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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亞國際空運-船舶水汙染物聯單製度運行存在的問題及海事監管建議

 海運新聞     |      2020-01-14 14:13

  

東(dong) 南亞(ya) 國際空運-船舶水汙染物聯單製度運行存在的問題及海事監管建議

 

  摘要:針對船舶水汙染物聯單製度施行以來在接收、轉移、處置三個(ge) 作業(ye) 環節運行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從(cong) 法律法規、製度運行和監管實際等方麵分析產(chan) 生問題的原因,結合海事部門對船舶水汙染物監管的實際情況,提出完善聯單製度的工作建議。

  關(guan) 鍵詞:船舶水汙染物;聯單製度;海事監管

  為(wei) 打好船舶汙染防治攻堅戰,實現對船舶水汙染物接收、轉移、處置等作業(ye) 活動的有效監管,沿海各地先後出台了船舶水汙染物聯單製度,實現了海事、環保、環衛等多部門聯合監管。但是,在實際運行過程中,因為(wei) 各部門法規依據不同、執法模式各異,依然存在著很多問題。本文圍繞聯單製度運行、聯單製度特點、實際監管現狀等方麵進行分析,提出海事安全監管建議。

  一、船舶水汙染物監管現狀

  船舶在正常營運過程中,必然會(hui) 產(chan) 生含油汙水、殘油 ( 油泥 )、生活汙水、化學品洗艙水和船舶垃圾等對海洋環境有害的水汙染物。國際海事組織很早就意識到此類物質的危害,通過《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汙染公約》( 以下簡稱“防汙公約”) 及其附則,對上述汙染物在船上的收集、存放和排放等進行了詳細規定。國內(nei) 通過《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治船舶汙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船舶水汙染物相關(guan) 作業(ye) 活動提出了要求,通過《船舶水汙染物排放控製標準》( GB3552—2018 ) 明確了排放的具體(ti) 標準。

  在現有國際公約和國內(nei) 法律法規的要求下,船舶水汙染物除了可以在航行中經相應處理裝置處理後按標準排放外,也可以通過港口接收設施或船舶汙染物接收單位進行排放及處置。2019年1月,交通運輸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部聯合發布《關(guan) 於(yu) 建立完善船舶水汙染物轉移處置聯合監管製度的指導意見》( 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明確提出要對船舶水汙染物要進行分類處置和閉環管理,通過船舶水汙染物接收、轉移、處置等單證要求,建立從(cong) 產(chan) 生、接收、轉移到處置的全鏈條監管製度,為(wei) 聯單製度的出台和運行打下了基礎。

  從(cong) 海事監管角度看,船舶防汙染類法規體(ti) 係側(ce) 重於(yu) 船舶汙染物接收環節,通過船舶汙染物排放作業(ye) 報告、接收作業(ye) 報告和月度備案製度,對汙染物的接收數量、作業(ye) 情況進行管控。但是,在汙染物接收船舶排岸環節沒有和陸域環保、港航等部門銜接配套的手段,客觀上造成了監管盲區,船舶汙染物私排亂(luan) 放的問題屢禁不止,造成了一定的海洋汙染和社會(hui) 影響。聯單製度的出台有效填補了這一薄弱環節,有助於(yu) 海事監管部門跟蹤管理汙染物接收單位收集的船舶汙染物去向,針對性開展船舶汙染物排放和接收作業(ye) 監管。

  二、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各地的聯單製度因地製宜,各有不同,但總體(ti) 是圍繞著船舶水汙染物接收單位接收作業(ye) 、汙染物轉移單位轉移作業(ye) 、危險廢物處置單位處置作業(ye) 這三個(ge) 關(guan) 鍵環節進行製度設計的。目前存在的普遍性問題主要有:

  ( 一 ) 部分水汙染物的定義(yi) 不統一

  在“指導意見”中將含油汙水、殘油 ( 油泥 )、生活汙水、化學品洗艙水和船舶垃圾等均列為(wei) 船舶水汙染物。但是,在配套的法律法規中,存在對“殘油 ( 油泥 )”“含油汙水”等汙染物定義(yi) 不統一的問題。

  “防汙公約”MEPC.187 ( 59 ) 決(jue) 議中的定義(yi) :“殘油 ( 渣油 )”係指在船舶正常運行過程中產(chan) 生的殘留廢油產(chan) 品,例如主機或副機燃油或潤滑油的淨化產(chan) 生的廢油、從(cong) 油過濾設備分離出來的廢油或者從(cong) 滴盤收集的廢油以及廢液壓油和廢潤滑油;“含油汙水”係指由於(yu) 機器處所泄漏或維修工作所產(chan) 生的可能被油汙染的水,任何進入艙底係統的液體(ti) 都被視為(wei) 含油汙水。

  《船舶水汙染物排放控製標準》中,沒有對殘油 ( 油泥 ) 進行定義(yi) ,將含油汙水定義(yi) 為(wei) “船舶營運中產(chan) 生的含有原油、燃油、潤滑油和其他各種石油產(chan) 品及其殘餘(yu) 物的汙水,包括機器處所油汙水和含貨油殘餘(yu) 物的油汙水”。

  《固體(ti) 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等法律法規中,對“殘油 ( 油泥 )”也沒有專(zhuan) 門定義(yi) ,僅(jin) 作為(wei) 非特定行業(ye) 危險廢物。分類為(wei) HW08廢礦物油與(yu) 含礦物油廢物,相近的表述有“油/水分離設施產(chan) 生的廢油、油泥及廢水處理產(chan) 生的浮渣和汙泥”“廢燃料油及燃料油儲(chu) 存過程中產(chan) 生的油泥”等。與(yu) 含油汙水最為(wei) 相近的為(wei) HW09類“油/水、烴/水混合物或乳化液”,具體(ti) 廢物類別900-007-09“其他工藝過程中產(chan) 生的油/水、烴/水混合物或乳化液”。

  不同的定義(yi) 表述,導致相關(guan) 作業(ye) 單位和人員、監管部門執法人員理解不同、認識不同,各方提出不同的業(ye) 務訴求和監管要求。

  ( 二 ) 分類管理部分內(nei) 容還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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