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筆者發表了一篇題為(wei) 《“機場”還是“空港”?從(cong) 機場的定義(yi) 說起》①的文章,從(cong) 屬性上對“機場”和“空港”進行了辨析,得出狹義(yi) 的機場主要是場地概念,廣義(yi) 的機場即空港主要是功能概念的結論。在此後的讀者反饋中,大家對狹義(yi) “機場”的認識較為(wei) 一致,亦即航空器運行的場地,這主要得益於(yu) 既有定義(yi) 對此進行了清晰、明確的表述;而對“空港”的認識則眾(zhong) 說紛紜、莫衷一是,這恐怕要歸結為(wei) 對“空港”缺乏官方定義(yi) ②。此外,業(ye) 界對“空港”的內(nei) 涵也看法多元,各持己見。對此,本文試就此方麵提出個(ge) 人觀點,供讀者參考。
一、“空港”的定義(yi)
“空港”在國際上並無統一定義(yi) 。
美國法律層麵事實上不分“空港”和“機場”,均用“Airport”一詞,屬場地概念③;英國2012年的《民用航空法案》對空港的定義(yi) 可以簡單表述為(wei) “為(wei) 旅客及貨物提供航空運輸服務的機場”④;日本的《空港法》對“空港”的定義(yi) 是“供公共之用的機場”⑤。此前的日本《空港整備法》對“空港”定義(yi) 的是“主要提供民用航空運輸服務的公共機場”。
在此,筆者試對“空港”做如下定義(yi) :“對公眾(zhong) 開放並提供航空運輸服務的機場”。
此定義(yi) 包含三個(ge) 要素,即“對公眾(zhong) 開放”、“提供航空運輸服務”和“機場”。
首先,空港的物理基礎設施是機場,這是空港區別於(yu) 海港、陸港⑥的核心特征。空港是機場功能的擴展和延伸,“港”字是本質屬性,“空”字則是行業(ye) 特征。
其次,空港主要用以提供航空運輸服務,體(ti) 現“港”的功能。人類發明航空器的初衷是實現飛行,通過百餘(yu) 年的實踐,人們(men) 利用航空器開展運輸活動逐步從(cong) 眾(zhong) 多航空活動中分離出來,構成了一個(ge) 規模龐大、模式成熟的產(chan) 業(ye) 門類,並催生了以航空運輸為(wei) 主要功能的“航空港”的產(chan) 生。這些“航空港”脫離了由跑馬場改建而來的飛行場的屬性,而其他不開展航空運輸活動的機場則不必稱之為(wei) “港”。
再者,空港必須是對公眾(zhong) 開放的,即供公眾(zhong) 使用的,它排除了自有自用情形。“對公眾(zhong) 開放”的提法來源於(yu)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⑦,2018年底《中國民用航空法》的修改決(jue) 定也采用了“對公眾(zhong) 開放”的提法⑧,與(yu) “供公眾(zhong) 使用(publicuse)”⑨同義(yi) 。與(yu) 此對應的是,不對公眾(zhong) 開放的機場通常為(wei) 企業(ye) 或個(ge) 人的自有自用設施,也不必稱之為(wei) “港”。
上述三個(ge) 要素,缺一不可,共同成為(wei) 判定一個(ge) 機場是否可以稱之為(wei) 空港的評判標準。反之,缺乏任意要素,則不能稱為(wei) 普遍意義(yi) 上的空港。
圖:“空港”定義(yi) 判定要素
二、“空港”的內(nei) 涵
基於(yu) 上述定義(yi) ,就可以深入分析各個(ge) 要素的關(guan) 聯影響,梳理這一事物的共同特征,從(cong) 而總結出“空港”的基本屬性。
筆者認為(wei) ,“空港”的基本屬性可以描述為(wei) 其具有五重身份,或者說五個(ge) 層麵的定位。
圖:“空港”的五重身份
1. 第一個(ge) 層麵是航空器運行的場地
這是空港有別於(yu) 其他交通設施的核心特征,也是一切業(ye) 務的出發點。
為(wei) 有效完成航空器運行保障功能,空港需要具有適合的場地和設施。經過長期實踐,全球的航空業(ye) 者共同總結出了一套公認的做法,編製成為(wei) 國際標準。對於(yu) 空港這個(ge) 層麵的定位,其運營人的主要任務是保證其設施的標準符合性,以及在運行過程中執行這些標準以確保機場安全、規範和高效地運行。而局方的責任則是確認(Certify)機場運營人執行了這些標準並據此為(wei) 機場出具合格審定證明(Aerodrome Certificate),這就是機場使用許可證製度的由來。
2. 第二個(ge) 層麵是各類組織運作的平台
空港是航空器運行的場地,但運行的航空器卻並不屬於(yu) 空港,而是屬於(yu) 各類圍繞航空器開展業(ye) 務的組織。
按照與(yu) 空港業(ye) 務的關(guan) 聯程度,這些組織又可以分為(wei) 兩(liang) 個(ge) 門類。第一類是機場設施的直接使用者,包括航空器的直接運營人(典型身份為(wei) 各客、貨運航空公司),也包括以機場為(wei) 設施基礎開展相關(guan) 業(ye) 務的組織,如飛機維修公司、飛機製造公司、飛機拆解公司等,前者是空港的常規客戶,後者則隻存在於(yu) 少數空港,並且不是空港的慣常客戶;第二類組織是為(wei) 第一類組織提供支持的服務機構,如地服公司、航食公司,油料公司等,也包括因航空運輸業(ye) 務帶來的商業(ye) 機會(hui) 所衍生的商業(ye) 機構,如商鋪、酒店、商貿中心等。對於(yu) 空港的這個(ge) 層麵定位,其運營人的主要任務是做好資源的分配並協調好各類組織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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