策法規並監督其實施,以保護美國的運輸活動,尤其是航空運輸領域的活動。

  經查,美國運輸安全局對中國某航空公司所做處罰,依據的是美國《聯邦法規匯編(C.F.R)》第49集《聯邦運輸安全法案(T.S.R)1546部和46301條的有關(guan) 規定,即美國運輸安全局以違反航空保安法規為(wei) 由,對其處以7500美元的罰款。從(cong) 這一點來看,美方實施處罰是有法律依據的。但是,如上文所述,根據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規定的正當程序原則,行政機關(guan) 剝奪當事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chan) 時,必須舉(ju) 行聽證。因此,美方對該航空公司實施7500美元的處罰,應舉(ju) 行聽證會(hui) 。因此,從(cong) 這個(ge) 角度來看,美方違反了正當程序原則。

  (二)中美雙邊航空運輸協定的法律問題

  1.航空運輸協定的法律定性

  航空運輸協定的法律定性是其在國內(nei) 適用的前提,這是首先必須予以明確的問題。筆者認為(wei) ,航空運輸協定是國際條約的一種類型,其分析論證如下。

  對於(yu) 何為(wei) 條約,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和199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均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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