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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稅率降低對合同的影響與應對措施研究(上)-上海機場

 空運新聞     |      2019-08-01 06:00

  一、引言  

  根據國務院的決(jue) 策部署,財政部分別從(cong) 2018年5月1日和2019年4月1起下調增值稅稅率。2018年5月1日起將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分別調整為(wei) 16%、10%。2019年4月1日起,又將增值稅稅率分別由16%、10%下降到13%、9%。

  隨著國家營改增政策的實施,民航業(ye) 已經全麵實施增值稅政策。增值稅稅率的下調對航空公司、租賃公司、機場等企業(ye) 都有較大的影響。

  降低增值稅稅率,對於(yu) 社會(hui) 當然是有利的。但是,對於(yu) 航企正在執行的合同,增值稅稅率降低對於(yu) 交易雙方利益的影響,實務界有不同的認識。有人認為(wei) ,增值稅稅率降低,對交易中的買(mai) 方和賣方都是有利的。有人認為(wei) ,因增值稅稅率的降低,稅改前以含增值稅價(jia) 格為(wei) 標的簽訂的合同,在稅改後對銷售方而言獲利多些,對購進方而言獲利要少些。

  筆者認為(wei) ,對於(yu) 作為(wei)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航企,對於(yu) 稅率降低前簽訂的合同,無論是采用含稅價(jia) 格還是采用不含稅價(jia) 格作為(wei) 合同價(jia) 格,增值稅稅率降低後,如果繼續執行原價(jia) 格,都是交易中的賣方受益,買(mai) 方受損,賣方受益額等於(yu) 買(mai) 方受損額,用含稅價(jia) 格簽訂的合同比不含稅價(jia) 格簽訂的合同對交易雙方的影響更大。

  李克強總理在2018年和2019年《政府工作報告》中都明確指出,要改革完善增值稅,按照三檔並兩(liang) 檔方向調整稅率水平。按照這一施政方向,增值稅稅率還要大幅度降低,對交易雙方的影響就更大,尤其是持續時間較長的連續性交易。

  既然增值稅稅率降低導致買(mai) 賣雙方的利益失衡,那麽(me) 是否應當調整交易價(jia) 格,以讓買(mai) 賣雙方的利益恢複平衡?法律依據是什麽(me) ?價(jia) 格調整的方法如何確定?這些問題是本文要研究的內(nei) 容。

  本文試分析增值稅稅率降低對航企的影響,為(wei) 交易價(jia) 格調整尋找法律基礎,涉及交易價(jia) 格隨增值稅稅率降低進行調整的原則、方法,推導價(jia) 格調整的數學模型,求教於(yu) 各位專(zhuan) 家。

  二、基本分析框架

  根據會(hui) 計準則,利潤=收入-成本費用。企業(ye) 經營的目標是增加收入,降低成本費用,以獲得盡可能多的利潤。我們(men) 分析稅率變化對企業(ye) 的影響,最終要分析稅率變化對企業(ye) 利潤的影響。對於(yu) 合同的雙方來說,銷售價(jia) 款計入賣方的收入,購買(mai) 價(jia) 款計入買(mai) 方的成本費用。此處的銷售價(jia) 款、購買(mai) 價(jia) 款都是不含增值稅等價(jia) 外稅的。文本分析稅率變化對一個(ge) 合同雙方的影響,采用通常的研究方法,即假定買(mai) 方或者賣方的其他收入、成本費用都固定不變,隻分析稅率變化對某一個(ge) 合同項下賣方的收入、買(mai) 方的成本費用的影響。通過對成本、費用變化的分析來判斷對利潤的影響。

  在賣方其他項目的收入、成本都不變的情況下,如果稅率變化導致賣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收入增加,則稅率變化將導致賣方利潤增加;反之,如果稅率變化導致賣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收入減少,則稅率變化將導致賣方利潤減少;如果稅率變化導致賣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收入不變,則稅率變化對賣方利潤沒有影響。

  在買(mai) 方其他項目的收入、成本都不變的情況下,如果稅率變化導致買(mai) 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成本增加,則稅率變化將導致買(mai) 方利潤減少;反之,如果稅率變化導致買(mai) 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成本減少,則稅率變化將導致買(mai) 方利潤增加;如果稅率變化導致買(mai) 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成本不變,則稅率變化對買(mai) 方利潤沒有影響。

  三、使用不含稅價(jia) 格簽訂合同的交易

  在我國現行增值稅製度下,納稅人分為(wei) 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因小規模納稅人按照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進項稅額不予抵扣,因此增值稅稅率變化對作為(wei) 賣方的小規模納稅人沒有影響。對作為(wei) 買(mai) 方的小規模納稅人的影響也比較容易分析:含稅交易價(jia) 格提高,買(mai) 方利益受損;含稅交易價(jia) 格降低,買(mai) 方受益;含稅交易價(jia) 格不變,買(mai) 方利益不變。對於(yu) 一般納稅人來說,影響就比較複雜了,本文以下分析都是針對一般納稅人之間的交易活動。

  由於(yu) 我國稅收長期實行價(jia) 內(nei) 稅製度的特點,在我國的市場交易傳(chuan) 統中,長期使用含稅價(jia) 格作為(wei) 合同價(jia) 格,使用不含稅價(jia) 格作為(wei) 合同價(jia) 格的交易較少。但是,采用不含稅價(jia) 格作為(wei) 合同價(jia) 格的交易具有經濟關(guan) 係簡單的特點,比較容易看到增值稅稅率降低對交易雙方的影響,在分析這類交易的基礎上再分析增值稅稅率變化對采用含稅價(jia) 格作為(wei) 合同價(jia) 格的交易雙方的影響,結果會(hui) 更加清晰。

  (一)不考慮附加稅費的影響

  根據會(hui) 計法和增值稅法規定,增值稅是價(jia) 外稅,賣方按照不含稅銷售價(jia) 格確認銷售收入,買(mai) 方按照不含稅價(jia) 格確認成本費用。增值稅銷項稅額不計入銷售收入,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也不計入成本費用(不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計入成本費用)。所以在不含稅價(jia) 格不變且進項稅額可抵扣的情況下,增值稅稅率的變動,既不會(hui) 影響賣方的銷售收入,也不會(hui) 影響買(mai) 方的成本費用。因此,在買(mai) 方和賣方其他項下的收入、成本費用都固定不變的情況下,稅率變化對買(mai) 方和賣方的利潤都不產(chan) 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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